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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恐怖主义是一个已经在世界持续十多年的热词。从刑法学上看,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犯罪,侵犯了个人、国家、社会等多方面权益。其具有复合性的法益类型,而且有其处罚的必要性。为了对这种犯罪的处罚更为合理,就需要在刑法学范畴内做出界定,并用犯罪理论对恐怖主义的犯罪进行构成要件的具体分析,其最基本的要求为犯罪目的具备双重性,而且这种犯罪行为不限于并超过传统的暴力行为。
关键词:刑法学;恐怖主义犯罪;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21-0051-03
1概述
1.1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
从全球视角看,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宗教等出于利益及信仰等问题产生的冲突此起彼伏,这就给恐怖主义带来了发展的良机。而这些恐怖主义针对的对象基本都是普通百姓,并且恐怖袭击的频次逐渐增多。基于此,世界各国对于恐怖主义的犯罪研究已经形成为独立的刑法学研究领域。
1.2对恐怖主义进行研究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来看,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对恐怖主义进行研究时普遍整体上倾向于宏观,存在的问题就是对恐怖主义理论的微观研究上尚欠火候,或可说是精细化研究不足。此方向的研究不是一本著作、一篇文章所能描述全面的。可以说,目前半数以上的学者在对恐怖主义进行叙述时,只是对论点可靠性进行简单分析,没有深入思考和归纳。
2用刑法学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阐释
2.1恐怖主义犯罪用刑法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如今学界已经将“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术语提出来。在刑事司法的视域下,恐怖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源于行为人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实现,并且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涉及到致人死亡的恐怖活动时,可以数罪并罚。恐怖主义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使用其它的罪名进行规制,只是审视当前,基本都是通过“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立法,进而对犯罪的不同阶段给予规制。此外,刑法学的相关学科在对恐怖主义的犯罪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是用来作为一些国际规定和政府政治决策的引用。实际上,包括政治共识、国际公约等,都需依托刑法学理论进行精细化的深入探讨。
当前世界整体上比较安稳,这就更凸显出恐怖主义之危害,每每有恐怖袭击活动,都对广大民众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震动,所以有必要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在理论上给予明确界定。当然,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也要注意不要使民众的自由意志受限。自从美国世贸大楼被撞击后,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开始加快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进程,并且各个国家基本都是秉持严控的态度。尽管如此,对于此项犯罪后面的理论假设却一直缺乏有效的探讨。对此项犯罪的设定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从民众角度看,既要符合民众的广泛期待,又要减少对于民众自由意志的干涉;另一方面就是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有力打击。诚然,处于如今的风险社会的刑法价值观,其取向的部分功能已在逐步变化中,基本趋向就是对人行为的规制更加严格规范,对人生活的指导愈加突出,这都无可回避的对公众的私人空间进行侵入,为此,个体自由及社会的利益必须在这里出现一定程度的妥协。
如今的物质文明时代,生产和生活方式越加紧密,通信和交通上的互联互通,让世界成为地球村,促进了人们心理上的不断接近和思想上的靠近。在此背景下,人的主体性借助于人类这个整体得以体现,从而也更加促使法的普遍性得到重视。人类社会的刑法和各种规则的出发点都是以普遍化为原则,而对个性化予以排斥。这种情况下,给了恐怖主义诞生和发展的契机。恐怖主义以伤害人为手段,从而达到对整个社会的威胁,这是对社会的恐吓,因为一个恐怖主义犯罪虽然可能是在某一个国家进行,但是因为恐怖主义也可以通过劫持航空器而危及其他国家,所以各个国家都通过立法来面对和遏制恐怖主义。从法治角度看,恐怖主义的法益侵害包括民族、国家、公共、个人等诸多法益,而且这也是其与其它犯罪的不同体现,所以笔者赞同“恐怖主义犯罪”的提法。
2.2对设置“恐怖主义犯罪”的思考
环视历史,恐怖主义犯罪其实应该是一个政治概念,应对其进行政治评价。其之所以被法律界如此重视,盖因行为人或是行为组织本身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同时其采取的手段往往极为暴力、非常极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极为严重,也因此才有必要用刑法予以评价。从先后顺序可以看出,政治上做出的先导决策在前,刑法的反应在后。从刑法学视角看,恐怖主义不具备多余评价空间,即使是对于某些圣战思想所支配而产生的恐怖活动,都可以运用责任主义进行评价。各个国家在刑法上单独的设立恐怖主义犯罪,其实质是对民众心理期待的回应,更是对政治的关切,然而从理论框架上来看,还是不存在增设新章节名目的必要。
恐怖主义危险性巨大,所以各个国家都对打击这一犯罪进行了前置,对于恐怖活动的预备也仍旧按照恐怖主义犯罪定罪,这在目前的国际上已经形成共识,不过也应该对此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解释:定罪为恐怖主义犯罪需要满足直接产生侵害,或者是威胁法益之行为。按此解释,很多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对应的解释或者归类为其它类型行为,亦或者被其它的部门法所涵盖,却不必给其划到恐怖主义之列,免得使恐怖行为的解释被过度扩大化,并使得对行为人之惩罚远高于行为人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另外,如果刑法本身进行过度扩大的解释,也是阻碍了行为人重返社会之路,也無益于改造新人目标的实现。
3“恐怖主义犯罪”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从辐射面积上看,应视为一类罪行,而非一个罪行,应该依据种种行为方式来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类型进行确定。
犯罪是不法行为,也是有责行为。分析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也要从这两个阶段进行判断。行为人在行为上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诸多要素,但是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构成了犯罪。
3.1对“不法”的判断 3.1.1对于犯罪主体
恐怖主义也是自然人构成了普遍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在国际法领域来看,对于国家是否能充当犯罪主体,国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因争议颇多而尚未达成共识。审视如今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建立起可以对国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予以定罪的国际刑法体制。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的诸如海牙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等,都是将个人而不是将国家作为犯罪主体。究其原因,在于国家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只因不存在完整理论支撑,更无任何执行力。对于某些支持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家,能制裁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外交、政治、军事手段,其中也不乏常见的经济手段制裁。
3.1.2对于行为
恐怖主义犯罪中最为明显之特征就是暴力行为。以往的恐怖主义犯罪中,最传统的手段就是爆炸和暗杀等手段,对于暴力一词的理解非常清晰。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新型的网络恐怖主义一改传统形态,变得更隐蔽、更多样、更难以防范,恐怖组织或个人已经更多的运用网络进行恐怖信息的传播,有些高智商的恐怖分子甚至通过黑客手段直接攻击网络基础设施系统,借此造成社会恐慌。所以有必要对于“暴力”这个词的文义进行扩张性理解,也就是只要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威胁进而引起人们恐慌之行为都包含在内。在立法上,各国都将建立、领导、参加恐怖主义组织等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中。恐怖主义的威慑力非常强大,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也是可以给社会制造恐慌的,也容易引起大规模恐慌,二者特点相同,具体区别及界定还需依据责任要件。
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宣传性、公开性等特点,通过这些特点向社会散播恐怖气息,从而给公众造成巨大的恐慌心理,这就是其之所以被公众非常关切的原因。同样在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若面对着不特定的多数群体进行煽动并且实施恐怖活动就符合恐怖主义行为,反之行为人对特定的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就不具备宣传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在行为上就不构成恐怖主义。
3.1.3对于行为对象
在和平状态下,行为人都企图对特定及不特定的人和物制造恐怖气氛,播散恐怖气息,借此对其社会目的以及政治目的进行宣扬。可以想见,恐怖主义针对的目标都是特定及不特定的人和物。此处需要强调的是,恐怖主义行为与游击战等战争行为是不同的,因为两者分别针对非军事目标和军事目标,也就是行动对象不一致。常规情况下,恐怖主义犯罪都是选取不特定的多数群体当作攻击对象。事实上,正是因为行为对象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没有意义,也就是民众与恐怖主义无冤无仇却面临恐怖主义危险,这就是民众恐怖之根源,也可以理解为,世界上没人真正安全,这也为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3.1.4对于结果
恐怖主义的犯罪类型很多,此类犯罪危害结果笼统来讲就是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实际上的危害结果以及可能存在之危险。
纵观各国家的立法实践,对此类犯罪的定性无外乎两种:行为犯、危险犯。我国《刑法》除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还对那些故意对恐怖活动组织提供物质资助的组织、个人,或是为恐怖活动提供人员培训,还包括为上述行为招募人员、运送人员的,则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3.2相关责任的确立
3.2.1犯罪的目的
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着政治目的贯穿在构成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具有政治目的是传统恐怖主义的重要特征,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对于恐怖主义的种种犯罪类型,其本质上还是具有“恐怖目的”,这是恐怖犯罪与其它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对此,可以把诸多恐怖主义类型犯罪概括减缩成“有威胁、造成社会恐慌的意图”。然而,仅仅有恐怖目的还是不够的,因为这样的要件难以明确的区分恐怖主义犯罪与其它恐怖犯罪,因为恐怖主义犯罪还企图达到社会目的,所以笔者以为,行为人一旦具备了不归因于个体利益之可能,就确定其具备制造恐怖的意图。
3.2.2犯罪的动机
为了对民族压迫进行反抗,或是对外国占领进行反抗,因此而进行的恐怖活动能否算作是恐怖主义犯罪,不但让伊斯兰国家颇为在意,也引发了国际上的大讨论。
从刑法学理论来看,对出于反抗外国占领,在合法的动机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导致不合法行为之可能,对此毫无疑问的也构成犯罪。另外两种情况需要说明,一是如在反抗外国占领的军事行动中,将敌方非军事人员作为战斗对象,这种不够人道、不遵守人类普遍法规则的行为就是恐怖主义行为;二是如被占领国的国民到占领国的国土上实施恐怖袭击行为时,即使是出于报复目的,但因为占领国具有毫无争辩的刑法管辖权,故按占领国法律是完全可以对袭击者进行恐怖主义定罪并量刑的。
参考文献
[1]张丽霞.恐怖主义行为认定的行刑衔接机制探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5):191-200.
[2]朱子訸.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3]梁立宝.恐怖信息网络传播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J].法学论坛,2019,34(01):154-160.
[4]牛亮.獨狼式恐怖主义活动预防现状及对策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8.
[5]欧阳本祺,张林.刑法视野下的恐怖主义网络宣扬行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33(06):88-99.
[6]屈耀伦.恐怖主义犯罪的新特点和刑事规制[J].刑法论丛,2018,53(01):43-60.
(编辑:赵露)
关键词:刑法学;恐怖主义犯罪;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21-0051-03
1概述
1.1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
从全球视角看,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宗教等出于利益及信仰等问题产生的冲突此起彼伏,这就给恐怖主义带来了发展的良机。而这些恐怖主义针对的对象基本都是普通百姓,并且恐怖袭击的频次逐渐增多。基于此,世界各国对于恐怖主义的犯罪研究已经形成为独立的刑法学研究领域。
1.2对恐怖主义进行研究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来看,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对恐怖主义进行研究时普遍整体上倾向于宏观,存在的问题就是对恐怖主义理论的微观研究上尚欠火候,或可说是精细化研究不足。此方向的研究不是一本著作、一篇文章所能描述全面的。可以说,目前半数以上的学者在对恐怖主义进行叙述时,只是对论点可靠性进行简单分析,没有深入思考和归纳。
2用刑法学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阐释
2.1恐怖主义犯罪用刑法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如今学界已经将“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术语提出来。在刑事司法的视域下,恐怖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源于行为人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实现,并且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涉及到致人死亡的恐怖活动时,可以数罪并罚。恐怖主义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使用其它的罪名进行规制,只是审视当前,基本都是通过“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立法,进而对犯罪的不同阶段给予规制。此外,刑法学的相关学科在对恐怖主义的犯罪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是用来作为一些国际规定和政府政治决策的引用。实际上,包括政治共识、国际公约等,都需依托刑法学理论进行精细化的深入探讨。
当前世界整体上比较安稳,这就更凸显出恐怖主义之危害,每每有恐怖袭击活动,都对广大民众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震动,所以有必要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在理论上给予明确界定。当然,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也要注意不要使民众的自由意志受限。自从美国世贸大楼被撞击后,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开始加快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进程,并且各个国家基本都是秉持严控的态度。尽管如此,对于此项犯罪后面的理论假设却一直缺乏有效的探讨。对此项犯罪的设定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从民众角度看,既要符合民众的广泛期待,又要减少对于民众自由意志的干涉;另一方面就是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有力打击。诚然,处于如今的风险社会的刑法价值观,其取向的部分功能已在逐步变化中,基本趋向就是对人行为的规制更加严格规范,对人生活的指导愈加突出,这都无可回避的对公众的私人空间进行侵入,为此,个体自由及社会的利益必须在这里出现一定程度的妥协。
如今的物质文明时代,生产和生活方式越加紧密,通信和交通上的互联互通,让世界成为地球村,促进了人们心理上的不断接近和思想上的靠近。在此背景下,人的主体性借助于人类这个整体得以体现,从而也更加促使法的普遍性得到重视。人类社会的刑法和各种规则的出发点都是以普遍化为原则,而对个性化予以排斥。这种情况下,给了恐怖主义诞生和发展的契机。恐怖主义以伤害人为手段,从而达到对整个社会的威胁,这是对社会的恐吓,因为一个恐怖主义犯罪虽然可能是在某一个国家进行,但是因为恐怖主义也可以通过劫持航空器而危及其他国家,所以各个国家都通过立法来面对和遏制恐怖主义。从法治角度看,恐怖主义的法益侵害包括民族、国家、公共、个人等诸多法益,而且这也是其与其它犯罪的不同体现,所以笔者赞同“恐怖主义犯罪”的提法。
2.2对设置“恐怖主义犯罪”的思考
环视历史,恐怖主义犯罪其实应该是一个政治概念,应对其进行政治评价。其之所以被法律界如此重视,盖因行为人或是行为组织本身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同时其采取的手段往往极为暴力、非常极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极为严重,也因此才有必要用刑法予以评价。从先后顺序可以看出,政治上做出的先导决策在前,刑法的反应在后。从刑法学视角看,恐怖主义不具备多余评价空间,即使是对于某些圣战思想所支配而产生的恐怖活动,都可以运用责任主义进行评价。各个国家在刑法上单独的设立恐怖主义犯罪,其实质是对民众心理期待的回应,更是对政治的关切,然而从理论框架上来看,还是不存在增设新章节名目的必要。
恐怖主义危险性巨大,所以各个国家都对打击这一犯罪进行了前置,对于恐怖活动的预备也仍旧按照恐怖主义犯罪定罪,这在目前的国际上已经形成共识,不过也应该对此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解释:定罪为恐怖主义犯罪需要满足直接产生侵害,或者是威胁法益之行为。按此解释,很多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对应的解释或者归类为其它类型行为,亦或者被其它的部门法所涵盖,却不必给其划到恐怖主义之列,免得使恐怖行为的解释被过度扩大化,并使得对行为人之惩罚远高于行为人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另外,如果刑法本身进行过度扩大的解释,也是阻碍了行为人重返社会之路,也無益于改造新人目标的实现。
3“恐怖主义犯罪”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从辐射面积上看,应视为一类罪行,而非一个罪行,应该依据种种行为方式来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类型进行确定。
犯罪是不法行为,也是有责行为。分析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也要从这两个阶段进行判断。行为人在行为上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诸多要素,但是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构成了犯罪。
3.1对“不法”的判断 3.1.1对于犯罪主体
恐怖主义也是自然人构成了普遍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在国际法领域来看,对于国家是否能充当犯罪主体,国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因争议颇多而尚未达成共识。审视如今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建立起可以对国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予以定罪的国际刑法体制。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的诸如海牙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等,都是将个人而不是将国家作为犯罪主体。究其原因,在于国家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只因不存在完整理论支撑,更无任何执行力。对于某些支持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家,能制裁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外交、政治、军事手段,其中也不乏常见的经济手段制裁。
3.1.2对于行为
恐怖主义犯罪中最为明显之特征就是暴力行为。以往的恐怖主义犯罪中,最传统的手段就是爆炸和暗杀等手段,对于暴力一词的理解非常清晰。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新型的网络恐怖主义一改传统形态,变得更隐蔽、更多样、更难以防范,恐怖组织或个人已经更多的运用网络进行恐怖信息的传播,有些高智商的恐怖分子甚至通过黑客手段直接攻击网络基础设施系统,借此造成社会恐慌。所以有必要对于“暴力”这个词的文义进行扩张性理解,也就是只要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威胁进而引起人们恐慌之行为都包含在内。在立法上,各国都将建立、领导、参加恐怖主义组织等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中。恐怖主义的威慑力非常强大,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也是可以给社会制造恐慌的,也容易引起大规模恐慌,二者特点相同,具体区别及界定还需依据责任要件。
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宣传性、公开性等特点,通过这些特点向社会散播恐怖气息,从而给公众造成巨大的恐慌心理,这就是其之所以被公众非常关切的原因。同样在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若面对着不特定的多数群体进行煽动并且实施恐怖活动就符合恐怖主义行为,反之行为人对特定的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就不具备宣传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在行为上就不构成恐怖主义。
3.1.3对于行为对象
在和平状态下,行为人都企图对特定及不特定的人和物制造恐怖气氛,播散恐怖气息,借此对其社会目的以及政治目的进行宣扬。可以想见,恐怖主义针对的目标都是特定及不特定的人和物。此处需要强调的是,恐怖主义行为与游击战等战争行为是不同的,因为两者分别针对非军事目标和军事目标,也就是行动对象不一致。常规情况下,恐怖主义犯罪都是选取不特定的多数群体当作攻击对象。事实上,正是因为行为对象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没有意义,也就是民众与恐怖主义无冤无仇却面临恐怖主义危险,这就是民众恐怖之根源,也可以理解为,世界上没人真正安全,这也为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3.1.4对于结果
恐怖主义的犯罪类型很多,此类犯罪危害结果笼统来讲就是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实际上的危害结果以及可能存在之危险。
纵观各国家的立法实践,对此类犯罪的定性无外乎两种:行为犯、危险犯。我国《刑法》除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还对那些故意对恐怖活动组织提供物质资助的组织、个人,或是为恐怖活动提供人员培训,还包括为上述行为招募人员、运送人员的,则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3.2相关责任的确立
3.2.1犯罪的目的
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着政治目的贯穿在构成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具有政治目的是传统恐怖主义的重要特征,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对于恐怖主义的种种犯罪类型,其本质上还是具有“恐怖目的”,这是恐怖犯罪与其它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对此,可以把诸多恐怖主义类型犯罪概括减缩成“有威胁、造成社会恐慌的意图”。然而,仅仅有恐怖目的还是不够的,因为这样的要件难以明确的区分恐怖主义犯罪与其它恐怖犯罪,因为恐怖主义犯罪还企图达到社会目的,所以笔者以为,行为人一旦具备了不归因于个体利益之可能,就确定其具备制造恐怖的意图。
3.2.2犯罪的动机
为了对民族压迫进行反抗,或是对外国占领进行反抗,因此而进行的恐怖活动能否算作是恐怖主义犯罪,不但让伊斯兰国家颇为在意,也引发了国际上的大讨论。
从刑法学理论来看,对出于反抗外国占领,在合法的动机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导致不合法行为之可能,对此毫无疑问的也构成犯罪。另外两种情况需要说明,一是如在反抗外国占领的军事行动中,将敌方非军事人员作为战斗对象,这种不够人道、不遵守人类普遍法规则的行为就是恐怖主义行为;二是如被占领国的国民到占领国的国土上实施恐怖袭击行为时,即使是出于报复目的,但因为占领国具有毫无争辩的刑法管辖权,故按占领国法律是完全可以对袭击者进行恐怖主义定罪并量刑的。
参考文献
[1]张丽霞.恐怖主义行为认定的行刑衔接机制探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5):191-200.
[2]朱子訸.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3]梁立宝.恐怖信息网络传播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J].法学论坛,2019,34(01):154-160.
[4]牛亮.獨狼式恐怖主义活动预防现状及对策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8.
[5]欧阳本祺,张林.刑法视野下的恐怖主义网络宣扬行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33(06):88-99.
[6]屈耀伦.恐怖主义犯罪的新特点和刑事规制[J].刑法论丛,2018,53(01):43-60.
(编辑: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