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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农民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近日,“被害人”赵振晌在时隔11年之后,突然归来,赵作海冤案意外得以昭雪,引起全国轰动。此案件,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案,从案情到细节都与几年前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案高度雷同。再往前,人们还能看到极为相似的聂树斌案。
为什么诸如此类的冤案频繁发生?舆论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而主流的看法,倾向于从制度方面去寻找原因,强调“回归司法机关各自职能,真正做到互相制约”“完善律师制度,真正发挥律师辩护作用”等。在这些言述中,“制度”的理想模版,不言而喻是美国的司法制度。
那么,美国的司法制度就能防止司法冤案吗?答案是否定的。资料显示,从1973年至2003年,仅被美国联邦政府认定的冤案就有200多起,其中还有99名死囚后来被证明无罪,但大多数人并没有得到赔偿。1989年,曾经发生过一起轰动全美的“纽约中央公园强奸案”——警察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5名黑人少年屈打成招。尽管在开庭时,律师坚称孩子们是被迫认罪的,5名少年在法庭上也当庭翻供,大喊冤枉,但法庭还是宣布他们强奸、攻击和企图谋杀等罪名成立,他们均被判处15年以上的重刑。直到13年后的2002年,良心苏醒的真凶才站出来承认了自己当年的罪行,然而这5名“黑人少年犯”都已年近30岁,一生最美好的时间都被消磨在监狱里了。
在讨论中,还有人再次津津乐道著名的“辛普森案”,认为程序正义高于一切,中国也应该向美国学习。这真是笑话!如果一套司法“程序”能够使一个众所周知的罪犯(通常他是财大气粗,能付得起天文数字的律师费)逍遥法外,那么我看这样的“程序”不要也罢。
说了这么多,但笔者在这里并不是要否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无疑是重要的,但操控制度的人,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更重要。中美两国的司法实践都证明,如果这些制度的操控者,由于种种原因:或者是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或者是出于种族歧视,一心要制造冤案,那就没有什么天衣无缝的制度能够阻止他们这样做。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想起了新中国法治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他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由于他执法严正,刚直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他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曾在解放区被广泛推行。
1943年冬,在边区曲子县的一条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司法处查明被害人系孙某,并认定为苏发云兄弟三人图财害命所致。其根据是,孙某被杀前曾与苏发云兄弟三人结伴同行;苏家的炕上、地面及斧头上都有血迹。苏发云兄弟被逮捕后,经多次审讯,都拒不承认杀人。关押一年之久,被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诉。马锡伍带领司法处干部深入当地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察,最后查明:苏发云兄弟三人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属实,但后来分路,且有人证明,苏发云家距陈尸现场20多里路,如果在苏家将孙某杀害,然后移尸到20多里外的杀人现场,从时间上计算是不可能的;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面的血是苏家人患伤风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沾的血。大量证据证明,苏家兄弟“图财害命”不能成立。马锡五继续调查,终于查出了杀害孙某的真凶。全案真相大白后,召开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严厉惩治了真正的杀人凶犯。此案审结,全县震动,“马青天”的名字随即传遍陕甘宁边区。
看了马锡五办理的这一案例,不由得令人感慨万千。要知道,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无法做DNA鉴定,因此血迹几乎就是铁证。要是放到今天的警察手里,10个“苏发云兄弟”也被枪毙完了,但马锡五居然能够细心调查,区别出“鼻血、羊血、产妇血”,为他们洗冤,可见“马青天”也确实是名不虚传了。
马锡五为什么能够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从根本上说,主要还是得益于当时边区司法机构的人民性。审判不是为了政绩,辩护不是为了金钱。寻求正义,为人民服务,成了审判工作的全部宗旨。總的来看,司法工作人员的动机至关重要,只要夹杂私念,司法工作成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的工具,就难免不出冤案。
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在司法工作方面,尤其是这样。
马锡五首创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体现了深厚的人民性。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具体包括“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等。从这些内容我们看到,“人民性”在这里主要体现为“民主性”,人民群众可以参与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其结果是案件的审理,不仅集中了群众的智慧,也受到了群众的严密监督。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审判,即便不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至少也可以将其降低到最低限度。
近20多年来,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不能不说没有取得成绩,但总的来看,改掉了包括“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内不少好的传统,失掉了原来所具有的民主性的优点,走上了一条精英化的路线。司法精英垄断了几乎全部的司法权力,排斥了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同时又把司法工作当成了寻求政绩、寻求创收、甚至“为招商引资服务”的工具,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不出冤案几乎是不可能的。
马锡五归来,恢复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民主性——这应该是杜绝冤假错的唯一有效途径!
为什么诸如此类的冤案频繁发生?舆论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而主流的看法,倾向于从制度方面去寻找原因,强调“回归司法机关各自职能,真正做到互相制约”“完善律师制度,真正发挥律师辩护作用”等。在这些言述中,“制度”的理想模版,不言而喻是美国的司法制度。
那么,美国的司法制度就能防止司法冤案吗?答案是否定的。资料显示,从1973年至2003年,仅被美国联邦政府认定的冤案就有200多起,其中还有99名死囚后来被证明无罪,但大多数人并没有得到赔偿。1989年,曾经发生过一起轰动全美的“纽约中央公园强奸案”——警察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5名黑人少年屈打成招。尽管在开庭时,律师坚称孩子们是被迫认罪的,5名少年在法庭上也当庭翻供,大喊冤枉,但法庭还是宣布他们强奸、攻击和企图谋杀等罪名成立,他们均被判处15年以上的重刑。直到13年后的2002年,良心苏醒的真凶才站出来承认了自己当年的罪行,然而这5名“黑人少年犯”都已年近30岁,一生最美好的时间都被消磨在监狱里了。
在讨论中,还有人再次津津乐道著名的“辛普森案”,认为程序正义高于一切,中国也应该向美国学习。这真是笑话!如果一套司法“程序”能够使一个众所周知的罪犯(通常他是财大气粗,能付得起天文数字的律师费)逍遥法外,那么我看这样的“程序”不要也罢。
说了这么多,但笔者在这里并不是要否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无疑是重要的,但操控制度的人,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更重要。中美两国的司法实践都证明,如果这些制度的操控者,由于种种原因:或者是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或者是出于种族歧视,一心要制造冤案,那就没有什么天衣无缝的制度能够阻止他们这样做。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想起了新中国法治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他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由于他执法严正,刚直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他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曾在解放区被广泛推行。
1943年冬,在边区曲子县的一条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司法处查明被害人系孙某,并认定为苏发云兄弟三人图财害命所致。其根据是,孙某被杀前曾与苏发云兄弟三人结伴同行;苏家的炕上、地面及斧头上都有血迹。苏发云兄弟被逮捕后,经多次审讯,都拒不承认杀人。关押一年之久,被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诉。马锡伍带领司法处干部深入当地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察,最后查明:苏发云兄弟三人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属实,但后来分路,且有人证明,苏发云家距陈尸现场20多里路,如果在苏家将孙某杀害,然后移尸到20多里外的杀人现场,从时间上计算是不可能的;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面的血是苏家人患伤风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沾的血。大量证据证明,苏家兄弟“图财害命”不能成立。马锡五继续调查,终于查出了杀害孙某的真凶。全案真相大白后,召开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严厉惩治了真正的杀人凶犯。此案审结,全县震动,“马青天”的名字随即传遍陕甘宁边区。
看了马锡五办理的这一案例,不由得令人感慨万千。要知道,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无法做DNA鉴定,因此血迹几乎就是铁证。要是放到今天的警察手里,10个“苏发云兄弟”也被枪毙完了,但马锡五居然能够细心调查,区别出“鼻血、羊血、产妇血”,为他们洗冤,可见“马青天”也确实是名不虚传了。
马锡五为什么能够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从根本上说,主要还是得益于当时边区司法机构的人民性。审判不是为了政绩,辩护不是为了金钱。寻求正义,为人民服务,成了审判工作的全部宗旨。總的来看,司法工作人员的动机至关重要,只要夹杂私念,司法工作成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的工具,就难免不出冤案。
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在司法工作方面,尤其是这样。
马锡五首创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体现了深厚的人民性。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具体包括“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等。从这些内容我们看到,“人民性”在这里主要体现为“民主性”,人民群众可以参与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其结果是案件的审理,不仅集中了群众的智慧,也受到了群众的严密监督。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审判,即便不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至少也可以将其降低到最低限度。
近20多年来,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不能不说没有取得成绩,但总的来看,改掉了包括“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内不少好的传统,失掉了原来所具有的民主性的优点,走上了一条精英化的路线。司法精英垄断了几乎全部的司法权力,排斥了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同时又把司法工作当成了寻求政绩、寻求创收、甚至“为招商引资服务”的工具,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不出冤案几乎是不可能的。
马锡五归来,恢复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民主性——这应该是杜绝冤假错的唯一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