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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共住宅金融与商业住宅金融一样,均以住宅商品化为前提,由于消费者支付能力更低,因而蕴藏更大的市场风险。科学的公共住宅金融应建立在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上,劳动力价值要求公共住宅的供给成本局限于建筑成本、土地投资和农业地租,公共住宅金融的政策成本应侧重于覆盖城市地租。中国的土地财政将公共住宅的城市地租极大化,危害了政府住房保障职能的履行。中国应利用土地国有的制度优势,将城市地租完全排挤出公共住宅的供给成本,从而在降低政府干预成本的同时,避免公共住宅金融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