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方法的历史背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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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今法社会学影响力巨大,文章围绕法社会学产生的历史背景为中心,力图以法社会学缘何产生的问题史为线索梳理出该学派萌发时期的各种因素,以求获得法社会学清晰的图景。通过“形式法——实质法”这对范畴,笔者试图阐明20世纪初期以实证法为主的现代法的缺陷,而作为应对措施的法社会学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形式与实质的分离。其中法社会学的实践性趋向在现今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法社会学;形式法;实质法;实证法;自然法
  作为同自然法学、实证法学、经济法学一同鼎立的重要学派之一,法社会学之功用自诞生伊始便不可小觑。尚是粗略化简将自然法学的研究重点集中到实质法范畴,亦如实证法被归因到形式法范畴,那么法社会学所关切的重点有且主要是法之于社会的关系。迄20世纪初,上溯至耶林始,法社会学视野便以其独特的综合性、现实性、实践性,颠覆了传统的法学理论观。在此法律不再是介乎典章逗句等立基于主权者命令的条文分析,更非是公平正义的世俗抽象慑服于空洞标语的宏观构建。寄借早期法社会学者们所言,唯活法、行动中的法才是使法律之为法律而不同社会脱节,法律之为法而又不同现实抵牾的真正需要人们研究的对象。欧陆的自由法运动、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此起彼伏,法社会学一时风起云涌,埃利息、坎特洛维茨首开先河痛斥传统法律观的局限,卢埃林、庞德等法社会学家纷纷著述立说,而后沟犁出法社会学自己的研究领域,以致当代林立了诸如卢曼为代表的法社会学大师。事实上现今的法社会学方法已经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新实证主义、新自然法也无不都在潜移默化中借鉴法社会学的商谈进路,纵使忽视现代法学形形色色学派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很难想象现今哪个学说能够忽视对社会背景及社会后果的考虑。法社会学研究进路如此重要,而这一方法论缘何出现还需要借助历史解剖的方法,将这一问题还原到它本身所面临及应对的困境上来。
  一、传统的实证法学——形式领域的“瞎子”
  语言是概念的集合,在分析各种观点前对可能产生歧义概念作出厘清,有助于观点的表达从而实现人们对问题的共思、反思。
  本处所指称的法实证主义是法社会学出现前的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在纵向上不同于广义时间上包含凯尔森、哈特、拉兹等经综合或改良后的新实证主义,在横向上亦不同于孔德意义上的区别英国——欧陆的纯哲学的实证主义。这里所言传统的实证主义法指向的是霍布斯——边沁——奥斯丁一脉所承接的主权者的命令法,以及韦伯语境下以主权者颁布的规范为基础,凸显可计算性,力求以概念式金字塔构建包罗万象之体系的理性法。即是在19世纪末以主权为后盾以形式化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现代法。
  形式化是传统法实证主义的重要特征,资本主义经济在进入垄断时期后更加注重法律的稳定性,稳定性的要求不仅表现在利润在环境中的稳定增长,更体现在环境变化后对社会规范对利润增长的维护。法律稳定性要求法律可计算,法律可计算又要求法律确定,一个包罗万象确定可计算的法律体系就是韦伯语境下的形式理性法。自霍布斯始,主权就越来越被视为法律正当性的基础,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近代民族国家、官僚政府自身就是在维护资本主义工具理性的过程中实现的政治领域的现代化。尤其在事变多发的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罢工、环境污染、劳动事故、经济干预更需要主权者命令的威势以求行政式法律的规范。可以说它们都是现代形式化的表征。形式化在力主抽象、推行普遍化的同时,势必引发对特殊性的排斥,血缘、门第自不用说,矫枉过正不免过分拔擢,作为人之特殊性的根本表现,最终又难免引发价值判断的归隐。
  由此法律变成自我运转、自我完善、自我证成同价值无涉的系统,它与经济系统、官僚系统一样,在通过对互为环境的信息作必要的吸收以期降低复杂性维系自身边界的同时,将作为主体的人消融了。以往不再做价值判断的人却要在价值无涉的法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人遂成了俯首于法律系统的“瞎子”,在受辖于法律系统的背后最终更受辖于财富的积累。恰如理性天生就堕落为牛顿式庸俗的物理学观,在追求物质增长的数量度量外别无所求。法律也“降格”为一种技术,终日驻足于法条与法典的规范分析中间,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操持的不外传的“迷学”。
  二、传统的自然法学——实质领域的“瘸子”
  本处所指称的传统自然法在性质上甄别于富勒、罗尔斯等为代表的程序自然法,在内容上亦区别于二战后复兴的自然法与18世纪盛行的宏观理性自然法,其主要指涉批判哲学后,理性终结多元并立背景下的自然法。这一时期是实证法盛行自然法衰落的时期,价值判断成为个人归隐之后自然法作用的零星领域。
  因此,该传统自然法有两大特征:一是实质性、二是作用领域归于内心,即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主要依据个人的生活经验、环境以及心理因素变化而定,作为人之特殊性的最高体现,价值判断无处不在,价值判断的本质最终往往化约为个人主义,并非因为好而喜欢,而是因为喜欢才好,只要个体存在即便在一个约束森严的集体中不同成员也会做出不同价值判断。可以说价值判断表现出极大的实质性,除却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所主张的价值等级或无限趋近外,相对不可预测、不能确定。
  在逻各斯兴起宏观庞大叙事结构出现的时代,法以其目的性在价值与实践领域牢牢占据垄断地位。在柏拉图《理想国》里法律的目标在于至善,在于城邦生活本身,法表现自然特征。在阿奎那《神学大全》里法律的目的在于救赎,在于平稳的度过此生,法表现作为对上帝的遵从。之于近代理性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世俗化、祛魅,跟从驱逐上帝步伐,强调人的作用。虽然上帝死了,但理性却未能担负宏观构建的重任,批判主义、历史主义证明理性也有局限,同理性铁笼一同到来的是一个诸神混战的时代。宏观叙事解体,理性构建的的经济系统、法律系统、政治系统却已然建立起来。这些身心分离的系统自我运行,即不需要人的价值判断,也不需要人的实质参与。这些人造神、利维坦、新的上帝、第二自然以理性的名义征服了除精神领域外的一切人类的活动领域,最终实证法以一道铁幕斩尽一切自然法的杂草宣示着现代法的到来。不幸的是系统化形式化的实证法并不打算给人预留价值判断的空间。这一时期的自然法便龟缩在新基督教法学和哲理法学的阴影里,不敢触及实证法的灼光,主流法学家对其嗤之以鼻,只得做了哲学家、伦理学家的瘸腿玩偶。   三、法社会学——实践语境下形式同实质的综合
  传统的实证主义法律显然无法应对丰富多彩的现实本身,抽象忽略了具体的生活,法律上的形式化难以招架道德上实质性的追问。理性、科学、技术、艺术纵使能交织出绚丽美幻的网去兜住生活,网孔间遗漏的总是原本完整的生活碎片。倘若法律就是概念与概念间的无限的杂交繁殖,法律的生命力也势必单调到无趣,直至为社会本身不能忍受对实证法的反思才会上升到在法律系统上展开方法论改进的地步。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其刻板、封闭的特征使其无法再社会上有效使用,接二连三的特殊事件捅碎了概念法学建立神话体系的美梦,自由法学作为法社会学先声率先发难,埃利息、坎特洛维茨无不以活法、真正的法指责形式化的概念法学同生活实际脱节。传到美国庞德的法律系统工程更要求以往的形式法学为法与社会的对立买单。法社会学的实践语境跃然纸上,其核心就是法律与社会本身的结合。
  不同于法实证主义,价值判断在法律与案件接触的瞬间即告完成,基于法社会学思考的改良被带入法律系统的改进中去。对经济、社会、人文、地理、历史的每一次分析都势必将特殊性带入到普遍性当中,法社会学的判断也势必会沾染价值观念通过调查报告的形式最终作为环境的信息之一进入法律系统,降低环境的复杂性,实现系统自我边界完善。
  不同于自然法,法社会学家在研究中做出的价值判断仍是以实证法为前提的,虽然也触及现行法的有效性问题,却不同于自然法形而上学意义的做法。虽然也可以跳出现有体系在法律外对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但不同于自然法法社会学的探讨都会落实到社会影响及预期上来,因而最终都又会回归到对法规范的评价上。
  四、法的阿瓦隆之乡——一个亟待完成又无法企及的任务
  有形式无内容为空洞,有内容无形式是混乱。法实质性与法形式性的对立亦如法的实然与应然一般。作为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每个法律人的心头。固然在法哲学上作为一个持续两千多年的不解之谜,在古典时代、中世纪以及近代的大部分时期似乎并没有那么突出,但正是由于这些时代诞生了诸如自然、上帝、理性这些宏观叙事的存在,才使得法的二元对立不至于像现代这么集中频繁的爆发。一神的时代终已过去,诸事纷争的时代已成定局。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实践观不失为一种积极地尝试,作为一种一反符合伦真理观的科学态度,实践这种合意的真理观要求在商谈基础上实现自愿的共识。既然理性化时代的铁幕尚不能即刻消除,不失为二元困境中前进的重要一步。当然法社会学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这一困境,如何减少形式与实质之间日益扩大的差距自是所有学人努力共思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M].叶名怡,袁震,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3][德]卢曼.法社会学[M].宾凯,赵春燕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史哲睿,陕西榆林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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