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该理论一经公布便成为热议的焦点。但是目前对该观点的解读中,多半只突出前半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忽略了后半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文章中笔者将从经济法学的层面就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和局限性做出简要分析,并为新时代下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更好地发挥其“守夜人”的作用提出浅薄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政府干预;市场失灵;过度;完善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提出了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的“守夜人”理论,他主张应当给经济以充分的自由,政府则应当恪守“守夜人”角色,履行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保护人民不受社会其他人的欺负或压迫和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的职能。在市场经济发展日渐迅速的中国,我们不能忽视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作用,也不能让政府这只手对经济干预的过多。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市场的作用。
一、关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机制虽然是资源配置中作用最为广泛和最有效的机制,但在许多领域存在“失灵”或“无效”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来弥补其不足。[1]简单来讲,市场失灵主要是指市场本身不能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的不完全
市场的不完全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阻碍市场经济中竞争的顺利进行。众所周知,竞争是市场的必要规律,市场效率的获得有赖于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但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造成市场的不效率。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垄断及其危害的,在此情形下,需要政府着手创造和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市场的不普遍
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市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功能的,价格机制不健全,必然会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那些难以运用市场价格调节的商品进行直接干预,以弥补因价格机制不健全而带来的市场损失。
(三)公共产品失灵
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其主要特征是所有权的非竞争性和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由于投入多、产出低,私人部门不愿或无力生产和提供,也因为此种物品容易造成垄断,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政府必须从国家收入中支出,来担任公共物品生产和提供。
(四)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是指在经济运动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的交替更迭、是国民经济活动扩张与紧缩的交替或周期性波动变化。因为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引起的经济繁荣或者衰退是无法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进行调节的,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来减缓经济周期的波动。
二、关于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分析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政府在对市场调控和监管的过程中,也会出现种种难以避免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缺失
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并非总是社会公众权益的代表。政府作为经济主体也一定程度上受经济利益的影响,使其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偶尔有失公正。
(二)政府干预的效率低下
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其运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具有垄断性,无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的追求;最后,政府的组织体系是由众多机构和部门组成的,容易影响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过度
市场失灵诱发了政府干预,但在现实不同经济模式之间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市场失灵的状况严重存在,导致政府直接干预过多,反过来又阻碍市场的发育以及功能发挥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活动,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发生扭曲,不能很好地发挥功能。政府干预过度实质上是一定程度上政府角色的错位,是政府干预范围和力度的超支,超出了校正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秩序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界限。
三、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发展及现实困境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发展
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此后,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删去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定语。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逐步增强,开始弱化政府在市场中的统治和影响作用。这些重要论断为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思想和理论上做了准备。
(二)政府干预的现状
当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最大障碍。虽然自1988年我们提出转变政府职能以来,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政府职能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职能始终没转到位,一方面,有些该由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到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比如,政企、政资不分,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就不可能完全确立。另一方面,政府仍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行政许可事项仍然较多,存在宏观管理“微观化”、“以批代管”、“以罚代管”等问题。特别是政府的过度干预,是目前我国市场机制积极作用发挥的主要障碍。 四、完善政府干预的路径探究
(一)加大对市场的放权力度,做好守夜人
就目前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的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未来应主要以“放权”为基本思路,以行政审批为重点。政府应该是市场的培养者,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应该是个“守夜人”,而不能既是市场的参与者,又是市场的仲裁者。政府要逐步放弃微观经济管理管理职能,把权力交给市场和企业,激发和挖掘市场的潜力。具体而言,就是:其一,无论是商品(服务)还是资源要素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而非主要由政府管制;其二,消费市场需求决定投资、引导投资,防止因政府干预而导致投资消费关系扭曲,导致低效投资、无效投资和产能过剩;其三,所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都需要由市场决定成败,在市场平等竞争中获得生产要素和实现优胜劣汰,政府不应当厚此薄彼,干预企业行为。
(二)弥补市场失灵,完善市场体系,做好调控人
由于市场本身并非万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容易出现价格机制缺位等市场失灵的状况。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出现时,很难单纯依靠市场的能力解决。故,要弥补市场失灵,就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调控力量。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同时,政府也可以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差距,使经济建立在合理的内需基础之上。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出现其无法自救的失灵时,政府作为一个调控者,可以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调控经济总量,以实现宏观的资源优化配置,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
(三)在市场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监管人
政府不仅要对市场失灵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政策上的宏观调控,还要履行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实时监督,防止其越过法律的红线,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要限制垄断。就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而言,应重点在石油、天然气、电信等基础产业领域,着力推进以开放市场、破除垄断、促进竞争为重点的改革;其次,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主要监管对象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再次,要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对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应当以平等竞争为原则,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
(四)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做好法律人
要很好地规范市场失灵,就要加强法治,用法律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可用于市场干预的手段中法律手段与其他手段相比,更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所以实施的效果比较明显,并且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时也主要是通过相应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得以实现的,故对于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极其重要。另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具有排他性的权力,故其极易产生内部腐败,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在用法律手段调控和监管市场的同时,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可以主要通过立法来严格规划政府的活动范围,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公共支出加以约束,同时对政府内部的公务员队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制宣传,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水准和道德水平。
(五)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做好服务人
从长远看,政府的“有形之手”应当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到我国现阶段社会的发展状况,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着眼于实现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加大向市场放权力度的同时,要调整政府职能,一是要强化政府的中长期经济战略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三是实现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由管短期向管中长期、由管微观向管宏观、由管审批向管监管的转变。总之,政府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管理规则,丰富管理手段,创造有利于社会主体参与和竞争的环境,平等地保护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严复译.原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保罗·A·薩缪尔森,威廉·D·诺得豪斯.经济学(下)[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3]阿诺德·海登海默.对腐败性质的分析,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的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李昌麒.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5]孙荣,许洁.政府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胡鞍钢,王绍光.政府与市场[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版.
[7]谈萧.论均衡干预的法律机制——从有限政府到均衡政府[J].行政与法,2003(9).
[8]金太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5).
[作者简介]李莹(1991-),内蒙古乌海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政府干预;市场失灵;过度;完善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提出了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的“守夜人”理论,他主张应当给经济以充分的自由,政府则应当恪守“守夜人”角色,履行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保护人民不受社会其他人的欺负或压迫和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的职能。在市场经济发展日渐迅速的中国,我们不能忽视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作用,也不能让政府这只手对经济干预的过多。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市场的作用。
一、关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机制虽然是资源配置中作用最为广泛和最有效的机制,但在许多领域存在“失灵”或“无效”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来弥补其不足。[1]简单来讲,市场失灵主要是指市场本身不能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的不完全
市场的不完全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阻碍市场经济中竞争的顺利进行。众所周知,竞争是市场的必要规律,市场效率的获得有赖于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但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造成市场的不效率。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垄断及其危害的,在此情形下,需要政府着手创造和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市场的不普遍
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市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功能的,价格机制不健全,必然会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那些难以运用市场价格调节的商品进行直接干预,以弥补因价格机制不健全而带来的市场损失。
(三)公共产品失灵
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其主要特征是所有权的非竞争性和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由于投入多、产出低,私人部门不愿或无力生产和提供,也因为此种物品容易造成垄断,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政府必须从国家收入中支出,来担任公共物品生产和提供。
(四)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是指在经济运动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的交替更迭、是国民经济活动扩张与紧缩的交替或周期性波动变化。因为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引起的经济繁荣或者衰退是无法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进行调节的,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来减缓经济周期的波动。
二、关于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分析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政府在对市场调控和监管的过程中,也会出现种种难以避免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缺失
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并非总是社会公众权益的代表。政府作为经济主体也一定程度上受经济利益的影响,使其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偶尔有失公正。
(二)政府干预的效率低下
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其运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利益驱动;其次政府干预具有垄断性,无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的追求;最后,政府的组织体系是由众多机构和部门组成的,容易影响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过度
市场失灵诱发了政府干预,但在现实不同经济模式之间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市场失灵的状况严重存在,导致政府直接干预过多,反过来又阻碍市场的发育以及功能发挥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活动,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发生扭曲,不能很好地发挥功能。政府干预过度实质上是一定程度上政府角色的错位,是政府干预范围和力度的超支,超出了校正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秩序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界限。
三、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发展及现实困境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发展
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此后,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删去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定语。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逐步增强,开始弱化政府在市场中的统治和影响作用。这些重要论断为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思想和理论上做了准备。
(二)政府干预的现状
当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最大障碍。虽然自1988年我们提出转变政府职能以来,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政府职能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职能始终没转到位,一方面,有些该由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到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比如,政企、政资不分,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就不可能完全确立。另一方面,政府仍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行政许可事项仍然较多,存在宏观管理“微观化”、“以批代管”、“以罚代管”等问题。特别是政府的过度干预,是目前我国市场机制积极作用发挥的主要障碍。 四、完善政府干预的路径探究
(一)加大对市场的放权力度,做好守夜人
就目前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的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未来应主要以“放权”为基本思路,以行政审批为重点。政府应该是市场的培养者,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应该是个“守夜人”,而不能既是市场的参与者,又是市场的仲裁者。政府要逐步放弃微观经济管理管理职能,把权力交给市场和企业,激发和挖掘市场的潜力。具体而言,就是:其一,无论是商品(服务)还是资源要素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而非主要由政府管制;其二,消费市场需求决定投资、引导投资,防止因政府干预而导致投资消费关系扭曲,导致低效投资、无效投资和产能过剩;其三,所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都需要由市场决定成败,在市场平等竞争中获得生产要素和实现优胜劣汰,政府不应当厚此薄彼,干预企业行为。
(二)弥补市场失灵,完善市场体系,做好调控人
由于市场本身并非万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容易出现价格机制缺位等市场失灵的状况。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出现时,很难单纯依靠市场的能力解决。故,要弥补市场失灵,就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调控力量。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同时,政府也可以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差距,使经济建立在合理的内需基础之上。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出现其无法自救的失灵时,政府作为一个调控者,可以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调控经济总量,以实现宏观的资源优化配置,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
(三)在市场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监管人
政府不仅要对市场失灵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政策上的宏观调控,还要履行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实时监督,防止其越过法律的红线,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要限制垄断。就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而言,应重点在石油、天然气、电信等基础产业领域,着力推进以开放市场、破除垄断、促进竞争为重点的改革;其次,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主要监管对象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再次,要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对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应当以平等竞争为原则,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
(四)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做好法律人
要很好地规范市场失灵,就要加强法治,用法律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可用于市场干预的手段中法律手段与其他手段相比,更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所以实施的效果比较明显,并且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时也主要是通过相应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得以实现的,故对于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极其重要。另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具有排他性的权力,故其极易产生内部腐败,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在用法律手段调控和监管市场的同时,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可以主要通过立法来严格规划政府的活动范围,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公共支出加以约束,同时对政府内部的公务员队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制宣传,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水准和道德水平。
(五)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做好服务人
从长远看,政府的“有形之手”应当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到我国现阶段社会的发展状况,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着眼于实现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加大向市场放权力度的同时,要调整政府职能,一是要强化政府的中长期经济战略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三是实现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由管短期向管中长期、由管微观向管宏观、由管审批向管监管的转变。总之,政府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管理规则,丰富管理手段,创造有利于社会主体参与和竞争的环境,平等地保护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严复译.原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保罗·A·薩缪尔森,威廉·D·诺得豪斯.经济学(下)[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3]阿诺德·海登海默.对腐败性质的分析,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的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李昌麒.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5]孙荣,许洁.政府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胡鞍钢,王绍光.政府与市场[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版.
[7]谈萧.论均衡干预的法律机制——从有限政府到均衡政府[J].行政与法,2003(9).
[8]金太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5).
[作者简介]李莹(1991-),内蒙古乌海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