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案件风险防控的基本内涵及其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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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案件风险防控是办理案件的伴生性问题,关系到案件本身的公平公正。案件风险防控主要指的是对办案中社会矛盾激化的防范和控制,同时包含了案件质量控制的含义。案件风险防控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但必须依法进行才具正当性。
  关键词:案件;风险;防控;正当性
  与案件本身的公平、公正等问题相比,案件潜在的风险问题并不十分引人关注。然而,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能分开一样,案件的风险问题不能妥善解决,案件本身的公平和公正往往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案件的风险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防控。作为研究探讨的前提,首先,有必要对案件风险防控本身做一个基本的界定。这是因为,如果不断追问,就会发现当前常说的执法办案风险是一个指向相当不明确的概念,非常容易虚化和泛化,这使得问题本身变得模糊,进而使讨论难以集中。其次,还有必要探讨案件风险防控的正当性基础。这是因为,当前有一种将案件风险防控异化的错误倾向,并导致人们对案件风险防控本身正当性的怀疑。
  一、案件风险防控的基本内涵
  风险指的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是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有学者将其定义为: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的大小以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①根据这种定义,风险是一个二位概念,风险以损失发生的大小与损失发生的概率两个指标进行衡量。有观点从阶段特征上分析,认为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三者的关系为: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案件风险(也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办案风险②)有着与一般风险相同的特征。案件风险指的是办理案件中出现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包括了是否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损失大小的可能性。案件风险同样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以及损失的统一体。某些案件发生风险有着潜在的原因,这些原因导致办案中出现特殊的不利事件,而特殊事件的发生进而导致各种不利后果或损失。然而,案件风险有着自身的特点,使得其又不同于一般风险,特别是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风险。首先,从造成的损失上看,案件风险并不以财产或是经济价值的减损为主要内容,而是以矛盾激化、事态升级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状况为主要衡量因素,其损失不易简单量化,但在形式上往往集中体现为“过度信访”,即“信访者采取闹访、缠访乃至极端手段以实现其正当权利诉求之外的其他要求”。③其次,从风险后果的承担来看,虽然办案人承担一定责任,但由于办案属于职务行为,所以案件风险一般由办案单位承担,这种承担集中表现为“错案”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错案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错案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判断标准” ④。
  案件风险有着与一般风险相似的特征,这使得一般风险的防控方法也可以运用到案件风险的防控上。例如,一般风险防控的内容包括:一、找到和发现风险因素,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二、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三、减少风险结果的损失。对应到案件风险防控上,给我们的提示是:首先,应当找到执法办案的风险点(即风险因素),也就是对在哪些阶段,针对哪些案件,容易出现何种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形成预判;其次,在无法完全避免案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针对性措施,降低出现问题的几率;再次,如果执法办案中出现了风险问题,需要妥善应对,努力将损害降到最低,至少不能放任其扩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案件风险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防控手段还必须综合考虑司法活动的价值要求,比如公正和公开的要求。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对案件风险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实务中一般着重强调“上访”风险和“错案”风险。案件风险通常指的是导致社会矛盾激发或扩大的风险,而案件风险防控主要指的就是对社会矛盾激化的防范和控制。由于大多数司法活动特别是诉讼活动都具有解决纠纷的表现特征,执法办案具有化解矛盾的特点,所以办案人员常常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稍有不慎,就很容易激发和扩大社会矛盾,这也使得防范这类风险更显必要。另一方面,案件风险还包括了发生错误的风险,这类风险与社会矛盾激化的风险存在一定的交融关系。也就是说,错案可能导致矛盾爆发或激化,甚至往往是矛盾激化的源头或导火索。在这个意义上,案件风险防控又具有案件质量控制的特点。有人将审查逮捕中的风险防控归纳为:一、认真审查管辖权的归属,防范越权执法的风险;二、全面分析基本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法律政策,防范错案的风险;三、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防范不合理适用捕或不捕的风险;四、切实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防范违法不纠导致负面影响的风险;五、慎重把握办案节奏和信息控制,防范工作被动的风险。以上的案件风险防控,其实质与核心就是对案件质量的控制。
  二、案件风险防控的正当性基础
  案件风险防控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这一目的本身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如前所述,执法办案本身往往带有社会矛盾化解的特点,执法机关往往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如何防止社会矛盾激化或扩大,是执法机关不得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在当前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的情况下,⑤司法机关不仅需要秉持公正立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需要综合考虑执法办案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妥善解决。特别是案件风险防控中的紧急处置问题,构成了风险防控的绝对正当性理由。例如,对于上访中可能发生危及办案人员人身安全情形的,或者是存在上访人自杀自残可能性的,均应尽一切手段防范和阻止。也就是说,防止这类极端事件发生以及尽量降低极端事件的发生几率,都具有绝对的正当性,因为这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案件风险防控的另一个正当性基础在于其客观上具有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如前所述,案件风险防控的主要风险包括了“错案”的风险,而防范错案具有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的含义。案件风险防控措施可以促使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更加审慎、细致、周全,防止执法不当尤其是执法不公、违法办案等问题的发生,也可以防止产生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等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风险防控只有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才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才能达到或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我们不能将案件风险防控置于过高的优先位置,导致司法总体目标的偏离或异化。一方面,与案件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相比,风险防控的需求不能过度优先。以极端的例子来说,不能一旦当事人声称要进京上访,就可以无原则地妥协,而不顾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另外,案件风险防控从实质上说要求办案人员掌握并考虑更多的案外因素,但案外因素考虑到何种程度,如何保证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相协调,也必须深入考虑。从根本上说,执法办案和风险防控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因此,必须坚决防止为了迎合不合法的无理诉求、为了迎合社会负面舆论而不严格依法办事,甚至突破法律底线,搞无原则的迁就。另一方面,信访是一项宪法监督权⑥,案件风险防控不能演变为掩盖矛盾的防控,特别是不能演变为对涉案人“人身”的防控。事实上,关于案件风险防控正当性的批评主要集中在防控目的的异化和防控手段的违法上。例如,媒体曝光的针对上访人员的截访⑦、非法羁押⑧或是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甚至是刑事强制措施的所谓“维稳”手段,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其目的是掩盖和压制社会矛盾,最终只会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鉴于此,案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合法性必须优先考虑,否则整个风险防控就会发生变质,演变成各式各样的渎职或滥用职权行为。
  注释:
  ① 参见百度百科关于风险的解释,http://baikebaiducom/view/156901htm。
  ② 参见高检院011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
  ③ 王海琴:《信访与过度信访》,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008年第三期,第103页。
  ④ 陈学权:《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载《法学杂志》005年第四期,第31页。
  ⑤ 参见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⑥ 参见朱应平:《信访在实施宪法方面的成就与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009年第五期,第94页。
  ⑦ 参见杨继斌:《禹州式截访:驻京干部的生财路》,载《南方周末》013年月1日第1版。
  ⑧ 参见王新友:《陈庆霞悲剧源自当地政府对法治的蔑视》,载《检察日报》013年1月8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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