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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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观点,也是反映经济发展本质的思想。但其发展至今却陷入了不小的困境,究其原因是现有思维模式的局限和理论表现形式的偏差。当跳出从个人角度看问题的习惯思维模式,以人类的视角来审视劳动价值论时,会发现其核心思想是完全合理的。当然,理论的完善还需要配以社会劳动来作为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新解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3-0007-04
  劳动价值论自创立以来,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到今天主要呈现为马克思所提出的理论形态。然而,正如笔者曾谈到的,在价值概念的认识上马克思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我们还需要对价值理论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创新[1]。我们知道,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在批判和继承前人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是对斯密和李嘉图思想的进一步认识。这一点,马克思曾明确说:“1871年,基辅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尼·季别尔先生在他的《李嘉图的价值和资本的理论》一书中就已经证明,我的价值、货币和资本的理论就其要点来说是斯密—李嘉图学说的必然的发展。”[2]而我们纵观从斯密到李嘉图再到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后会发现,尽管他们在表述上形式有所差别,但却无不表达着“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商品价值由商品所体现出的劳动量所决定”的思想内核。尽管他们在决定商品价值的是商品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量,还是商品在交换中可交换到的劳动量,以及对决定价值的劳动的具体表述上有所差别,但认为商品价值应由商品所体现出的劳动量来决定的观点却是一致的。而对于马克思来说,则又加入了一个重要且鲜明的观点,那就是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笔者认为,尽管劳动价值论的这几个核心观点在表述形式上还不够理想,但其思想内核却是合理的,只是还需对其表述形式再做进一步完善罢了。
  一、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思想的合理性
  在探讨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思想合理性之前,我们需要先对商品价值的所指或者说内涵做一个必要的说明。在斯密那里,商品价值指的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到了李嘉图则开始对此产生动摇,而到了马克思则直接把商品价值从交换价值中抽离出来,解释为了商品中无差别劳动的凝结。但由于斯密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存在着认识的缺失,而马克思的抽离过程则存在着前提的缺失和认识的失误[1]。所以,现在我们不仅要回到斯密的商品价值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认识,而且还需将其进一步理解为笔者曾谈到的产品在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使用价值[1]。
  当把商品价值也解释为一种使用价值时,人们便难免会对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思想产生疑问。我们使用着的大自然为我们提供的资源都天然地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怎么能说由它们所制造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只是由劳动所创造呢?显然,这还要放到人类的经济活动中来加以说明。因为我们所探讨的商品价值是事物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价值,也就是事物在人们追求满足自身需求的活动中的使用价值,而在此时的事物的使用价值所体现出的只能是人们在获取这一事物时所付出的劳動的使用价值。这是因为,虽然大自然为我们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是专为我们而设的,也不会为我们而提供什么特别的便利。人类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一切都还得依靠自己的努力来对其进行利用和改造。只有去寻找到野果才能够摘来充饥,只有去打来猎物才能够为己所用。对于自然条件的利用,完全取决于我们的劳动,只有我们进行了有效的劳动,大自然才能为我们所用。所以,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完全可以将那些大自然所提供的先天条件视为理所应当,而将产品的来源仅归因于我们的劳动。因为,对于人类来说,不进行劳动就不会获得相应的使用价值,获得的使用价值只能是归因于劳动。所以说,在经济活动中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使用价值。而商品作为经济活动的产物,其使用价值或者说价值当然也只能是由劳动来创造。
  当然,在看到由于机器等生产工具的采用而生产出了更多的产品后,有人可能会认为机器也创造使用价值。但在进一步考察机器是谁造的以及是由谁来操作等问题后,我们便不难发现,最终还得归因于人类的劳动。也就是说,在使用机器后虽然在形式上是机器使我们获得了更多的产品,但在根源上还是由于人类的劳动和创造。至于资本、土地等作为进行生产的条件,只是在商品价值形成后参与了价值的分配而已,根本没有什么价值创造的问题。没有什么天然物是为人类而存在的,任何天然物的为人所用都离不开人类的利用和改造。而对于商品形成后仅因市场变化而造成的价值增加,其也只是可通过交换从他人那里获取更多价值而已,同样不存在价值创造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从人类的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因为,对人类来说,机器、资本、土地等只是生产的条件,而市场变化并不带来实际产品及产品绝对价值①的增加。到这里,我们便不难理解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思想了。其实,劳动创造的商品价值指的是商品的初始价值,也即一件商品在产生时的市场价值。
  二、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思想的合理性
  在从人类的角度了解了经济活动中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后,我们会发现,对于个人而言,却不是只有通过自己劳动才能获得价值,而是还可以通过转让生产条件等手段从他人那里来获得或分得价值。如:土地所有者可以从租地者那里获得或分得地租、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借贷获得或分得利息等。而且,如在一些地方发生天灾人祸等不测事件,还可以使得一些商品的市场价值增加,从而使得这些商品的持有者可以从他人那里获得更多的价值。更有甚者,则还可以通过垄断生产条件、囤积居奇和投机炒作等手段来从他人那里榨取价值。这些手段对于个人来说,虽然也能获得一定的价值,但要谈到经济活动中价值的源泉那却只有一个,或者说只有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
  因为,源泉指的应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来源,而不应是偶尔出现的来源。而上述的那些非劳动的个人可以获得价值的手段和情况,只是一些不可持续的手段和偶然出现的情况,并不能作为商品价值的源泉。首先,通过转让生产条件从他人那里获得或分得价值的方式并不具有普遍性,也不能长久,最终必然枯竭。通常,只有在部分人拥有了较多的或多余的生产条件,而另一部分人没有或不具备的情况下,才可能通过向他人转让生产条件来获得相应的价值。这首先不具有普遍性,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以此来获取价值。另外,就是没有或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人会努力去获得相应条件,从而使原有的那部分人逐渐无法再以此来获得价值。而如果社会使这一情况发生固化,人们无法通过努力获得相应条件,则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生产,并在严重时导致社会革命。其次,市场波动引起商品价值增加的情况也只是偶然出现。首先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然后是这种状况的持续也只是在短期内。所以,这一情况所能带来的个人获得价值增加更不可靠。最后,对于那些想要利用上述情况,通过垄断生产条件、囤积居奇和投机炒作等手段来从他人那里榨取价值的想法,则更不可取。因为,这些都是对人类正常生产方式的扭曲,不仅会破坏人类正常的生产秩序,而且在其中还内含着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始因。这是因为,垄断会造成财富向少数人的集中和贫富分化,导致社会购买力下降,从而引起商品滞销和生产的相对过剩;而囤积居奇和投机炒作则不仅会造成财富向少数人的集中和贫富分化,而且还会扭曲价格信号、制造价格泡沫,加剧市场波动,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造成全社会的资源错配。另外,这些方式都会构成对他人劳动的占有,引发人们在情感上的不满和反对。如果长期下去,不仅会造成经济危机,而且还可能引致整个社会的危机,这可以从人类发展中的一次次社会危机中得到说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不难理解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思想的合理性了。对于人类整体而言,劳动当然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对于个人来说,尽管有些方式是可以为其带来一时的价值,但始终不是长久之计,长期下去必然导致这些方式的枯竭,唯有劳动或者说创造才是我们唯一可以依靠的永不枯竭的价值源泉。
  三、商品价值决定于其中所体现出的劳动量思想的合理性
  在从根本上了解到商品的初始价值只能是来源于劳动,在本质上是一定劳动的代表后,自然就会面临一个商品价值量的决定问题。为了能够有效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们还得从商品来谈起。
  首先,商品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个产品,而不是一个自然品。即使是天然的宝石,那也需要经过人的发现和收集,然后才能拿来到市场上与人交换。而自然物一旦经过人的有意识活动,那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物,而是成为了一件人类劳动的产品。而对于产品的来源,我们只能是归因于人类的劳动。其次,商品是人们拿来用于与他人进行交换的产品,而非自用品。这就使得,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估不能是仅限于自己,而是还需要考虑到他人的要求,从而商品价值的形成取决于交换双方或者说社会整体对商品的评价。显然,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其是否有价值以及其价值有多大,都不是由其持有者说了算的,而是还需要得到购买者的认同。否则,商品就会卖不出去,从而无法实现其价值。而得到购买者认同的销售者提出的商品的价值,则形成了一个该产品在交换中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社会使用价值。再次,商品虽然代表着的是一定的劳动,其在交换中的社会使用价值代表着的也是一定劳动的相应价值,但劳动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动的价值只能通过商品的相应价值来体现。如果商品没有或失去了在交换中的社会使用价值,则生产商品的劳动也就没有或失去相应价值。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无法卖出去的产品就都属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作为价值的劳动必须能在交换中得到承认或者说得到社会的认可。最后,商品的价值最终表现为交换者愿意并实际为其付出了多少产品或者说多少劳动,而由于这些产品的多少同样是得到了商品出卖者认同的,所以这些产品所代表的也是一定量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认可的劳动。
  既然人们在交换中所交换的是一定量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劳动,而人与人在经济活动中所能够进行交换的也只有彼此所拥有的劳动,那自然就是由商品在交换中所具有的社会使用价值所代表的社会劳动量来决定其价值量。由于这一商品价值只有在交换完成后才能算真正形成,所以商品的价值量通常表现为由交换者或者说社会愿意且必须为其付出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劳动量来决定。而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交换者或者说社会对其商品所付出的这一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劳动正是对其在生产中所耗费的社会劳动的补偿,从而也就完成了其个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换。这样一来,我们便会发现,正是社會所必须为商品付出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社会劳动量决定了其价值量。也就是说,商品价值量由商品中所体现出的社会劳动量来决定。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可以用社会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量了。显然,它就是社会所必须为商品付出的劳动时间,表现为交换者为交换商品而付出的劳动时间,也就是交换者制造要付出的产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这样一来,便会出现交换双方在交换中分别付出不同的个人劳动时间而代表着相同的社会劳动时间,以及该以谁的劳动时间为社会劳动时间基准的问题。如:A交换B的商品时付出的产品耗费了其4小时劳动,而B生产该商品时则只用了3小时,不同的个人劳动时间却代表着相同的社会劳动。也就是A劳动4小时只等于B劳动3小时,如以A为社会劳动的基准,那么B的每小时个人劳动就等于4/3小时的社会劳动,从而大家都付出了4小时的社会劳动。显然,这是由于在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生产条件及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也就是说,由于生产者的单位劳动时间所代表的社会使用价值不同,从而造成了在交换中付出的个人劳动时间有所差异。
  那么,在现实中我们该以什么劳动时间为社会劳动时间的基准呢?显然,我们可以拿交换中对应社会使用价值最少的劳动时间作为基准,并用它来与其他劳动时间进行换算,从而在交换中形成统一的社会劳动时间。当了解到这里时,我们会发现,其实它就是我们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最低工资水平所对应的劳动时间。因为,它就是在现实交换中对应社会使用价值最少的劳动时间。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说,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社会所必须为商品付出的基准劳动时间。当然,这一时间只是从交换角度得出的人们在数值上必须付出的社会劳动时间,并不代表生产中所实际耗费的个人劳动时间。这是由生产者之间存在的生产条件及能力的差异所产生的个人单位劳动时间所对应的社会使用价值不同而造成的,这正是在现实中会出现贫富差距的根源。
  在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不难理解商品价值决定于其中所体现出的劳动量思想的合理性了。显然,如果我们不考虑现实中不同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的生产条件及能力的差异,将生产放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来考察,那么社会劳动与个人劳动之间的差别将消失,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人们之间交换的直接就是个人劳动时间,便不再会因交换而产生贫富差别。当然,这只是我们所要追求的一个理想状态。
  四、劳动价值论表达形式新探
  在了解了劳动价值论核心内容的合理性后,下面便需要我们能为其找到一个更合理的表现形式。笔者曾指出马克思由于延续了斯密对价值认识的缺失,误将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从商品价值中排除了出去,从而使商品价值概念里面缺少应有的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的内容[1]。所以,首先需要我们做的便是还原使用价值在商品价值中的关键地位。
  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作为人类所追求的目标,在产品生产中居于首要地位。人类从事生产的目的就在于追求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而劳动只是人类获取效用的手段。对于商品来说也是这样,人们去交换商品同样是为了获得其使用价值,付出劳动产品或者说劳动也只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因此,使用价值才是我们在交换中所要追求的目标,只有在目标确定后才会考虑到是否具有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虽然实现手段在交换中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没有目标或者说使用价值的吸引,人们就不会动用自己的手段。尽管在商品交换中人们所交换的只是彼此的实现手段,但失去目标的吸引人们就不会付出自己的实现手段。所以,我们在衡量商品交换时必须将二者统一起来,将实现手段内化于目标中或者将目标内化于实现手段中,才能保证对其进行有效衡量。也就是说,以一定内含实现手段的目标或内含目标的实现手段为标准才能实现对交换进行有效的衡量。这样一来,我们便只能是以交换价值或社会劳动来作为衡量商品交换的标准了。因为,对于交换价值来说,交换是实现手段,而价值或者说效用是目标,其正是内含实现手段的目标。而对于交换中的社会劳动来说,则意味着该劳动已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是对社会具有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的劳动,从而也将目标内化于了实现手段之中。所以,交换价值与社会劳动就是有效衡量商品交换的两个标准。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可以说,商品价值就是指商品在交换中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即交换中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交换价值)或商品中所内含的社会劳动。在了解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当仅从实现手段角度来考察商品价值时,商品价值就是指商品中所内含的社会劳动。这样一来,我们就为传统理解中的商品价值找到了一个新的内涵或者说新的表现形式:社会劳动。显然,确立“社会劳动”作为商品价值或者说从实现手段角度来认识的商品价值,从而在原有价值的劳动内涵中明确加入代表着使用价值的社会认可这一关键因素,正是将劳动与效用有机结合起来的能够真正反映出劳动价值论的有效价值表现形式。
  如果将商品价值只是定义为劳动,将使其在形式上缺失应有的、不可或缺的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的内容。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马克思才不得不将使用价值并将之作为其物质承担者也同时出现在商品中。否则,便会使生产出的废品也具有价值。然而,对于卖不出去的过剩品的无法实现其价值就不好解释了,将其解释为失去了使用价值是说不通的。因为,没有过期的过剩品都是可以拿来正常使用的。显然,过剩品不是因为失去了使用价值而卖不出去,而是因为失去了交换中的社会使用价值,是因为人们不愿意买或者买不起而无法实现其商品价值。而且,这样定义不仅导致无法对一些经济现象进行有效解释,还容易使生产与人们的实际需要脱节,导致简单的计划经济。既然商品的价值是劳动而与使用价值不直接相关,那么我们只要进行劳动且不生产废品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太多地考虑人们的具体需求,直接根据大概的整体需要做计划进行生产就行了,结果便是导致出现我国改革开放前的那种情形。而如果以“社会劳动”来替代“劳动”作为从实现手段角度来认识的商品价值,就可以将使用价值内含于商品价值之中,从而既可以解决理论中所面临的逻辑问题,也没有了将二者分开所带来的无法解释的问题,还可以保留市场经济的形式。这样的话,就可以既继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合理内核,又坚持市场经济的形式,从而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价值论基础。
  五、结语
  经过以上分析发现,当以新的形式来表达和解釋劳动价值论时,不仅可以继承劳动价值论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而且也克服了原有表述在使用中所遇到的困难。更为关键的是还可以使劳动价值论结合上西方经济学的外在形式,为西方经济学注入价值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灵魂,用马克思主义来改造西方经济学,从而进一步发展出新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参考文献:
  [1] 刘保强.政治经济学发展的问题和出路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7,(1).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
  [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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