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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全市2009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和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