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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和原审法院判决
A公司保安部经理张某按公司要求,专门保管该公司用于存放钨金条的钥匙。仓库如有进出货时,公司负责人会专门通知张某开仓库门,并由专人对进出货清点、登记。由于张某的办公地点及住址离公司仓库较远,就将钥匙放于前台未上锁的抽屉内,如果公司需领钨金条时,其就通知正逢值班的保安人员后,保安人员才能用钥匙开仓库门。2007年6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张某经事先预谋,由陈某指使正在值班的被告人闫某、李某(该公司保安人员)偷公司钨金条。被告人闫某从公司的前台抽屉内取得钥匙,与被告人李某打开公司仓库门,进入仓库后撬开存放钨金条的箱子,窃得价值人民币372930元的钨金条5根。后因销赃而案发。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李某为公司保安人员,职责是对整个公司财产安全的保卫,包括钨金条。钥匙放于不上锁的前台抽屉内,接公司通知后,即可开启仓库门,入内拿取钨金条,说明被告人闫某、李某有对钥匙进行保管进而对钨金条进行保管的职责,故被告人存在职务便利。区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以职务侵占罪对该案作出判决。
二、抗诉和改判情况
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存放钨金条的仓库钥匙由张某专人保管,被告人闫某、李某虽然为该公司保安人员,但是不具有经手、保管钨金条的职责及独立打开仓库的权利。由于张某的工作不便将钥匙放于前台抽屉里,但是被告人闫某、李某必须在接到张某的通知后,才能去开仓库门。所以,被告人闫某、李某等人不具有经手、保管公司特定财产的具体职务便利,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区院于2008年3月21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以盗窃罪作出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三、办理该抗诉案的几点体会
(一)全面把握抗点,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基础
检法两家对于抗诉案件存在争议是正常的,否则就不存在“抗”的必要了,问题关键还是在于承办人自己的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法理依据、是否有证据证实,需要承办人冷静下来,分析自己的观点和法院的观点是否有合理之处,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观点,片面地看待问题,再次理性地审视案件是最好的选择。
本案中的被告人闫某等人作为公司保安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还是仅仅是利用其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检法两家争议的焦点。所以,承办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围绕着单位保安人员利用在岗值班之便窃取单位财物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争议问题,全面地、客观地、理性地再次审查了案件:
1、全面审查。被告人窃取公司财物是一个简单的行为,但是由于是否对钨金有保管职责,是否对存放钨金房间的钥匙有保管职责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如何运行,这些因素使得案情复杂化,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客观地去全面审查案件,不受自己已有观点的影响,避免可能自己错误的观点而任性的坚持,不仅浪费提抗的宝贵时间,而且抗诉就有可能失败,最终落下“笑柄”。所以承办人抛开之前办理此案中形成的思维模式,审查被告人为什么能够实施窃取行为、为什么能够得逞、被害单位对于其相应管理制度如何规定、管理工作是如何安排、人员配置又是如何形成等方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并在审查中不断坚定自己观点的正确性。
2、争议审查。抗诉工作最终还是围绕检法兩家对案件的争议而全面展开,为全面性地把握争议焦点,承办人首先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有职务便利和工作形成便利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是如何加以区分,尤其是查找相关的司法判例,可以使我们理解检法两家对于相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定性态度和适用尺度。然后,再分析法院的观点是否有法理依据、是否有证据证实,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和梳理,从而在争议分析中,无论是从法律依据还是从事实理由来驳斥法院观点,以坚信承办人的观点。
通过审查,无论是对案情还是对争议点的把握,能够使承办人胸有成竹,为接下的抗诉工作安排及相应法律文书的撰写打下基础。
(二)复核、补强证据,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环节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与核心,决定案件的走向。通过上述的审查和对于争议焦点的把握,可以对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进一步复核、补强。当然这不是案件自身证据不足,而是因为存在分歧,需要通过证据的复核、补强来充分证实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而排除法院错误的观点。
本着这样的理念,承办人客观而全面地审查案件后,依据本案的案情和争议的焦点,迅速至被害单位,就存放钨金房间钥匙是由被告人保管还是由专人保管这一关键因素再次复核,并对被告人在该公司的具体工作职责取证,并收集被害单位就各种保安制度所作的内部规定,以确保承办人观点的正确性。同时,本案中的工作条件便利还是职务便利是影响本案定性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所以承办人在调查核实中至案发地了解公司存放钨金房间和公司前台的布局和设置,并了解被告人在值班时如何工作。在收集和复核中,通过实地考察和查找相关证人,对于案件定性把握更加准确了,信心也就更强了。
(三)加强沟通,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必要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9条、第36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提出抗诉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对抗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也就说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是否提起抗诉还应当有上级院的支持和认可,由上级检察院来真正启动抗诉权,所以事前与上级院的汇报案情,沟通对案件的看法,取得上级领导及具体分管承办人的支持是关键。
承办人在办理本案的抗诉过程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汇报、沟通,说明检法两家对于案件的分歧点,并阐明承办人的观点及法理依据,分析法院判决错误之处,听取上级院对此案的指导意见,并做相关的工作记录,以便在后面的调查工作中,有意按照上级院的意见审查案件、复核、补强证据,并将获取的信息及时向上级院汇报,随时将提抗的工作动态和信息向上级院反映,以取得上级院的认可。同时,本院领导和科领导在与上级院的协调和沟通中也付出了大量心血,将上级院对案件的看法及时反馈承办人,使承办人在提抗工作中与上级院的要求形成了默契,并在无形中给上级院形成一定的压力,使得上级院负责抗诉工作主诉检察官,能够从多角度考量承办人的观点,在互动中与承办人观点在认识上趋向一致,从而为抗诉的成功打下基础。
当然,法律是公正的,人情不能左右法律的适用,但是由于抗诉案件的特殊性,法院系统往往会维护自己基层院的判决结果,即使是错误的判决,也有可能为“维护司法权威”,而“不肯低头认错”。通过汇报沟通,无形中给上级院形成压力,加之承办人对于自己观点的正确理性分析,上级院一旦采纳抗诉理由而诉至法院,法院基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而最终放弃其错误的观点而改判,所以沟通更是一种提抗的策略与方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写好抗诉相关文书,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关键
抗诉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通过院检委会讨论同意后,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抗,上级院检委会审查认可后,方可真正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这一过程中,会涉及相关法律文书,而这些法律文书平时不使用,但是由于抗诉工作的高要求,对于文书的结构布局、证据罗列、法理分析等方面更严格。
承办人撰写的法律文书主要是注重法理分析,原因在于本案存在被告人是利用其工作形成的便利还是有职务便利的争议,故就争议部分层层分析。首先简单讲明事实,之后再罗列主要的证据,然后着重进行证据的分析,阐明法院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及检察院观点的正确性,结合盗窃和职务侵占的重合点和交叉点,来分析什么是职务便利、什么是工作形成的便利、是利用工作条件便利而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从被告人在被害单位实际担任职务情况及具体工作内容,阐明保安工作和专项工作的区别,结合证据,有理有据层层分析该案件中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正是由于无论是提交检委会的讨论报告书还是提交二分院的抗诉书在事实阐明、法律分析及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层层分析,能通过法律文书的阅读就可以迅速地了解案情、争议点,并在得到本院检委会认可和上级院的支持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五)提高承办人业务素质,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前提
承办人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抗诉工作成功的“第一要素”。众所周知,承办人对争议问题有胸有成竹的把握,需要依靠平时经验的积累和法律素养的提高,从而能用敏锐的眼光抓住问题的关键,并及时对首要、相关证据进行复核。而且,抗诉时间的限制对承办人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有限时间里作出大量的工作,否则一切抗诉工作都会付之东流。同时,如何将案件的事实争议点、理论依据通过文书撰写清晰表达,都需要承办人在平时办理案件中注意积累,加之向本院与上级院领导案件的汇报,更需要清晰的思路和对案件的全面把握。所以抗诉工作是体现承办人综合能力的工作,需要检察办案人员在长期的办案中就这些方面加以提炼,否则很难在限制的时间内取得抗诉工作的成功。
总之,刑事抗诉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就案件的争议点与法院“依法执法”的过程,不仅要有承办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以及相应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需要领导和承办人的智慧,因为抗诉工作不是固执坚持自己的观点,一味蛮干,而是策略性地全面分析、正确审视案情,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抗诉工作做有理性地安排,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为提抗赢得宝贵时间,并在最短时间取得最好效果。
A公司保安部经理张某按公司要求,专门保管该公司用于存放钨金条的钥匙。仓库如有进出货时,公司负责人会专门通知张某开仓库门,并由专人对进出货清点、登记。由于张某的办公地点及住址离公司仓库较远,就将钥匙放于前台未上锁的抽屉内,如果公司需领钨金条时,其就通知正逢值班的保安人员后,保安人员才能用钥匙开仓库门。2007年6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张某经事先预谋,由陈某指使正在值班的被告人闫某、李某(该公司保安人员)偷公司钨金条。被告人闫某从公司的前台抽屉内取得钥匙,与被告人李某打开公司仓库门,进入仓库后撬开存放钨金条的箱子,窃得价值人民币372930元的钨金条5根。后因销赃而案发。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李某为公司保安人员,职责是对整个公司财产安全的保卫,包括钨金条。钥匙放于不上锁的前台抽屉内,接公司通知后,即可开启仓库门,入内拿取钨金条,说明被告人闫某、李某有对钥匙进行保管进而对钨金条进行保管的职责,故被告人存在职务便利。区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以职务侵占罪对该案作出判决。
二、抗诉和改判情况
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存放钨金条的仓库钥匙由张某专人保管,被告人闫某、李某虽然为该公司保安人员,但是不具有经手、保管钨金条的职责及独立打开仓库的权利。由于张某的工作不便将钥匙放于前台抽屉里,但是被告人闫某、李某必须在接到张某的通知后,才能去开仓库门。所以,被告人闫某、李某等人不具有经手、保管公司特定财产的具体职务便利,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区院于2008年3月21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以盗窃罪作出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原判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三、办理该抗诉案的几点体会
(一)全面把握抗点,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基础
检法两家对于抗诉案件存在争议是正常的,否则就不存在“抗”的必要了,问题关键还是在于承办人自己的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法理依据、是否有证据证实,需要承办人冷静下来,分析自己的观点和法院的观点是否有合理之处,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观点,片面地看待问题,再次理性地审视案件是最好的选择。
本案中的被告人闫某等人作为公司保安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还是仅仅是利用其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检法两家争议的焦点。所以,承办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围绕着单位保安人员利用在岗值班之便窃取单位财物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争议问题,全面地、客观地、理性地再次审查了案件:
1、全面审查。被告人窃取公司财物是一个简单的行为,但是由于是否对钨金有保管职责,是否对存放钨金房间的钥匙有保管职责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如何运行,这些因素使得案情复杂化,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客观地去全面审查案件,不受自己已有观点的影响,避免可能自己错误的观点而任性的坚持,不仅浪费提抗的宝贵时间,而且抗诉就有可能失败,最终落下“笑柄”。所以承办人抛开之前办理此案中形成的思维模式,审查被告人为什么能够实施窃取行为、为什么能够得逞、被害单位对于其相应管理制度如何规定、管理工作是如何安排、人员配置又是如何形成等方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并在审查中不断坚定自己观点的正确性。
2、争议审查。抗诉工作最终还是围绕检法兩家对案件的争议而全面展开,为全面性地把握争议焦点,承办人首先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有职务便利和工作形成便利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是如何加以区分,尤其是查找相关的司法判例,可以使我们理解检法两家对于相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定性态度和适用尺度。然后,再分析法院的观点是否有法理依据、是否有证据证实,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和梳理,从而在争议分析中,无论是从法律依据还是从事实理由来驳斥法院观点,以坚信承办人的观点。
通过审查,无论是对案情还是对争议点的把握,能够使承办人胸有成竹,为接下的抗诉工作安排及相应法律文书的撰写打下基础。
(二)复核、补强证据,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环节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与核心,决定案件的走向。通过上述的审查和对于争议焦点的把握,可以对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进一步复核、补强。当然这不是案件自身证据不足,而是因为存在分歧,需要通过证据的复核、补强来充分证实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而排除法院错误的观点。
本着这样的理念,承办人客观而全面地审查案件后,依据本案的案情和争议的焦点,迅速至被害单位,就存放钨金房间钥匙是由被告人保管还是由专人保管这一关键因素再次复核,并对被告人在该公司的具体工作职责取证,并收集被害单位就各种保安制度所作的内部规定,以确保承办人观点的正确性。同时,本案中的工作条件便利还是职务便利是影响本案定性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所以承办人在调查核实中至案发地了解公司存放钨金房间和公司前台的布局和设置,并了解被告人在值班时如何工作。在收集和复核中,通过实地考察和查找相关证人,对于案件定性把握更加准确了,信心也就更强了。
(三)加强沟通,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必要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9条、第36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提出抗诉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对抗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也就说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是否提起抗诉还应当有上级院的支持和认可,由上级检察院来真正启动抗诉权,所以事前与上级院的汇报案情,沟通对案件的看法,取得上级领导及具体分管承办人的支持是关键。
承办人在办理本案的抗诉过程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汇报、沟通,说明检法两家对于案件的分歧点,并阐明承办人的观点及法理依据,分析法院判决错误之处,听取上级院对此案的指导意见,并做相关的工作记录,以便在后面的调查工作中,有意按照上级院的意见审查案件、复核、补强证据,并将获取的信息及时向上级院汇报,随时将提抗的工作动态和信息向上级院反映,以取得上级院的认可。同时,本院领导和科领导在与上级院的协调和沟通中也付出了大量心血,将上级院对案件的看法及时反馈承办人,使承办人在提抗工作中与上级院的要求形成了默契,并在无形中给上级院形成一定的压力,使得上级院负责抗诉工作主诉检察官,能够从多角度考量承办人的观点,在互动中与承办人观点在认识上趋向一致,从而为抗诉的成功打下基础。
当然,法律是公正的,人情不能左右法律的适用,但是由于抗诉案件的特殊性,法院系统往往会维护自己基层院的判决结果,即使是错误的判决,也有可能为“维护司法权威”,而“不肯低头认错”。通过汇报沟通,无形中给上级院形成压力,加之承办人对于自己观点的正确理性分析,上级院一旦采纳抗诉理由而诉至法院,法院基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而最终放弃其错误的观点而改判,所以沟通更是一种提抗的策略与方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四)写好抗诉相关文书,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关键
抗诉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通过院检委会讨论同意后,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抗,上级院检委会审查认可后,方可真正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这一过程中,会涉及相关法律文书,而这些法律文书平时不使用,但是由于抗诉工作的高要求,对于文书的结构布局、证据罗列、法理分析等方面更严格。
承办人撰写的法律文书主要是注重法理分析,原因在于本案存在被告人是利用其工作形成的便利还是有职务便利的争议,故就争议部分层层分析。首先简单讲明事实,之后再罗列主要的证据,然后着重进行证据的分析,阐明法院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及检察院观点的正确性,结合盗窃和职务侵占的重合点和交叉点,来分析什么是职务便利、什么是工作形成的便利、是利用工作条件便利而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从被告人在被害单位实际担任职务情况及具体工作内容,阐明保安工作和专项工作的区别,结合证据,有理有据层层分析该案件中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正是由于无论是提交检委会的讨论报告书还是提交二分院的抗诉书在事实阐明、法律分析及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层层分析,能通过法律文书的阅读就可以迅速地了解案情、争议点,并在得到本院检委会认可和上级院的支持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五)提高承办人业务素质,是做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前提
承办人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抗诉工作成功的“第一要素”。众所周知,承办人对争议问题有胸有成竹的把握,需要依靠平时经验的积累和法律素养的提高,从而能用敏锐的眼光抓住问题的关键,并及时对首要、相关证据进行复核。而且,抗诉时间的限制对承办人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有限时间里作出大量的工作,否则一切抗诉工作都会付之东流。同时,如何将案件的事实争议点、理论依据通过文书撰写清晰表达,都需要承办人在平时办理案件中注意积累,加之向本院与上级院领导案件的汇报,更需要清晰的思路和对案件的全面把握。所以抗诉工作是体现承办人综合能力的工作,需要检察办案人员在长期的办案中就这些方面加以提炼,否则很难在限制的时间内取得抗诉工作的成功。
总之,刑事抗诉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就案件的争议点与法院“依法执法”的过程,不仅要有承办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以及相应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需要领导和承办人的智慧,因为抗诉工作不是固执坚持自己的观点,一味蛮干,而是策略性地全面分析、正确审视案情,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抗诉工作做有理性地安排,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为提抗赢得宝贵时间,并在最短时间取得最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