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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词,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在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语,而用“绝婚” 、“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而“休妻”、“离弃”则是指丈夫遗弃妻子。
从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它已经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一是禁止离婚主义,一是许可离婚主义。
一、中国古代的离婚主义
(一)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就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古籍中记载:“夫妇影必世相依”,“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特别是妇女,规定“从一而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也不能离婚,男方有休妻的权利。
它的理论根据,无非两点:第一、道德说。不论是奴隶主阶级或是封建地主阶级,对离婚都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了婚就应该“白头偕老”,离婚时一种罪恶,是一件丑事、坏事。因此,离婚时不合道德的。如果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就会导致公共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坏。第二、子女利益说。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夫妻有抚养、教育子女的天职,若允许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不应该允许离婚。我们认为,这两点也正是千百年来女性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封建深层根源之所在,突出地表现在离婚过程中。
(二)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不论是一方要求还是双方同意,离婚应该准许。它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又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男女社会地位等的不同,大体上经历了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三个阶段。
具体是:第一,专权离婚主义。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妻子则无离婚权。中国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专权离婚主义的代表。第二、限制离婚主义。即允许人们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具体规定了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它的特点是:一方面,认为夫妻感情不和不符合夫妻本意,可以允许离婚,其不同于专权离婚主义的是,既允许男子离婚,也允许女子离婚;另一方面,又认为离婚是影响社会、家庭和子女,所以又有必要的限制。第三、自由离婚主义。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认为婚姻是契约,可以自由离婚。
二、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一)七出或七去。
七出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西周就已出现。《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第一、不顺父母或不事舅姑 。如媳妇违反公婆的心意,即使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丈夫休弃。第二、无子。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无子被出,视为理所当然。第三、淫。淫能乱族,妻子有不贞行为,乱了夫家的血统,所以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第四、嫉妒。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响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第五、恶疾。意思是说妻子得了严重的不好治愈的疾病丈夫不能和妻子一起吃饭,不能一起去祭祀祖先。第六、多言。“勿听妇人言”乃是封建家规的格言。妻子对家事多言多语,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第七、盗窃。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盗窃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
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二)义绝。
《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这种官方强制离婚,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们婚姻关系的直接干预。其包括:第一、夫殴打妻之祖父母、父母;第二、夫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第三、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第四、妻欧夫之祖父母、父母;第五、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第六、妻欲害夫者。
(三)和离。
《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单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律始,这是相当进步的措施。后世王朝皆承用此条。和离是从我国古代带有民主性质的民族习俗发展而来的,因此它只是七出、义绝的补充,即使和离也采取休妻的形式。和离的后果对妇女不利。如果不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妇女归宗,日子不会好过。经父母同意而和离,即使再嫁不受歧视,其地位也很难同初嫁时相比。虽然法律有和离的规定,但实际上实例非常少。
由此,千百年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离婚现象中,也没能跳出这一“历史惯律”的支配。斗转星移,又在21世纪的今天,如何摆脱这一“规律”的支配便成为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从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它已经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一是禁止离婚主义,一是许可离婚主义。
一、中国古代的离婚主义
(一)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就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古籍中记载:“夫妇影必世相依”,“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特别是妇女,规定“从一而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也不能离婚,男方有休妻的权利。
它的理论根据,无非两点:第一、道德说。不论是奴隶主阶级或是封建地主阶级,对离婚都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了婚就应该“白头偕老”,离婚时一种罪恶,是一件丑事、坏事。因此,离婚时不合道德的。如果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就会导致公共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坏。第二、子女利益说。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夫妻有抚养、教育子女的天职,若允许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不应该允许离婚。我们认为,这两点也正是千百年来女性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封建深层根源之所在,突出地表现在离婚过程中。
(二)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不论是一方要求还是双方同意,离婚应该准许。它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又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男女社会地位等的不同,大体上经历了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三个阶段。
具体是:第一,专权离婚主义。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妻子则无离婚权。中国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专权离婚主义的代表。第二、限制离婚主义。即允许人们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具体规定了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它的特点是:一方面,认为夫妻感情不和不符合夫妻本意,可以允许离婚,其不同于专权离婚主义的是,既允许男子离婚,也允许女子离婚;另一方面,又认为离婚是影响社会、家庭和子女,所以又有必要的限制。第三、自由离婚主义。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认为婚姻是契约,可以自由离婚。
二、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一)七出或七去。
七出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西周就已出现。《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第一、不顺父母或不事舅姑 。如媳妇违反公婆的心意,即使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丈夫休弃。第二、无子。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无子被出,视为理所当然。第三、淫。淫能乱族,妻子有不贞行为,乱了夫家的血统,所以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第四、嫉妒。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响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第五、恶疾。意思是说妻子得了严重的不好治愈的疾病丈夫不能和妻子一起吃饭,不能一起去祭祀祖先。第六、多言。“勿听妇人言”乃是封建家规的格言。妻子对家事多言多语,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第七、盗窃。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盗窃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
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二)义绝。
《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这种官方强制离婚,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们婚姻关系的直接干预。其包括:第一、夫殴打妻之祖父母、父母;第二、夫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第三、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第四、妻欧夫之祖父母、父母;第五、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第六、妻欲害夫者。
(三)和离。
《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单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律始,这是相当进步的措施。后世王朝皆承用此条。和离是从我国古代带有民主性质的民族习俗发展而来的,因此它只是七出、义绝的补充,即使和离也采取休妻的形式。和离的后果对妇女不利。如果不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妇女归宗,日子不会好过。经父母同意而和离,即使再嫁不受歧视,其地位也很难同初嫁时相比。虽然法律有和离的规定,但实际上实例非常少。
由此,千百年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离婚现象中,也没能跳出这一“历史惯律”的支配。斗转星移,又在21世纪的今天,如何摆脱这一“规律”的支配便成为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