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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缓刑命令的判决执行涉及三个阶段,包括审前社会调查阶段,适用缓刑命令适用阶段,缓刑命令执行阶段。缓刑命令的构建应当从这三个阶段进行“全景式”构造。
关键词:缓刑命令;构建制度;量刑机制
一、加强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1.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传统的定罪量刑机制中,量刑程度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幅度,兼顾犯罪行为与犯罪人。而对犯罪人本身的关注,决定了必然要引导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犯罪人人格、背景进行调查,以补充传统刑事诉讼程序调查机制的不足。而缓刑命令的适用,在传统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期间具体义务的内容,形成定罪-量刑-确定缓刑命令三个层次的定罪量刑机制。由于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产生都有着相对不同的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基于此而产生了不同的犯罪原因和矫正需要,基于个别化的要求,法官在确定缓刑命令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人格因素,以此来寻找合适的缓刑义务,正如帕尔默说:“我们不能强求用某种药物治愈所有的病,用一种方法矫治所有的犯罪”。因此,完备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缓刑命令的适用就显的尤为必要。
2.从判断人身危险性到实现矫正个别化的价值定位
人身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其再犯的可能性。现代刑法理论中,刑罚的适用既考虑犯罪的情状,也考虑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刑法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这其中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质内容指的就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现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位也正基于此,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判,以是否可以纳入社区矫正作为结论。
审前社会调查对单纯对人身危险性的评判难以满足适用缓刑命令的需要。缓刑命令是以刑罚个别化作为理论基础,要求对犯罪人实施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因此,与缓刑命令相适应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应当是更为精密的调查制度,它不仅要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判,更需要按照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作出精准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对适用缓刑命令提供具体的建议,为法官确定缓刑命令提供完整的依据,让缓刑期间的教育和矫治有的放矢。
二、建立社会化的缓刑命令执行渠道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社会化的保安处分机制也更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散,在全国各地建立专门化、多样化的矫正机构,不符合我国实际,因此,推行缓刑命令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矫正机制,应当结合我国各地实际,鼓励和引导现有的社会资源加入到未成年司法工作中,積极向社会购买服务,形成多样化的社会化缓刑命令路径。包括依托教育机构建立复学归校项目,特别是在校生犯罪的复学归校;依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教育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依托当地管理规范、经营稳定的热心企业建立企业务工项目;依托当地慈善义工组织,建立义工服务项目;依托心理辅导机构和人员,建立心理辅导项目;依托社区戒毒和戒毒所,建立戒毒治疗项目;以及宵禁、被害人谅解程序等等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措施。
缓刑命令项目可以区分为两类,第一类缓刑命令项目需要占用未成年犯缓刑考验期间日常时间,并对未成年犯日常的工作、学习进行安排。包括归校复学、中等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务工、强制戒毒等。第二类缓刑命令项目只占用未成年犯缓刑期间的部分时间,可以根据需要附加于其他缓刑命令合并适用。包括心理辅导、义工服务、不定期尿检、家中监禁、被害人谅解、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缓刑命令的执行
1.缓刑命令的执行机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缓刑命令也当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缓刑命令对未成年犯在缓刑期间的矫正渠道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涉及到社会力量的参与,因此,在执行的程序和内容上都有特殊性。
(1)缓刑命令的日常监管。对于附加缓刑命令的判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对缓刑命令的具体项目进行监督和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与参与缓刑命令项目的社会机构应当形成协作机制,由司法行政机构与参与的社会机构共同拟定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计划,设定每个阶段的任务目标,由社会机构负责未成年犯在项目中的日常管理,并将日常表现、项目完成进展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对未成年犯在项目中的表现不定期进行抽查,最终形成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机构配合默契的有效机制。
(2)缓刑命令的变更。当未成年犯自身原因或具体实施单位条件改变,导致缓刑命令无法进行的,应当依照客观情况的变化对缓刑命令进行调整。未成年犯与监管机关属于缓刑执行的相对方,应当分别赋予其向法院提起变更申请的权利。因此,对于出现需要变更缓刑命令,可由社会参与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馈,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向原作出裁判的法院提出缓刑命令的变更申请,也可以由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原作出裁判的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审查后,做出相应的裁定。
2.违反缓刑命令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犯缓刑考察的法律后果分为:
(1)警告。缓刑考察期间,未成年犯违反相关的判决及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属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作出书面决定;
(2)治安处罚。缓刑考察期间,未成年犯违反相关的判决及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撤销缓刑。未成年犯在缓刑考察期间,情节严重的,执行机关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未成年犯的“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a、未按判决要求完成缓刑义务,超过一个月的;b、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c、因违反相关的监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d、造成严重后果的;e、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文献:
[1]邱兴隆、许润章.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9.
作者简介:
王剑锋(1987~),男,福建省石狮市人,计算机专业学士,现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科员。
关键词:缓刑命令;构建制度;量刑机制
一、加强和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1.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传统的定罪量刑机制中,量刑程度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幅度,兼顾犯罪行为与犯罪人。而对犯罪人本身的关注,决定了必然要引导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犯罪人人格、背景进行调查,以补充传统刑事诉讼程序调查机制的不足。而缓刑命令的适用,在传统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期间具体义务的内容,形成定罪-量刑-确定缓刑命令三个层次的定罪量刑机制。由于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产生都有着相对不同的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基于此而产生了不同的犯罪原因和矫正需要,基于个别化的要求,法官在确定缓刑命令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人格因素,以此来寻找合适的缓刑义务,正如帕尔默说:“我们不能强求用某种药物治愈所有的病,用一种方法矫治所有的犯罪”。因此,完备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缓刑命令的适用就显的尤为必要。
2.从判断人身危险性到实现矫正个别化的价值定位
人身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其再犯的可能性。现代刑法理论中,刑罚的适用既考虑犯罪的情状,也考虑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刑法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这其中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质内容指的就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现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位也正基于此,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判,以是否可以纳入社区矫正作为结论。
审前社会调查对单纯对人身危险性的评判难以满足适用缓刑命令的需要。缓刑命令是以刑罚个别化作为理论基础,要求对犯罪人实施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因此,与缓刑命令相适应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应当是更为精密的调查制度,它不仅要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判,更需要按照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作出精准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对适用缓刑命令提供具体的建议,为法官确定缓刑命令提供完整的依据,让缓刑期间的教育和矫治有的放矢。
二、建立社会化的缓刑命令执行渠道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社会化的保安处分机制也更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散,在全国各地建立专门化、多样化的矫正机构,不符合我国实际,因此,推行缓刑命令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矫正机制,应当结合我国各地实际,鼓励和引导现有的社会资源加入到未成年司法工作中,積极向社会购买服务,形成多样化的社会化缓刑命令路径。包括依托教育机构建立复学归校项目,特别是在校生犯罪的复学归校;依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教育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依托当地管理规范、经营稳定的热心企业建立企业务工项目;依托当地慈善义工组织,建立义工服务项目;依托心理辅导机构和人员,建立心理辅导项目;依托社区戒毒和戒毒所,建立戒毒治疗项目;以及宵禁、被害人谅解程序等等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措施。
缓刑命令项目可以区分为两类,第一类缓刑命令项目需要占用未成年犯缓刑考验期间日常时间,并对未成年犯日常的工作、学习进行安排。包括归校复学、中等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务工、强制戒毒等。第二类缓刑命令项目只占用未成年犯缓刑期间的部分时间,可以根据需要附加于其他缓刑命令合并适用。包括心理辅导、义工服务、不定期尿检、家中监禁、被害人谅解、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缓刑命令的执行
1.缓刑命令的执行机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缓刑命令也当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缓刑命令对未成年犯在缓刑期间的矫正渠道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还涉及到社会力量的参与,因此,在执行的程序和内容上都有特殊性。
(1)缓刑命令的日常监管。对于附加缓刑命令的判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对缓刑命令的具体项目进行监督和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与参与缓刑命令项目的社会机构应当形成协作机制,由司法行政机构与参与的社会机构共同拟定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计划,设定每个阶段的任务目标,由社会机构负责未成年犯在项目中的日常管理,并将日常表现、项目完成进展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对未成年犯在项目中的表现不定期进行抽查,最终形成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机构配合默契的有效机制。
(2)缓刑命令的变更。当未成年犯自身原因或具体实施单位条件改变,导致缓刑命令无法进行的,应当依照客观情况的变化对缓刑命令进行调整。未成年犯与监管机关属于缓刑执行的相对方,应当分别赋予其向法院提起变更申请的权利。因此,对于出现需要变更缓刑命令,可由社会参与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反馈,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向原作出裁判的法院提出缓刑命令的变更申请,也可以由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原作出裁判的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审查后,做出相应的裁定。
2.违反缓刑命令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犯缓刑考察的法律后果分为:
(1)警告。缓刑考察期间,未成年犯违反相关的判决及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属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作出书面决定;
(2)治安处罚。缓刑考察期间,未成年犯违反相关的判决及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撤销缓刑。未成年犯在缓刑考察期间,情节严重的,执行机关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未成年犯的“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a、未按判决要求完成缓刑义务,超过一个月的;b、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c、因违反相关的监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d、造成严重后果的;e、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文献:
[1]邱兴隆、许润章.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9.
作者简介:
王剑锋(1987~),男,福建省石狮市人,计算机专业学士,现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