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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以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应的经济分配权为主要内容,且要求享受村民待遇信的访问题越来越多,涉及面广,解决的难度大,是长期困扰政府和信访部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这一问题由政策性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不能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的几种情况
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对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应的经济分配权得不到落实。从而引发此类问题的纠纷已成为农村的热点问题,其主要表现有:
(一)“农嫁非”问题
农村妇女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后,其户口有两种情况:一是户口仍留在该村;二是户口被强行取消。但不论哪种情况,村里均不予保留承包土地,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费。她们子女的户口也难以落实。
(二)离婚妇女的问题
外村嫁到本村已落户的女村民,离婚后未改嫁,户口仍在该村,但村里考虑到男方要再婚,故收回其承包土地或半额享受。
(三)合法入赘的男子离婚问题
外村合法入赘的女婿,因故离婚后,村里认为已不属本村的女婿,故收回其承包土地或取消其村民待遇。
(四)“农转非”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了有关鼓励农村人员进城经商办厂农转非等政策,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民以自理口粮、交纳一定数额城市增容费和向二三产业转移等进入城镇农转非。这些人中的大多数现在都没有被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录用,村里也不予以保留承包土地。
(五)大中专生问题
农村学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包括县技校)学习后,其户口也农转非迁入学校。毕业后,有的自谋职业,有的因找不到工作又重新回到了农村。但他们的户口有的放在城镇,有的因无法非转农而留在学校。但无论是在校或毕业生,在调整承包土地或分配土地征用费时,不分或比其他村民少分。
二、农村特殊群体丧失村民待遇的背景及影响
一些农村往往按照传统俗习制订一些“村规民约”,这些“民约”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与政策、法规有明显的抵触。导致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执行起来难度极大。
(一)男女不平等观念
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农村仍然根深蒂固。总认为嫁出去的妇女是泼出去的水,因此,对外嫁的妇女,不论是农嫁农,还是农嫁非,也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将其当作本集体成员看待。女儿户,则只允许一个女儿上门招亲入户,离婚妇女也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违反了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也违背了《婚姻法》。
(二)“村民”的概念不清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人户一致的政策,户口既是人们的身份,又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在农村,生产资料及各种权利、义务均按本村户口分配,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2001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户口与粮食关系脱离,户口不再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但在农村中,多数人仍把户口与村民(成员)等同起来。
(三)政策还不够明确,对法律的理解有差异
农村旧的管理体制打破后,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涉及村民待遇的问题都出台过政策,但政策规定不很明确,灵活性较大,农村干部在理解上有差别,操作中把握不准,执行中打折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有的乡镇和村干部对法律有误解,片面扩大村委会的自治权,对属于法律范畴的村民基本权益问题,认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决定。
(四)切身利益问题
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农民都十分看重土地。而农转非人员和外嫁妇女等特殊群体在村中毕竟是少数,因此,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往往得不到多数人的支持。乡镇和村干部对婚嫁妇女及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也感到很困惑。他们反映,城郊和生活条件较好的村,外嫁女青年大多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对方。有的村由于人多地少,土地小调整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新增人口的土地得不到解决。企业改制以后,有的从农村出去的下岗职工又要求重新回到农村落户。而有的村民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有几十年,户口却一直放在农村。为缓解人口增长与土地下降的矛盾,一些农村出现了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做法。2002年8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许多农村的做法是与新颁布的法律相违背的。如果丧失土地承包权的村民上诉法院,将使相当一部分村委会的工作处于被动。
三、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
为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顺利实施,须抓紧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法律宣传
在农村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乡镇和村干部进行培训,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该法律的实施打好群众思想基础。
(二)制定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当前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还是空白。这给解决此类问题的纠纷增加了难度。在国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之前,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纠纷提供政策依据,这样就能大大缓解和引发此类纠纷发生,减轻政府信访的压力。
(三)及时纠正土地承包工作中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
各乡镇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工作回头看,对一些《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切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农业局)
一、当前农村不能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的几种情况
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对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应的经济分配权得不到落实。从而引发此类问题的纠纷已成为农村的热点问题,其主要表现有:
(一)“农嫁非”问题
农村妇女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后,其户口有两种情况:一是户口仍留在该村;二是户口被强行取消。但不论哪种情况,村里均不予保留承包土地,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费。她们子女的户口也难以落实。
(二)离婚妇女的问题
外村嫁到本村已落户的女村民,离婚后未改嫁,户口仍在该村,但村里考虑到男方要再婚,故收回其承包土地或半额享受。
(三)合法入赘的男子离婚问题
外村合法入赘的女婿,因故离婚后,村里认为已不属本村的女婿,故收回其承包土地或取消其村民待遇。
(四)“农转非”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了有关鼓励农村人员进城经商办厂农转非等政策,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民以自理口粮、交纳一定数额城市增容费和向二三产业转移等进入城镇农转非。这些人中的大多数现在都没有被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录用,村里也不予以保留承包土地。
(五)大中专生问题
农村学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包括县技校)学习后,其户口也农转非迁入学校。毕业后,有的自谋职业,有的因找不到工作又重新回到了农村。但他们的户口有的放在城镇,有的因无法非转农而留在学校。但无论是在校或毕业生,在调整承包土地或分配土地征用费时,不分或比其他村民少分。
二、农村特殊群体丧失村民待遇的背景及影响
一些农村往往按照传统俗习制订一些“村规民约”,这些“民约”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与政策、法规有明显的抵触。导致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执行起来难度极大。
(一)男女不平等观念
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农村仍然根深蒂固。总认为嫁出去的妇女是泼出去的水,因此,对外嫁的妇女,不论是农嫁农,还是农嫁非,也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将其当作本集体成员看待。女儿户,则只允许一个女儿上门招亲入户,离婚妇女也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违反了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也违背了《婚姻法》。
(二)“村民”的概念不清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人户一致的政策,户口既是人们的身份,又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在农村,生产资料及各种权利、义务均按本村户口分配,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2001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户口与粮食关系脱离,户口不再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但在农村中,多数人仍把户口与村民(成员)等同起来。
(三)政策还不够明确,对法律的理解有差异
农村旧的管理体制打破后,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涉及村民待遇的问题都出台过政策,但政策规定不很明确,灵活性较大,农村干部在理解上有差别,操作中把握不准,执行中打折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有的乡镇和村干部对法律有误解,片面扩大村委会的自治权,对属于法律范畴的村民基本权益问题,认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决定。
(四)切身利益问题
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农民都十分看重土地。而农转非人员和外嫁妇女等特殊群体在村中毕竟是少数,因此,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往往得不到多数人的支持。乡镇和村干部对婚嫁妇女及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也感到很困惑。他们反映,城郊和生活条件较好的村,外嫁女青年大多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对方。有的村由于人多地少,土地小调整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新增人口的土地得不到解决。企业改制以后,有的从农村出去的下岗职工又要求重新回到农村落户。而有的村民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有几十年,户口却一直放在农村。为缓解人口增长与土地下降的矛盾,一些农村出现了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做法。2002年8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许多农村的做法是与新颁布的法律相违背的。如果丧失土地承包权的村民上诉法院,将使相当一部分村委会的工作处于被动。
三、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
为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顺利实施,须抓紧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法律宣传
在农村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乡镇和村干部进行培训,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该法律的实施打好群众思想基础。
(二)制定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当前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还是空白。这给解决此类问题的纠纷增加了难度。在国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之前,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纠纷提供政策依据,这样就能大大缓解和引发此类纠纷发生,减轻政府信访的压力。
(三)及时纠正土地承包工作中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
各乡镇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工作回头看,对一些《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切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