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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的作用已逐步减弱,而非关税壁垒、尤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已日益凸显,并已成为世界各国出口贸易中遇到的最隐蔽、最棘手的主要障碍。这些壁垒也给我国传统产品的出口造成了麻烦,出口货物频频受阻,甚至被有关国家驱出市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约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曾受到了国外技术壁垒的阻碍。我国每年出口损失估计都在数百亿美元左右,对于出口企业、尤其是对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近年来,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利用《WTO/TBT协议》条款,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上大做文章,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造成很大伤害。为此,我国企业家和政府管理人员应加深对合格评定程序和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的研究,加强预警措施的实施力度,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得以顺利发展。
合格评定与认证
近十几年来,国内企业普遍开展了ISO 9000认证,因此,大家对“认证”一词已耳熟能详。但是,对于合格评定以及与认证的关系,并不十分了解。其实,合格评定是在认证(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基础上发展的一种程序。早在198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为国际贸易便利化,决定将“实验室认可”和“审核员注册”等内容融入“认证委员会”,扩大其职责,并改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因此,“合格评定程序”就是一种具有这样新内容的管理程序。相应地,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讨论中,关贸总协定(GATT)就将“质量认证”扩展为“合格评定程序”。
在《WTO/TBT协议》中没有直接对合格评定下定义,只是在附件1中给出了“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在此定义的注释中,还注明包括:抽样、测试和检验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供方声明)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程序。可以看出,合格评定的范围要比认证范围宽得多。
按ISO对认证的定义是:“给出产品/服务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书面保证的过程。”或者说,认证是对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做出合格评定的一项活动。制造商产品的质量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定,并加贴认证标志。用这种认证方法担保产品是合格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贸易中公平交易的基础是信用。由于各方利益不同,所以以第三方来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法规,才能消除疑虑,建立信用。这也就是市场经济中把认证作为贸易手段的原因。认证与合格评定,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认证或认可都属于合格评定范畴之内,是一种规范化的合格评定。
认证制度的起源
认证制度源于19世纪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欧美大陆兴起,首先在美国出现了自愿性产品认证。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商品的性能和结构逐渐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市场需要产品的质量必需得到客观、公正、第三方的认证,产品认证一出现就有自愿的属性。
1893年,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的哥伦比亚展览会上,由于电气产品在使用中起火,这场大火轰动了全世界,成为当时新闻界的焦点。由于这一事件与安全保险有关,为此,保险商实验室公司萌发有必要成立一认证机构为电气产品进行质量认证的念头。1894年,该公司拨款并提供仪器和设备,组建一个检验实验室。这个实验室就是现在享有盛名的“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 Laboratory)简称UL,这也是美洲第一家认证机构。UL成立迄今已有110年历史了。实验室成立后,提出了一系列倡议,建议政府规定在电气产品投入市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和认证。UL的倡议得到美国各州政府的大力支持。1916年后,UL已成为依靠自己的力量,逐步发展成为全世界闻名的、独立的、对各类电气产品进行可靠检验、测试和鉴定的非赢利民间机构。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司法权独立。所以在美国许多州,UL认证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在有些州的法律中已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在美国,当人们选购如电风扇、电熨斗、电褥子、电吹风、电烤箱、微波炉、电热水器、电按摩器等家电时,只要看到贴有UL标志,就觉得放心和有安全感。这是100多年来,UL长期从事机电产品安全性能鉴定所树立起来的信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电气、电子产品的广泛使用,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纷纷通过立法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证书和认证标志,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这其中包括我国政府推行的3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得到快速的发展。欧洲各国纷纷推出自己的认证体系,例如德国的TUV、欧盟CE等。到20世纪90年代初,发达国家由于其法律体系健全,以及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心理比较成熟,使得这些国家纷纷放弃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做法,大力推行自愿性认证。欧盟除了电信、电气和电子产品、机械类高危产品等必须由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外,其他许多产品可以由制造商自我声明,也可以向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加贴CE标志及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不再公布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尽管第三方认证是自愿的,但是由于严格的市场监督抽查,处罚力度很大,所以,许多产品,尤其是新产品和进口产品,为了得到市场认可,均主动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国际上对合格评定程序(认证)的不同要求
根据《TBT协议》的要求:各成员按照规定进行合格评定活动。但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成员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指南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由于各国的发展水平、法律要求、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因此在商品交流中,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出口商和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更应密切关注其它成员的相关产品标准、市场准入规则以及他们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一系列相关要求,否则就有可能被人拒之于门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美国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4年我对美贸易达到1696亿美元,贸易额增加了34.3%。所以我国企业更应关注美国的法律、法规,了解美国有关认证方面的情况。美国多数州政府发布法规,要求电气产品经过FCC或UL认证。不同产品依据不同技术法规,实施不同技术规范、检验和认证程序。
美国政府的认证方案及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1. 对直接影响到使用者或公众健康及安全的产品进行认证。此类认证包括美国食品及医药管理局(FDA)和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对新的动物用药和人体用药、医疗设备、生物制剂以及其他产品进行评价和批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美国运输部,对飞机、飞机主要部件以及相关服务进行的认证;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MSHA)和美国劳工部,对在矿山使用的电器设备进行的认证。
2. 对在军队系统使用的部件、原材料和元件进行认证的合格产品清单(QPL)。对生产商所有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准。
3. 自愿认证的形式。例如美国农业部(USDA),按统一的质量评级来对肉类和肉制品进行评级和认证,同时也包括对乳制品、新鲜的和经过加工的水果、蔬菜、坚果以及相关产品进行认证。还有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署(DOAA)和美国商务部,也会应海产品加工商的请求,对鱼类和贝类产品进行检验、评级。
基于其他原因,美国各州也会采用各种类型的认证形式对各种产品进行认证。例如,有些州会对肉类和肉产品进行检验以证实其是否符合USDA设定的标准,然后被授予使用合适的USDA标志。
另外,美国的私营认证机构则承担了其它一些认证的项目。比如:美国燃气协会(AGA)与加拿大相应机构联合组成了国际认证服务(IAS),被广泛用于对煤气用具和相关配件、电器和燃油器具进行测试认证;美国家用电器制造商协会(AHAM),负责对室内空调、电冰箱/冰柜、加湿气、减湿气的认证;美国空调与制冷学会(ARI)负责对空调设备、水冷却器及太阳能收集器的认证;美国牙医协会(ADA)负责对牙科所用的材料、仪器设备以及牙膏牙刷进行认证;电器设备、灭火器的UL认证则是由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承担;美国工厂互惠研究会(FM)则对重型卡车到建材的各个方面负责;还有诸如在美国出售的玫瑰花有AARS标志;HUD针对地毯及毯子;ASME法规则负责对锅炉、热水器、压力容器及部件进行认证等等。在美国,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认证的私营机构超过了178个。
在美国使用的认证标志,依据美国1946年商标法(兰哈姆法案)1999年的修订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PTO)进行注册。PTO根据不同商标类型,制定和实施不同的使用要求。这些要求或附加说明应该标明认证机构的身份(如需要,还应标明其他任何测试方)以及认证方与生产商之间的关系。此外,合格证书还应标明产品型号、批次或其他信息以便追溯生产地和生产时间;合格证颁发日期;合格证颁发机构和负责人员。产品标签则应当指明供货商、产品名称、类型或型号、以及为正确并安全使用、维护的说明等。
国际上还有许多其它认证制度,它们都关系到国际贸易的交往,这就要求我国出口企业认真调查研究各国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具体规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
近年来,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利用《WTO/TBT协议》条款,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上大做文章,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造成很大伤害。为此,我国企业家和政府管理人员应加深对合格评定程序和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的研究,加强预警措施的实施力度,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得以顺利发展。
合格评定与认证
近十几年来,国内企业普遍开展了ISO 9000认证,因此,大家对“认证”一词已耳熟能详。但是,对于合格评定以及与认证的关系,并不十分了解。其实,合格评定是在认证(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基础上发展的一种程序。早在198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为国际贸易便利化,决定将“实验室认可”和“审核员注册”等内容融入“认证委员会”,扩大其职责,并改名为“合格评定委员会”。因此,“合格评定程序”就是一种具有这样新内容的管理程序。相应地,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讨论中,关贸总协定(GATT)就将“质量认证”扩展为“合格评定程序”。
在《WTO/TBT协议》中没有直接对合格评定下定义,只是在附件1中给出了“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在此定义的注释中,还注明包括:抽样、测试和检验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供方声明)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程序。可以看出,合格评定的范围要比认证范围宽得多。
按ISO对认证的定义是:“给出产品/服务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书面保证的过程。”或者说,认证是对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做出合格评定的一项活动。制造商产品的质量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定,并加贴认证标志。用这种认证方法担保产品是合格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贸易中公平交易的基础是信用。由于各方利益不同,所以以第三方来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法规,才能消除疑虑,建立信用。这也就是市场经济中把认证作为贸易手段的原因。认证与合格评定,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认证或认可都属于合格评定范畴之内,是一种规范化的合格评定。
认证制度的起源
认证制度源于19世纪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欧美大陆兴起,首先在美国出现了自愿性产品认证。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商品的性能和结构逐渐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市场需要产品的质量必需得到客观、公正、第三方的认证,产品认证一出现就有自愿的属性。
1893年,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的哥伦比亚展览会上,由于电气产品在使用中起火,这场大火轰动了全世界,成为当时新闻界的焦点。由于这一事件与安全保险有关,为此,保险商实验室公司萌发有必要成立一认证机构为电气产品进行质量认证的念头。1894年,该公司拨款并提供仪器和设备,组建一个检验实验室。这个实验室就是现在享有盛名的“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 Laboratory)简称UL,这也是美洲第一家认证机构。UL成立迄今已有110年历史了。实验室成立后,提出了一系列倡议,建议政府规定在电气产品投入市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和认证。UL的倡议得到美国各州政府的大力支持。1916年后,UL已成为依靠自己的力量,逐步发展成为全世界闻名的、独立的、对各类电气产品进行可靠检验、测试和鉴定的非赢利民间机构。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司法权独立。所以在美国许多州,UL认证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在有些州的法律中已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在美国,当人们选购如电风扇、电熨斗、电褥子、电吹风、电烤箱、微波炉、电热水器、电按摩器等家电时,只要看到贴有UL标志,就觉得放心和有安全感。这是100多年来,UL长期从事机电产品安全性能鉴定所树立起来的信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电气、电子产品的广泛使用,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纷纷通过立法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证书和认证标志,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这其中包括我国政府推行的3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得到快速的发展。欧洲各国纷纷推出自己的认证体系,例如德国的TUV、欧盟CE等。到20世纪90年代初,发达国家由于其法律体系健全,以及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心理比较成熟,使得这些国家纷纷放弃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做法,大力推行自愿性认证。欧盟除了电信、电气和电子产品、机械类高危产品等必须由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外,其他许多产品可以由制造商自我声明,也可以向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加贴CE标志及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不再公布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尽管第三方认证是自愿的,但是由于严格的市场监督抽查,处罚力度很大,所以,许多产品,尤其是新产品和进口产品,为了得到市场认可,均主动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国际上对合格评定程序(认证)的不同要求
根据《TBT协议》的要求:各成员按照规定进行合格评定活动。但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成员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指南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由于各国的发展水平、法律要求、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因此在商品交流中,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出口商和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更应密切关注其它成员的相关产品标准、市场准入规则以及他们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一系列相关要求,否则就有可能被人拒之于门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美国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4年我对美贸易达到1696亿美元,贸易额增加了34.3%。所以我国企业更应关注美国的法律、法规,了解美国有关认证方面的情况。美国多数州政府发布法规,要求电气产品经过FCC或UL认证。不同产品依据不同技术法规,实施不同技术规范、检验和认证程序。
美国政府的认证方案及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1. 对直接影响到使用者或公众健康及安全的产品进行认证。此类认证包括美国食品及医药管理局(FDA)和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对新的动物用药和人体用药、医疗设备、生物制剂以及其他产品进行评价和批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美国运输部,对飞机、飞机主要部件以及相关服务进行的认证;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MSHA)和美国劳工部,对在矿山使用的电器设备进行的认证。
2. 对在军队系统使用的部件、原材料和元件进行认证的合格产品清单(QPL)。对生产商所有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准。
3. 自愿认证的形式。例如美国农业部(USDA),按统一的质量评级来对肉类和肉制品进行评级和认证,同时也包括对乳制品、新鲜的和经过加工的水果、蔬菜、坚果以及相关产品进行认证。还有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署(DOAA)和美国商务部,也会应海产品加工商的请求,对鱼类和贝类产品进行检验、评级。
基于其他原因,美国各州也会采用各种类型的认证形式对各种产品进行认证。例如,有些州会对肉类和肉产品进行检验以证实其是否符合USDA设定的标准,然后被授予使用合适的USDA标志。
另外,美国的私营认证机构则承担了其它一些认证的项目。比如:美国燃气协会(AGA)与加拿大相应机构联合组成了国际认证服务(IAS),被广泛用于对煤气用具和相关配件、电器和燃油器具进行测试认证;美国家用电器制造商协会(AHAM),负责对室内空调、电冰箱/冰柜、加湿气、减湿气的认证;美国空调与制冷学会(ARI)负责对空调设备、水冷却器及太阳能收集器的认证;美国牙医协会(ADA)负责对牙科所用的材料、仪器设备以及牙膏牙刷进行认证;电器设备、灭火器的UL认证则是由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承担;美国工厂互惠研究会(FM)则对重型卡车到建材的各个方面负责;还有诸如在美国出售的玫瑰花有AARS标志;HUD针对地毯及毯子;ASME法规则负责对锅炉、热水器、压力容器及部件进行认证等等。在美国,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认证的私营机构超过了178个。
在美国使用的认证标志,依据美国1946年商标法(兰哈姆法案)1999年的修订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PTO)进行注册。PTO根据不同商标类型,制定和实施不同的使用要求。这些要求或附加说明应该标明认证机构的身份(如需要,还应标明其他任何测试方)以及认证方与生产商之间的关系。此外,合格证书还应标明产品型号、批次或其他信息以便追溯生产地和生产时间;合格证颁发日期;合格证颁发机构和负责人员。产品标签则应当指明供货商、产品名称、类型或型号、以及为正确并安全使用、维护的说明等。
国际上还有许多其它认证制度,它们都关系到国际贸易的交往,这就要求我国出口企业认真调查研究各国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具体规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