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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是采用得最多的一种付款方式。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一种银行信用,即:只要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就要向出口公司支付货款。如果出口公司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则予以拒付。银行处于较为公正的立场,不受进出口任何一方左右。相比之下,D/P付款(付款交单)、D/A付款(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较少。主要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进出口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采用托收和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开始逐渐成为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我国外贸企业应充分认清这种趋势,因为非L/C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既可加速双方资金周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还可为进口商节约开立信用证等银行手续费,缩短我出口企业的收汇时间。但D/P付款交单这一支付方式是以买家的自身商业信誉为基础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在卖方非常了解买家并同买家已有长期友好交易基础上方可采用的,这是有利于买家的方式,而D/P支付方式存在的潜在风险却不容忽视,尤其是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卖方的风险很大,因为卖方的交货与买方的付款在法律上目前还不能同步。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体制的进一步放开,众多的中小企业也急于在国际贸易中分到一杯羹,而这些出口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国际贸易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为实现出口,扩大贸易量而忽视了D/P支付的风险和进口商的信誉,最终导致损失惨重。以下是我室近期对接到的几起中国向巴基斯坦出口D/P支付诈骗案例的评析,希望对国内公司有所警示和帮助:
案例回放
案例1:
江西市某外贸公司与巴商签订了一份彩色灯泡及互感器的出口合同,货物价值为14221美元。巴商在货物抵达卡拉奇港后以商品质量问题及公司没钱为理由拒绝去银行赎单提货,最后又以发票不符提出要中方以4000美元价格将货物卖给他。在这期间,中方试图将货物退运回国,但巴方退运手续复杂,在退运长达4个月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中方最终屈服以低价告罄。
案例2:
山东某贸易公司与巴商签订了价值19899美元的注射器出口合同。货物到港后,客户提出由于资金问题暂时无法尽快到银行赎单提货,要求中资公司更改D/P at sight付款方式为D/A 30天。为配合好客户尽快提到货,中方同意并通过银行更改了付款方式。后经银行查询,巴商已经承兑并且提到货物,但至今没有付款,并在提货3个月后告诉中方仓库失火造成很大损失。经我室协助调查,巴方目前所有联系方式无效。
案例3:
宁波一外贸公司同巴商签订了价值21053美元的五金工具出口合同,在收到巴方400美元的预付款后就冒然将货物发运。但很快开始担心进口商的付款能力,委托友好巴商调查清楚该进口商纯粹是个骗子后,在货物抵达卡拉奇港口前就立即指示货运代理更改提单和收货人,后经我室和友好巴商的努力,经过一番周折,中方付了2000多美元的滞港费和集装箱占用费后,好不容易实现退运,将货物损失降到最低点。
案例4:
上海某照明有限进出口公司在收到进口商30%的预付款后,将价值17036美元的高压汞灯和触发器装船发运。但巴商随后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10000美元,并拒绝赎单提货,双方争执未果。后经我室协调,在友好巴商的努力下,该单以降价6000美元转卖第三方。
案例5:
山东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在收到巴商10%的预付款后,忽视了D/P支付的潜在风险,将货物的提单和装箱单传真巴商。巴商在没有原始单据的情况下,与当地船运代理勾结通过传真件获取了交货单(delivery order),将货物清关后并拒绝同中方联系。后来通过我室和友好巴商的协助调查,到海关确认这单货物早已被清关放行。出口商目前正在国内通过法律渠道起诉船代以求公正解决。
案例6:
香港一家贸易公司先前与巴商曾进行了两笔业务,D/P付款收汇正常。此次签订了价值21096美元的电子产品出口合同,在巴商的要求下,并且凭借着对巴商的信任,此次没有通过银行传递就直接将单据寄给巴商。结果可想而知,时至今日出口商还没有接到巴商明确付款的指示。
评析
1.采用D/P付款方式签订合同虽然可以抓住更多的商机,但风险大,对巴基斯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风险就更大了。
在我室接收的多起案例中,共性是这些中小巴商通过互联网或参观展览会找到一些中国公司的联系方式,然后通过传真或邮件与我国公司建立起贸易联系,通过一段时间接触后骗取我国公司的信任从而与其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通常是D/P。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对进口商的信誉可以说根本无法保证。而这些中小巴商经常会由于市场或其它一些临时变故寻找各种借口推迟或恶意拒付货款。
2.巴商利用当地政策的局限性和不法关系达到压价和行骗的目的。
按照巴1969年海关法规定,在货物到港进口商拒付提货的情况下,我出口企业转卖或退运货物均需得到原进口商(货主)签署的“无异议证明”(No Objection Certificate),且退运手续非常复杂,耗时很长。因此,不法巴商与当地海关勾结,待货物到港后拒绝付款提货,无耻要求降价,甚至不索要提单,最后以无人提货(无货主)名义由海关拍卖,从中牟取暴力。
3.为达行骗目的,不法巴商欺骗手段呈现多样化。
通常情况是部分巴商第一单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从而获取我出口公司的信任,在我公司放松警惕的情况下第二单就开始诈骗。甚至有不法巴商通过伪造付款证明、利用同当地银行和货代的不一般关系获取原始单据,轻松将货物所有权转移,达到欺诈行骗的目的。
结论
如果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订FOB合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但外贸企业做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在如何规避D/P支付出现问题及补救措施方面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1.采用D/P付款方式必须谨慎,其前提是建立在高度信誉的基础上。
如果是第一次接触的公司,对其背景、支付能力和资金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要防患于未然,可以通过律师或信用评级机构调查,直到通过有关机构对进口商信誉有了肯定答复后,再签约和发运才比较妥当。
在巴国注册公司很容易,进口又无限制,一家公司往往有好几个公司名称,中方在今后签约和执行合同时应该多加注意,尤其是新结识的客户,应该通过商会和咨询公司等有关渠道,了解新客户的资信情况。目前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各省主要商会有卡拉奇工商会、拉合尔工商会、伊斯兰堡工商会、奎塔工商会及全巴工商联会、巴中商业理事会(有关联系方式可查阅我室中文子站)。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据中国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与其业务往来正常的巴基斯坦银行有:哈比布银行、国民银行、阿斯卡瑞商业银行、穆斯林商业银行、阿尔法拉银行;有不良记录的银行有:联合巴基斯坦银行(Allied Bank of Pakistan Ltd)和联合银行(United Bank Ltd)
3.我出口企业(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其余金额用D/P at sight 支付。
我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一般为货值的20%~50%)后再发运货物,将余款委托银行托收。一旦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转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xx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即期付款交单”。
4.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先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债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的比例高但呆坏帐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危机,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帐公司追收帐款。而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对这三种方式未加充分利用。在使用D/P 付款方式签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使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我室在此推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商帐追收部门和巴方追债公司,以便我企业一旦发现有何问题可及时咨询联系。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
联系人:陆粤
联系电话:86-10-68008811-3219
传真号码:68006117
email:luy@sinasure.com.cn
(2)巴基斯坦现代金融咨询有限公司
Pakistan Progressive Financial Consultancy (pvt) Ltd.
联系人:Akbar M.Bilgrami
联系电话:0092-21-5849917-18,5842731-32
传真号码:5849302
email:pfc1@cyber.net.pk
5.货到目的港,一旦发生巴商拒绝付款提货,中方出口企业所面临的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做出让步,被迫降价;二是退货,原路返回;三是转售。
中方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决定,以避免产生高额的滞港、占仓等杂费。出现问题中方应尽早将具体的收货人、发货时间及有关事宜书面告我驻外经商机构,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协助解决。
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条件,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要认真处理好与客户的贸易关系,即要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又要维护好贸易渠道,使贸易量不断增加。中巴贸易近几年发展很快,尤其是我对巴出口大幅上升,2004年中巴双边贸易额达30.61亿美元,增长26%,其中出口24.66亿,增长幅度高达33%。但另一方面,中巴贸易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纠纷,尤其是D/P支付欺诈行骗问题严重,给中方公司造成了不小损失。我室几乎每月都收到中方的求助信函,但很多情况下我们也只能为企业着急,而不能有所为。在此提请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丰富国际贸易经验,能从以上案例中有所参考和借鉴。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采用托收和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开始逐渐成为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我国外贸企业应充分认清这种趋势,因为非L/C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既可加速双方资金周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还可为进口商节约开立信用证等银行手续费,缩短我出口企业的收汇时间。但D/P付款交单这一支付方式是以买家的自身商业信誉为基础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在卖方非常了解买家并同买家已有长期友好交易基础上方可采用的,这是有利于买家的方式,而D/P支付方式存在的潜在风险却不容忽视,尤其是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卖方的风险很大,因为卖方的交货与买方的付款在法律上目前还不能同步。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体制的进一步放开,众多的中小企业也急于在国际贸易中分到一杯羹,而这些出口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国际贸易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为实现出口,扩大贸易量而忽视了D/P支付的风险和进口商的信誉,最终导致损失惨重。以下是我室近期对接到的几起中国向巴基斯坦出口D/P支付诈骗案例的评析,希望对国内公司有所警示和帮助:
案例回放
案例1:
江西市某外贸公司与巴商签订了一份彩色灯泡及互感器的出口合同,货物价值为14221美元。巴商在货物抵达卡拉奇港后以商品质量问题及公司没钱为理由拒绝去银行赎单提货,最后又以发票不符提出要中方以4000美元价格将货物卖给他。在这期间,中方试图将货物退运回国,但巴方退运手续复杂,在退运长达4个月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中方最终屈服以低价告罄。
案例2:
山东某贸易公司与巴商签订了价值19899美元的注射器出口合同。货物到港后,客户提出由于资金问题暂时无法尽快到银行赎单提货,要求中资公司更改D/P at sight付款方式为D/A 30天。为配合好客户尽快提到货,中方同意并通过银行更改了付款方式。后经银行查询,巴商已经承兑并且提到货物,但至今没有付款,并在提货3个月后告诉中方仓库失火造成很大损失。经我室协助调查,巴方目前所有联系方式无效。
案例3:
宁波一外贸公司同巴商签订了价值21053美元的五金工具出口合同,在收到巴方400美元的预付款后就冒然将货物发运。但很快开始担心进口商的付款能力,委托友好巴商调查清楚该进口商纯粹是个骗子后,在货物抵达卡拉奇港口前就立即指示货运代理更改提单和收货人,后经我室和友好巴商的努力,经过一番周折,中方付了2000多美元的滞港费和集装箱占用费后,好不容易实现退运,将货物损失降到最低点。
案例4:
上海某照明有限进出口公司在收到进口商30%的预付款后,将价值17036美元的高压汞灯和触发器装船发运。但巴商随后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10000美元,并拒绝赎单提货,双方争执未果。后经我室协调,在友好巴商的努力下,该单以降价6000美元转卖第三方。
案例5:
山东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在收到巴商10%的预付款后,忽视了D/P支付的潜在风险,将货物的提单和装箱单传真巴商。巴商在没有原始单据的情况下,与当地船运代理勾结通过传真件获取了交货单(delivery order),将货物清关后并拒绝同中方联系。后来通过我室和友好巴商的协助调查,到海关确认这单货物早已被清关放行。出口商目前正在国内通过法律渠道起诉船代以求公正解决。
案例6:
香港一家贸易公司先前与巴商曾进行了两笔业务,D/P付款收汇正常。此次签订了价值21096美元的电子产品出口合同,在巴商的要求下,并且凭借着对巴商的信任,此次没有通过银行传递就直接将单据寄给巴商。结果可想而知,时至今日出口商还没有接到巴商明确付款的指示。
评析
1.采用D/P付款方式签订合同虽然可以抓住更多的商机,但风险大,对巴基斯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风险就更大了。
在我室接收的多起案例中,共性是这些中小巴商通过互联网或参观展览会找到一些中国公司的联系方式,然后通过传真或邮件与我国公司建立起贸易联系,通过一段时间接触后骗取我国公司的信任从而与其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通常是D/P。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对进口商的信誉可以说根本无法保证。而这些中小巴商经常会由于市场或其它一些临时变故寻找各种借口推迟或恶意拒付货款。
2.巴商利用当地政策的局限性和不法关系达到压价和行骗的目的。
按照巴1969年海关法规定,在货物到港进口商拒付提货的情况下,我出口企业转卖或退运货物均需得到原进口商(货主)签署的“无异议证明”(No Objection Certificate),且退运手续非常复杂,耗时很长。因此,不法巴商与当地海关勾结,待货物到港后拒绝付款提货,无耻要求降价,甚至不索要提单,最后以无人提货(无货主)名义由海关拍卖,从中牟取暴力。
3.为达行骗目的,不法巴商欺骗手段呈现多样化。
通常情况是部分巴商第一单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从而获取我出口公司的信任,在我公司放松警惕的情况下第二单就开始诈骗。甚至有不法巴商通过伪造付款证明、利用同当地银行和货代的不一般关系获取原始单据,轻松将货物所有权转移,达到欺诈行骗的目的。
结论
如果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订FOB合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但外贸企业做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在如何规避D/P支付出现问题及补救措施方面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1.采用D/P付款方式必须谨慎,其前提是建立在高度信誉的基础上。
如果是第一次接触的公司,对其背景、支付能力和资金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要防患于未然,可以通过律师或信用评级机构调查,直到通过有关机构对进口商信誉有了肯定答复后,再签约和发运才比较妥当。
在巴国注册公司很容易,进口又无限制,一家公司往往有好几个公司名称,中方在今后签约和执行合同时应该多加注意,尤其是新结识的客户,应该通过商会和咨询公司等有关渠道,了解新客户的资信情况。目前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各省主要商会有卡拉奇工商会、拉合尔工商会、伊斯兰堡工商会、奎塔工商会及全巴工商联会、巴中商业理事会(有关联系方式可查阅我室中文子站)。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据中国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提供的资料,目前与其业务往来正常的巴基斯坦银行有:哈比布银行、国民银行、阿斯卡瑞商业银行、穆斯林商业银行、阿尔法拉银行;有不良记录的银行有:联合巴基斯坦银行(Allied Bank of Pakistan Ltd)和联合银行(United Bank Ltd)
3.我出口企业(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其余金额用D/P at sight 支付。
我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一般为货值的20%~50%)后再发运货物,将余款委托银行托收。一旦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转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xx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即期付款交单”。
4.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先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债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的比例高但呆坏帐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危机,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帐公司追收帐款。而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对这三种方式未加充分利用。在使用D/P 付款方式签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使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我室在此推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商帐追收部门和巴方追债公司,以便我企业一旦发现有何问题可及时咨询联系。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
联系人:陆粤
联系电话:86-10-68008811-3219
传真号码:68006117
email:luy@sinasure.com.cn
(2)巴基斯坦现代金融咨询有限公司
Pakistan Progressive Financial Consultancy (pvt) Ltd.
联系人:Akbar M.Bilgrami
联系电话:0092-21-5849917-18,5842731-32
传真号码:5849302
email:pfc1@cyber.net.pk
5.货到目的港,一旦发生巴商拒绝付款提货,中方出口企业所面临的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做出让步,被迫降价;二是退货,原路返回;三是转售。
中方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决定,以避免产生高额的滞港、占仓等杂费。出现问题中方应尽早将具体的收货人、发货时间及有关事宜书面告我驻外经商机构,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协助解决。
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条件,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要认真处理好与客户的贸易关系,即要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又要维护好贸易渠道,使贸易量不断增加。中巴贸易近几年发展很快,尤其是我对巴出口大幅上升,2004年中巴双边贸易额达30.61亿美元,增长26%,其中出口24.66亿,增长幅度高达33%。但另一方面,中巴贸易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纠纷,尤其是D/P支付欺诈行骗问题严重,给中方公司造成了不小损失。我室几乎每月都收到中方的求助信函,但很多情况下我们也只能为企业着急,而不能有所为。在此提请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丰富国际贸易经验,能从以上案例中有所参考和借鉴。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