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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联络室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职责。现阶段基层检察联络室建设总体上处于探索阶段,笔者深入部分乡镇办进行专题调研,立足于检察联络室的运行实际,着重对联络检察室的作用、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关于检察室建设的几点设想,以期推动基层检察室的健康发展。
一、恩施市乡镇检察室情况介绍
2009年3月,经恩施市委批准在全市1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检察联络室,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几年来,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恩施市乡镇检察联络室工作初步形成了以乡镇检察联络室为主体,与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综治办相互协调,直接服务“三农”的乡镇检察联络室工作模式。恩施市乡镇检察联络室共配备人员34人,其中,属于检察正式在编的检察人员17人,乡镇办人员17人。全部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常驻工作人员,市财政每年下拨工作经费10万元。
二、我市乡镇检察联络室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1、立足协查案件充分发挥了“前哨”作用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家惠农资金、土地征用、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建设项目的增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款等各项费用,多由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负责管理发放,易滋生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稳定。
检察联络室工作开展以来,全力配合反贪局查办了一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的“前哨”作用充分显现出来。
2、立足犯罪预防充分发挥“屏障”作用
一些乡镇检察联络室在办案的同时,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职务犯罪大幅下降,取得了突出的效果;针对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发出检察建议,完善农村管理;对乡镇、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如土地开发征用拆迁补偿等,乡镇检察联络室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监督,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结合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调研,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防治对策,通过上法制课,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效地发挥了检察联络室在预防农村职务犯罪中的屏障作用。
3、立足服务“三农”,发挥保障作用
检察联络室从服务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不断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三农”发展上下工夫。结合“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开展法制进校园、结对帮扶活动,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当前检察室运行的法律依据
一是《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二是2009年初高检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三是高检院《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提出:“坚持工作重心下沉。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四是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现阶段检察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欠缺。现有基层司法机构体系中,有关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法律依据比较明确,而派出检察联络室的依据就是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而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则分别由《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确定。《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高检院颁布的内部文件,其效力不及法律,不能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相提并论,导致了派出检察联络室法律地位不明确、工作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及尊重的尴尬。
2、工作职能刚性不足。首先是职权不够刚性。目前,检察联络室工作主要是以服务、宣传、接待、走访、职务犯罪预防为主,刚性内容不是很足。其次是工作职责不够规范。目前检察联络室中大多数在工作开展与预期相差较大,主要原因除定位存在问题,就是制度建设不到位。工作随意性较大,具体怎么做、做什么也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是做或者不做的随意性也很大,缺乏硬性规范。
3、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职能定位理应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但实践中,由于职能设置的虚化,多数检察联络室主要从事一些法制宣传、参与综合治理、受理信访举报等一些“软任务”,缺少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的“硬任务”,工作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不强。
4、履职能力、手段不足。主要体现在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和手段不够;对公安派出所、法庭的监督能力,主要是通过走访等发现线索,缺少其它的手段,要监督它总要知道它在干什么,那么怎么知道它在干什么,目前具体的监督的方式不明确。
五、关于检察室建设的设想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查发现在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检察机关在其中提供法律服务,强化法律监督,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设置乡镇检察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忽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预防工作,教训将十分深刻,如汶川在重建中忽视了职务犯罪的预防,在短短的几年建设中就有343名干部因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
根据乡镇办的意见,结合现阶段检察室工作实际,建议:乡镇检察室的机构应为副科级单位,每个检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2-3名。
(二)职能定位。
1、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利用人民群众的信息优势,及时发现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涉及土地征用、征地补偿,政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侵犯人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配合反贪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让最为群众痛恨的农村贪污腐败行为无处可遁。
2、职务犯罪预防职能。赋予检察室职务犯罪预防职能。针对可能滋生犯罪的经济领域,协助政府部门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协助基层管理组织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积极推广、完善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在刑事犯罪预防工作中,配合地方党委,整合各种资源,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易发单位完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建立有效而反应迅速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
3、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派出所、法庭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对公安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要依法及时介入调查。
4、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职能。发挥检察室的“窗口”作用,通过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工作,主动与司法所、派出所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5、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配合矫正执行主体确定矫正的重点、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接受被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纠正不当的执行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6、参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检察室可以受理公民对于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申诉,并配合上级民行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乡镇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维护司法公正。(作者单位:人民检察院)
一、恩施市乡镇检察室情况介绍
2009年3月,经恩施市委批准在全市1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检察联络室,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几年来,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恩施市乡镇检察联络室工作初步形成了以乡镇检察联络室为主体,与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综治办相互协调,直接服务“三农”的乡镇检察联络室工作模式。恩施市乡镇检察联络室共配备人员34人,其中,属于检察正式在编的检察人员17人,乡镇办人员17人。全部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常驻工作人员,市财政每年下拨工作经费10万元。
二、我市乡镇检察联络室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1、立足协查案件充分发挥了“前哨”作用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家惠农资金、土地征用、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建设项目的增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款等各项费用,多由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负责管理发放,易滋生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稳定。
检察联络室工作开展以来,全力配合反贪局查办了一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的“前哨”作用充分显现出来。
2、立足犯罪预防充分发挥“屏障”作用
一些乡镇检察联络室在办案的同时,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职务犯罪大幅下降,取得了突出的效果;针对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发出检察建议,完善农村管理;对乡镇、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如土地开发征用拆迁补偿等,乡镇检察联络室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监督,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结合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调研,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防治对策,通过上法制课,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效地发挥了检察联络室在预防农村职务犯罪中的屏障作用。
3、立足服务“三农”,发挥保障作用
检察联络室从服务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不断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三农”发展上下工夫。结合“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开展法制进校园、结对帮扶活动,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当前检察室运行的法律依据
一是《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二是2009年初高检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三是高检院《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提出:“坚持工作重心下沉。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四是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现阶段检察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欠缺。现有基层司法机构体系中,有关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法律依据比较明确,而派出检察联络室的依据就是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而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则分别由《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确定。《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高检院颁布的内部文件,其效力不及法律,不能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相提并论,导致了派出检察联络室法律地位不明确、工作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及尊重的尴尬。
2、工作职能刚性不足。首先是职权不够刚性。目前,检察联络室工作主要是以服务、宣传、接待、走访、职务犯罪预防为主,刚性内容不是很足。其次是工作职责不够规范。目前检察联络室中大多数在工作开展与预期相差较大,主要原因除定位存在问题,就是制度建设不到位。工作随意性较大,具体怎么做、做什么也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是做或者不做的随意性也很大,缺乏硬性规范。
3、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职能定位理应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但实践中,由于职能设置的虚化,多数检察联络室主要从事一些法制宣传、参与综合治理、受理信访举报等一些“软任务”,缺少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的“硬任务”,工作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不强。
4、履职能力、手段不足。主要体现在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和手段不够;对公安派出所、法庭的监督能力,主要是通过走访等发现线索,缺少其它的手段,要监督它总要知道它在干什么,那么怎么知道它在干什么,目前具体的监督的方式不明确。
五、关于检察室建设的设想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查发现在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检察机关在其中提供法律服务,强化法律监督,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设置乡镇检察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忽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预防工作,教训将十分深刻,如汶川在重建中忽视了职务犯罪的预防,在短短的几年建设中就有343名干部因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
根据乡镇办的意见,结合现阶段检察室工作实际,建议:乡镇检察室的机构应为副科级单位,每个检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2-3名。
(二)职能定位。
1、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利用人民群众的信息优势,及时发现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涉及土地征用、征地补偿,政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侵犯人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配合反贪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让最为群众痛恨的农村贪污腐败行为无处可遁。
2、职务犯罪预防职能。赋予检察室职务犯罪预防职能。针对可能滋生犯罪的经济领域,协助政府部门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协助基层管理组织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积极推广、完善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在刑事犯罪预防工作中,配合地方党委,整合各种资源,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易发单位完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建立有效而反应迅速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
3、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工作中发现的派出所、法庭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对公安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要依法及时介入调查。
4、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职能。发挥检察室的“窗口”作用,通过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工作,主动与司法所、派出所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5、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配合矫正执行主体确定矫正的重点、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接受被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纠正不当的执行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6、参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检察室可以受理公民对于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申诉,并配合上级民行检察部门对抗诉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乡镇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维护司法公正。(作者单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