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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所有,因此,它是一种地方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对原油、天然气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工作,资源税年增收近4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