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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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就中小股东如何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方 式维护自身权益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诉讼、公司决议纠纷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等多种形式。但中小股东如何选择上述救济方式以最大限度、最有利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内容、侵权损害后果的大小、股权结构比例、公司章程特殊规定等因素,否则,不仅达不到救济目的,有时还会适得其反。
  关键词:股东 侵权 赔偿 关联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9)01(a)-051-03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一直是公司法所关注的重要内容。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公司的日常经营主要依赖于股东的自治,一般情况下,司法应当尊重公司的内部治理决定,减少对公司内部治理决定的干预。但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仍常有发生,中小股东如何利用现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恰当选择民事诉讼程序有效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通过对公司法相关条文的解读,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对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民事诉讼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1 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同表现
  1.1 大股东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对公司分红、增资、分立、合并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1.2 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有此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尤其是当大股东与小股东产生矛盾的情况,大股东往往通过关联交易的形式将公司的重要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1.3 大股东未经小股东同意进行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法》第74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4)大股东通过其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任命大都操纵在大股东手中,尽管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往往受制于大股东的利益诉求,有意排斥中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力。
  2 中小股东民事诉讼救济方式
  当发生上述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行为时,中小股东虽然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合同无效之诉等方式来实现对自己权利的救济,但能够产生直接经济利益补偿效果的是以下四种不同的民事诉讼救济方式:(1)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小股东自己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大股东为被告,列目标公司为第三人;(2)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中小股东自己为原告,以大股东和其关联公司为被告,列目标公司为第三人;(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中小股东以自己为原告,以大股东或/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列目标公司为第三人;(4)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中小股东以自己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笔者仅就上述四种民事诉讼救济方式的选择展开分析研究。
  上述民事诉讼方式在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中小股东可以依此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实践中,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往往是隐蔽和复杂的,这就增加了中小股东提起民事诉讼的难度。下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来说明,正确选择民事诉讼救济模式对于中小股东维护其自身权益将是极其重要的,否则,有可能打赢了诉讼,仍未能真正维护或实现自己的利益。
  3 中小股东民事诉讼救济方式的选择
  如前所述,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其主要可以选择四种不同的民事诉讼救济方式,但具体选择何种救济方式,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内容、侵权损害后果的大小、股权结构比例、公司章程特殊规定等因素。
  [案情]H公司由A股东和B股东出资设立,其中A股东持股85%,B股东持股15%,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会,A股东委派两名董事,B股东委派一名董事;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A股东委派一名监事、B股东委派一名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A股东委派的董事担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公司经营不久,A股东与B股东发生矛盾,A股东不顾B股东的反对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一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原始取得价格转移至A股东的关联公司C名下,并完成了开发建设,实现了对外销售。B股东认为,A股东作为H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将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原始价格转让至其关联公司C名下,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不让小股东B享受土地增值和开发建设利润,显然存在恶意,随决定采取民事诉讼。   [分析]根据上述案情,小股东B至少可以采取的民事诉讼救济方式有:一是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起诉大股东A损害公司利益,要求A股东赔偿H公司损失;二是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讼,起诉大股东A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自身利益;三是提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大股东A和大股东的关联公司C赔偿H公司损失;四是提起公司拟回购股份纠纷诉讼,起诉H公司,要求回购自己的股权。但不同的诉讼模式,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同的、付出的成本是不同的、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也是不同。笔者就上述四种诉讼模式具体分析如下,从而归纳出选择不同诉讼模式需考量的主要因素。
  3.1 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3.1.1 诉讼利益的归属
  小股东B对大股东A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5条规定,胜诉利益归属公司,小股东B不能要求被告大股东A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
  3.1.2 诉讼成本的承担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6条规定,小股东B在上述股东代表诉讼中,只要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小股东B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虽然解释对于合理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其范围,但应当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真实发生的成本支出。
  3.1.3 诉讼解决的问题
  通过该股东代表诉讼,小股东B追究了大股东A的侵权责任,维护了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维护了自己的股东利益。但是,小股东B与大股东A之间的纠纷仍然沒有解决,小股东B如果要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还需要通过公司解散诉讼。但是,在大股东A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小股东B试图解散公司的诉讼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6840号)。
  3.1.4 赔偿范围
  因为大股东A将H公司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C,该行为对H公司的损害体现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格,如果低于市场价格,则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应当是大股东A应当赔偿给H公司的款项数额。至于,大股东A的关联公司C开发建设该地块而获得的收益,则不能作为赔偿范围。
  3.1.5 赔偿实现的可能性
  提起民事诉讼不仅要能胜诉,而且还要考虑胜诉后的执行能否顺利进行。如果大股东A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能力,则小股东B的经济利益仍然无法得到最终实现。
  3.1.6 小股东B的举证责任
  小股东B为了取得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其应当提交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大股东A与C公司关联关系的证据;(2)H公司与大股东关联公司C之间的交易合同;(3)小股东B反对上述交易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类似文件;(4)H公司和C公司之间交易时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别。
  3.2 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3.2.1 诉讼利益的归属
  小股东B对大股东A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归直接属于小股东B。
  3.2.2 诉讼成本的承担
  诉讼费等费用由败诉方大股东A承担,律师费一般由小股东B自行承担。如果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则由小股东B自行承担。
  3.2.3 诉讼解决的问题
  小股东B直接获得了补偿,不再受大股东A的制约,也无需考虑后续的司法救济方式,但其H公司股东身份仍然存在。
  3.2.4 赔偿范围
  小股东B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为大股东A的关联公司C开发该地块所取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具体比例即为小股东B在H公司的持股比例。但由于大股东A的关联公司C开发该地块既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所以,小股东B的赔偿范围存在不确定性。
  3.2.5 赔偿实现的可能性
  小股东B的赔偿是否能否得到实现,同样要看大股东A的偿付能力。
  3.2.6 小股东B的举证责任
  小股东B应当提交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大股东A与C公司关联关系的证据;(2)H公司与大股东关联公司C之间的交易合同;(3)小股东B反对上述交易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类似文件;(4)H公司和C公司之间交易时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别;(5)大股东的关联公司C开发建设地块的收益状况。在上述举证责任中(4)对于小股东A而言其举证难度较大。
  3.3 提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3.3.1 诉讼利益的归属
  如上述(1)所述,小股东B起诉大股东A和其关联公司C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归属于公司。
  3.3.2 诉讼成本的承担
  如上述(1)所述,小股东B起诉大股东A和其关联公司C的诉讼成本应当由H公司承担。
  3.3.3 诉讼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H公司利益的问题,但没有解决大股东A与小股东B之间的纠纷问题。
  3.3.4 赔偿范围
  如上述(1)(2)所述,小股东B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大股东A的关联公司C开发该地块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但由于大股东A的关联公司C开发该地块既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所以,小股东B采取(2)所述主张赔偿的,则存在不确定性。
  3.3.5 赔偿实现的可能性
  小股东B主张大股东B和其关联公司C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实现的可能性因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主体(大股东A的关联公司C)而显得更为有保障。
  3.3.6 小股东B的举证责任
  小股东B应当提交如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大股东A与C公司关联关系的证据;(2)H公司与大股东关联公司C之间的交易合同;(3)小股东B反对上述交易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类似文件;(4)大股东关联公司C明知小股东B反对该关联交易仍进行交易的主观过错;(5)H公司和C公司之间交易时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6)大股东的关联公司C开发建设地块的收益状况。在上述举证责任中(4)和(6)对于小股东A而言其举证难度较大。   3.4 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诉讼
  3.4.1 诉讼利益的归属
  小股东B诉请H公司收购其股份,所得利益归属于小股东B。3.4.2 诉讼成本的承担
  如上述(2)所述,诉讼费等费用由败诉方H公司承担,律师费一般由小股东B自行承担。如果诉讼不能得到支持,则由小股东B自行承担。
  3.4.3 诉讼解决的问题
  小股东B取得股份对价后退出H公司,不再与大股东A合资经营H公司,双方矛盾得以彻底解决。
  3.4.4 小股东B的股权收购款的数额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此类收购股份作价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小股东B的股权价值应当通过评估确定,评估的结果可能大于其原始出资,也可能小于其原始出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4.5 小股东B股权回购款实现的可能性
  小股东B的股权收购款能否得以实现,则应以H公司资产状况而定,一般来说,只要小股东B的股权价值评估为正数,则小股东B的股权回购款的实现就会有保障。
  3.4.6 小股东B的举证责任
  小股东B应当提交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大股东A决定进行的H公司与C公司之间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H公司的主要资产;(2)小股东B反对上述交易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类似文件;(3)小股东B的股权价值。
  4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可供中小股东选择的民事诉讼救济方式有多种,具体采取何种诉讼模式必须综合多种因素加以考量,一般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如果中小股东无意继续存续公司或者公司继续存续也无法解决股东之间矛盾的,应当首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将赔偿额归属于中小股东自己,而不应选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将赔偿归属于合资公司。
  (2)中小股东应当充分考虑合资公司转移出去资产的未来增值状况,如果转出去的资产未来增值很大,则小股东应当选择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如果未来增值比较小或者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则中小股东应当选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糾纷诉讼,按照已经过去已经发生的时间节点主张现实的损害赔偿。
  (3)如果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履约能力均欠佳的情况下,则中小股东应当首先选择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将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均作为侵权责任人,增加损害赔偿实现的可能性。
  (4)中小股东如果认为自己股权在关联交易发生后的价值仍是合适的,则可以直接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诉讼,彻底解除与大股东之间的合作。
  (5)中小股东在选择采取何种民事诉讼方式时,还应当考虑自己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能力,因为无论采取何种民事诉讼方式,证据都是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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