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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学界对清末民国的宪政史研究,基本上是采取一种文本主义的宪政观,亦即按照现代宪法学理论,或主要是成文宪法的理论框架,从法律规范主义的应然角度出发,分析与解读那些以“宪法大纲”、“宪法草案”、“民国宪法”、“临时约法”等为名的宪法文本。在这样的方法论之下,有一些重要的宪法性文件被无意忽略了,而它们,在构建近代中国国家架构的过程中,作用不容忽视。而另一种方法,则是从政治宪法学的历史主义宪法观出发去考察,这种观念不囿于既有的宪法文本,也不单纯从规范主义出发,而是从现代政治的发生学来解读和审视具有宪法意义的“文本”。从这样的观念出发,《清帝逊位诏书》的宪法意义就得以凸显。在这样的方法论下,《立宪时刻》对《清帝逊位诏书》进行全新的政治宪法学解读,正是试图还原这些重要“宪法”文本的本来面目,确定其在民国初年宪制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并由此展现其在构建现代宪政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这种解读的贡献,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一次将《清帝逊位诏书》提升到近代中国宪制,乃至宪法精神的层面上来。作者以开阔的视野,将清帝逊位、民国建立与英国的光荣革命做类比,既然在实行不成文宪法的英国,同样有《王位继承法》、《宽容法》、《权利法案》等多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其宪制体系,那么清末民初的宪制中,当然不应该以《临时约法》为唯一。事实上,《临时约法》更多的意义在于“立”,在于建立新制,而旧政权的安排,宪制的过渡,却需要依靠别的宪法性文件,《清帝逊位诏书》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可以说,《临时约法》与《清帝逊位诏书》应该是一组或“姊妹”宪法性法律,它们共同构成了作为中华民国立国根基的宪法性法律。进而言之,它不仅应该在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法律中应该占一席之地,在某种意义上,更是塑造了民国乃至近代中国的宪法精神。
其次,《立宪时刻》进一步揭示了《清帝逊位诏书》本身所具有的有关革命、人民、立宪、共和等深远而重大的宪法内涵。就革命而言,“逊位诏书”是将政权转让给一个立宪共和国,而不是传统上例行的转让给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王朝。在政权转让,建立共和政体上,可以说双方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契约性的关系,因此,相对于传统一家一姓的王朝更迭,这次对统治权的转让,根本地改变了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架构,无异于一次“革命”。同时,革命虽关乎自由,但革命可能更意味着暴力,具有摧毁的性质,特别是在近代中国的背景下。而《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本身成为“暴力革命”的“宪法之轭”,有效约束了革命的暴力,避免了现代极端政治的暴虐和血腥,从这个意义来说,它又具有“反革命”的性质,但这种“反”,却又是积极的、正面的。就人民而言,“逊位诏书”首倡“人民”一说,塑造了新时代中华民国疆域下“五族”共同形成的政治文明共同体,有着强大的说服力与感召力,并使得其后《临时约法》中的“中华人民”得到传承有续的合法性证成。此外,“诏书”中的对皇室的三项优待条件,也不应仅仅看做是一种政治赎买,它更是一个建国契约,并对此后的复辟帝制构成某种制约。
第三,经由对《清帝逊位诏书》的分析,对百年来中国宪政屡遭挫折,提出一系列新的解释。正如作者指出,辛亥革命与英国光荣革命虽可做类比,但并不完全等同,贯彻光荣革命的核心原则是洛克等人提出的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原则,而中国则不同,“逊位诏书”所反映的核心原则是“和平”原则,它与革命的暴力相对立,直面了民国肇始之际的革命激进主义,统治权实现了和平的转移。和平的美德在中国古典王制中也不鲜见,但清帝的和平逊位,将和平的美德推至极致,正如历史学家马勇在《一九一一年中国大革命》中所言,“这个王朝并非没有一点儿反抗的力量,但这个王朝的主流顺应潮流,放弃抵抗,为中华民族的重生赢得了契机,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和平交接。”可以说,清帝主动退位禅让,和平地交出权力,避免了千万黎民百姓的涂炭,此意义不可谓不重大。如果日后各方能继续妥协退让、让追求和平的美德能够继续延伸,如果清帝平稳退位遗留的“和平”原则能得以延续,一条稳健而和缓的宪政之路也许就能在近代的中国展开。然而,历史不容假设,这样的宪政精神并没能延续,百年中国的宪政之路只能坎坷向前,如果放大历史的广角镜,可以说这条路直到今天仍在继续。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解读,尽管成功地运用了现代政治宪法学的理论和话语,毕竟是带有一定“理论前见”的因素,而对于既存历史文本的解读,还是需要回到“原点”,对其来龙去脉再做細致的分析,正如邓恩在《政治理论的历史》中提出的富有启发的问题:“作者借助他或她的文本要表明什么?对于作者自己所处的社会,文本向我们展示了什么?”因此,要深入地解读一个文本,必须将其放回到历史的情境中,尽量以文本作者的当时情感体验,设身处地地做“同情性理解”。《立宪时刻》在分析“诏书”之前,尽管也提到戊戌变法、甲午海战,甚至是鸦片战争等等“宪制背景”,以及革命立宪、五族共和、开议会、省宪自治、国民权利等等近代话语,并因而认为其“本质上迥然不同于传统王朝变更中的诸多退位诏书”,而是蕴涵着现代中国宪法精义的“逊位诏书”,并因此将“诏书”及清帝逊位比做“中国版的光荣革命”,这样的理解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放置到一九一一年武昌起义、各地革命风起云涌、共和呼声此起彼伏的背景下来看,此时隆裕皇太后与“清帝”等在位者,显然无心继续再去主动构建现代“宪制”,他们更多考虑的恐怕还是自身的现实处境,以及革命后的生计去路。尽管“诏书”就其部分内容而言,含有现代宪制的因素,但也仅仅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仍然是侧重逊位皇帝的优待安排,与传统王朝变更实无二致,之所以有了“共和”、“立宪”、“人民”等等内容,不过是赶上了近代政治变革的潮流而已。因此,今天运用现代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话语系统,对这些形式化的用语重新解读,尚需要更审慎的态度,也需要做更为仔细的分辨,否则很可能就成为过度解读。
此外,即使将《清帝逊位诏书》一并纳入考虑,在清末民初国家的总体“宪制”中,仍然存在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诏书”和《临时约法》作为姊妹篇,构成了民初宪法性法律文件的最核心内容,但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全部。仅仅就“旧政权”的安排而言,“诏书”也只是进行了极为大略的规划,如果保留君主,那么将来帝位继承如何安排,新旧“政府”机构如何顺利交接,这些都是有待考虑的空白。当然,它们可能是继续以书面立法的形式落实,也可能是以某种“惯例”的方式存在,但无论形式怎样,都不能忽视其在民初宪制中的作用。就此而言,对《清帝逊位诏书》的解读,又仅仅是发轫之作,或许还有更多的民初宪制文本尚有待挖掘。
历史是复杂的,也是多面的;历史文本似乎是明了的,但同时又是多维的。放弃既有的陈见,以现代学术的理论视角,对《清帝逊位诏书》重新进行解读,或可以说是作文化史研究中的“深描”,尽管仍有诸多尚需廓清的地方,但其对于重新认识与理解民国初年立宪建国的历史现实,乃至对于今天的民主法治建设,都不无积极的意义。
(《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高全喜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二○一一年七月版)
首先,第一次将《清帝逊位诏书》提升到近代中国宪制,乃至宪法精神的层面上来。作者以开阔的视野,将清帝逊位、民国建立与英国的光荣革命做类比,既然在实行不成文宪法的英国,同样有《王位继承法》、《宽容法》、《权利法案》等多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其宪制体系,那么清末民初的宪制中,当然不应该以《临时约法》为唯一。事实上,《临时约法》更多的意义在于“立”,在于建立新制,而旧政权的安排,宪制的过渡,却需要依靠别的宪法性文件,《清帝逊位诏书》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可以说,《临时约法》与《清帝逊位诏书》应该是一组或“姊妹”宪法性法律,它们共同构成了作为中华民国立国根基的宪法性法律。进而言之,它不仅应该在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法律中应该占一席之地,在某种意义上,更是塑造了民国乃至近代中国的宪法精神。
其次,《立宪时刻》进一步揭示了《清帝逊位诏书》本身所具有的有关革命、人民、立宪、共和等深远而重大的宪法内涵。就革命而言,“逊位诏书”是将政权转让给一个立宪共和国,而不是传统上例行的转让给另外一个一家一姓之王朝。在政权转让,建立共和政体上,可以说双方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契约性的关系,因此,相对于传统一家一姓的王朝更迭,这次对统治权的转让,根本地改变了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架构,无异于一次“革命”。同时,革命虽关乎自由,但革命可能更意味着暴力,具有摧毁的性质,特别是在近代中国的背景下。而《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本身成为“暴力革命”的“宪法之轭”,有效约束了革命的暴力,避免了现代极端政治的暴虐和血腥,从这个意义来说,它又具有“反革命”的性质,但这种“反”,却又是积极的、正面的。就人民而言,“逊位诏书”首倡“人民”一说,塑造了新时代中华民国疆域下“五族”共同形成的政治文明共同体,有着强大的说服力与感召力,并使得其后《临时约法》中的“中华人民”得到传承有续的合法性证成。此外,“诏书”中的对皇室的三项优待条件,也不应仅仅看做是一种政治赎买,它更是一个建国契约,并对此后的复辟帝制构成某种制约。
第三,经由对《清帝逊位诏书》的分析,对百年来中国宪政屡遭挫折,提出一系列新的解释。正如作者指出,辛亥革命与英国光荣革命虽可做类比,但并不完全等同,贯彻光荣革命的核心原则是洛克等人提出的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原则,而中国则不同,“逊位诏书”所反映的核心原则是“和平”原则,它与革命的暴力相对立,直面了民国肇始之际的革命激进主义,统治权实现了和平的转移。和平的美德在中国古典王制中也不鲜见,但清帝的和平逊位,将和平的美德推至极致,正如历史学家马勇在《一九一一年中国大革命》中所言,“这个王朝并非没有一点儿反抗的力量,但这个王朝的主流顺应潮流,放弃抵抗,为中华民族的重生赢得了契机,实现了国家权力的和平交接。”可以说,清帝主动退位禅让,和平地交出权力,避免了千万黎民百姓的涂炭,此意义不可谓不重大。如果日后各方能继续妥协退让、让追求和平的美德能够继续延伸,如果清帝平稳退位遗留的“和平”原则能得以延续,一条稳健而和缓的宪政之路也许就能在近代的中国展开。然而,历史不容假设,这样的宪政精神并没能延续,百年中国的宪政之路只能坎坷向前,如果放大历史的广角镜,可以说这条路直到今天仍在继续。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解读,尽管成功地运用了现代政治宪法学的理论和话语,毕竟是带有一定“理论前见”的因素,而对于既存历史文本的解读,还是需要回到“原点”,对其来龙去脉再做細致的分析,正如邓恩在《政治理论的历史》中提出的富有启发的问题:“作者借助他或她的文本要表明什么?对于作者自己所处的社会,文本向我们展示了什么?”因此,要深入地解读一个文本,必须将其放回到历史的情境中,尽量以文本作者的当时情感体验,设身处地地做“同情性理解”。《立宪时刻》在分析“诏书”之前,尽管也提到戊戌变法、甲午海战,甚至是鸦片战争等等“宪制背景”,以及革命立宪、五族共和、开议会、省宪自治、国民权利等等近代话语,并因而认为其“本质上迥然不同于传统王朝变更中的诸多退位诏书”,而是蕴涵着现代中国宪法精义的“逊位诏书”,并因此将“诏书”及清帝逊位比做“中国版的光荣革命”,这样的理解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放置到一九一一年武昌起义、各地革命风起云涌、共和呼声此起彼伏的背景下来看,此时隆裕皇太后与“清帝”等在位者,显然无心继续再去主动构建现代“宪制”,他们更多考虑的恐怕还是自身的现实处境,以及革命后的生计去路。尽管“诏书”就其部分内容而言,含有现代宪制的因素,但也仅仅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仍然是侧重逊位皇帝的优待安排,与传统王朝变更实无二致,之所以有了“共和”、“立宪”、“人民”等等内容,不过是赶上了近代政治变革的潮流而已。因此,今天运用现代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话语系统,对这些形式化的用语重新解读,尚需要更审慎的态度,也需要做更为仔细的分辨,否则很可能就成为过度解读。
此外,即使将《清帝逊位诏书》一并纳入考虑,在清末民初国家的总体“宪制”中,仍然存在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诏书”和《临时约法》作为姊妹篇,构成了民初宪法性法律文件的最核心内容,但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全部。仅仅就“旧政权”的安排而言,“诏书”也只是进行了极为大略的规划,如果保留君主,那么将来帝位继承如何安排,新旧“政府”机构如何顺利交接,这些都是有待考虑的空白。当然,它们可能是继续以书面立法的形式落实,也可能是以某种“惯例”的方式存在,但无论形式怎样,都不能忽视其在民初宪制中的作用。就此而言,对《清帝逊位诏书》的解读,又仅仅是发轫之作,或许还有更多的民初宪制文本尚有待挖掘。
历史是复杂的,也是多面的;历史文本似乎是明了的,但同时又是多维的。放弃既有的陈见,以现代学术的理论视角,对《清帝逊位诏书》重新进行解读,或可以说是作文化史研究中的“深描”,尽管仍有诸多尚需廓清的地方,但其对于重新认识与理解民国初年立宪建国的历史现实,乃至对于今天的民主法治建设,都不无积极的意义。
(《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高全喜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二○一一年七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