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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