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撤销诉讼是日本行政诉讼中最具有历史沿革性的诉讼类型,1962年颁布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实行撤销诉讼中心主义。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作为撤销诉讼的诉讼要件,能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分或裁决的资格。《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撤销诉讼只有对于请求该处分或裁决的撤销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才可以提起,即以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为判断原告适格的标准,而不论是否为处分的相对人。判断什么是“法律上的利益”就成了审查撤销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但是何谓“法律上的利益”,1962年的立法并未明确界定,为日后学说及判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