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研究论文深入探讨和研究中国与欧盟贸易关系的发展,及两者间贸易失衡的问题,同时探讨中欧在反倾销争端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最后对前述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与评析。
【关键词】中欧贸易;反倾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
一、前言
我国与欧盟之间的经贸往来,源自于1975年双方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并于1978年签订了第一份贸易协议,该协议于1985年由“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暨经济协议”(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所取代,成为欧盟与中国双方合作的基础,其中包含着彼此经贸往来的平等互惠原则,即双方均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并对部分我国输往欧盟的工业与农业产品提供普遍性优惠关税制(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以促进双方贸易的平等。在此之后我国与欧盟一直维持密切的经贸关系,而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双方的经贸关系也更加频繁,根据欧盟统计局(Eurostat)2009年的数据显示,对于欧盟而言,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同样地,欧盟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是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但随着双方经贸往来愈加密切与中国经济日益开放的进程,双方的贸易往来逐渐呈现了失衡的现象,这主要来自于我国用丰富的资源与低价劳力所生产的低成本产品的多量出口,所造成的压力,这一现象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并没有得到改善,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反而更趋严重。而当初中国的主要对外贸易伙伴,如美国、印度与欧盟等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就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谈判与商议,并与中国签署“中国加入工作小组报告”(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以下简称小组报告)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下简称协议书),让中国针对协议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第16条“过渡时期特定产品防卫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TPSSM)以及小组报告中第240条的“纺织品特殊防卫条款”等特殊条款进行承诺,并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一体适用;其中关于协议书第15条所规范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就成为日后其他国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与措施的主要原因。
反倾销为贸易救助方法的一种,被视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手段;根据世贸组织1995至2010年的反倾销相关统计显示,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发起反倾销最频繁的对象之一,在这当中又以欧盟与美国等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为最多。而我国之所以经常遭受到各国发起反倾销措施的制裁,主要因为当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于协定书第15条中对其“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Status;NMES)所作出的承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别与从我国进口的产品是否构成倾销之嫌有极大的关系,而这也成为我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印度与欧盟等国家的最大争议所在。
二、欧盟与中国贸易的发展与贸易失衡问题
随着我国在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除金融风暴时期的影响外,其对外贸易顺差已经连续七年保持20%的增长幅度,其中又以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逆差最为显著,来自中国的产品进口贸易量从2001年起每年增加幅度日益扩大,但欧盟出口至中国的增加幅度却相对的缓慢。根据2010年欧盟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9年间欧盟与中国货物贸易总值增长了两倍以上,虽然欧盟出口至中国的贸易额由307亿欧元增长至816亿欧元,但相比之下中国出口至欧盟的贸易额也由820亿欧元倍增至2,148亿欧元。由此可见,双方的贸易失衡问题相当的严重,而其中欧盟对中国贸易逆差最大的类别为机器及机械用具(Machinery and Mechanical Appliances,Electrical Equipment),其次为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Textiles and Clothing Products);第三大贸易逆差类别是杂项制品;第四大类别为金属及其制品;第五大类别是鞋、帽、伞、杖及其零件。因此欧盟也相对的采取了贸易救助措施以对付双方之间巨大的贸易差额,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调查与防卫政策等,希望维护本身贸易市场与内部的产业利益。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全球共计有4,846件防卫措施、反倾销税、平衡税与争端解决案件,其中有3,752件属于反倾销的争端,可见反倾销措施是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贸易救助工具;另外,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也显示自1995至2009年止,中国最常遭受世贸组织成员发起反倾销的措施,美国、欧盟与印度是所有发起反倾销国家中最为积极的,这三者的反倾销主要对象皆为我国。在这当中又以欧盟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频率最高,占双方贸易争端案件中的60%,其中更有70至80%集中于纺织、化学、金属等劳力密集型产业。
三、中欧反倾销争端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欧盟对中国有关反倾销的案件数占双方贸易争端总案件数的六成以上,主要原因来自于“中国加入协议书”中第15条规定对于“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认定标准中,对于中国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案件的判定。第15条适用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我国生产者在接受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反倾销调查时需要履行的义务;(2)对我国生产者适用该条的世贸组织进口成员需履行的义务。而根据中国加入协议书第15条规定,中国对其非市场经济地位作出承诺:(1)若中国能证明该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在补贴和倾销争端中可采用中国的成本或价格;否则,将实行第三国成本或价格以做比较;(2)衡量中国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主要依据世贸组织进口会员国的国内法,而非中国国内或国际相关法令标准;(3)该条协议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生效,最长有效期为15年,意即当初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达成的协议中,中国就已承诺以非市场经济地位加入世贸组织,同意中国企业在接受世贸组织进口会员国反倾销调查时,应该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各方面具备市场经济的条件。若不能明确证明符合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会员国可就条约规定,将该商品的价格与进口国或替代国家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做比较。但对于中国而言,其“替代国”,即所谓产品价格比较的国家,多为新加坡、美国与墨西哥等一般正常的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其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较高,因而在价格比较上的落差也明显加大,因此对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在条约的适用上,常常导致中国企业更高的败诉机率。这个情形在1998年4月在欧盟通过对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第905号规章中,获得些许改善,即自该年7月1日后中国从非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名单中删除,但这并未代表中国就正式成为欧盟所认定的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的一员,反而是纳入特殊非市场经济(Special Non-market Economy)国家名单之中,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做为判定是否构成倾销。虽然如此,该规章只承认符合市场经济标准的中国企业可实行市场经济方法处理,但不代表欧盟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与越南等其他三个国家仍然被欧盟视为“特殊非市场经济体”。为此我国经常对欧美等国提出抗议,要求尽早予其一般市场经济的地位,我国在“2003中国WTO报告”中即指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产品出口在长时间内仍旧会面临国外的反倾销困扰。而欧盟在2003年9月公布的文件中,虽对于中国这项要求提出响应,表示欧盟承诺会就给予中国全面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考虑,并针对双方的反倾销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但对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始终没有提出正面的回复。至目前为止,因为中国在协议书第15条中所做出的承诺以及欧盟方面的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在面对有关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调查中,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证明该产业以市场经济规范运作,而改为采用比较具有歧视性的替代国原则以比较其出口价格的正常价值。该规定虽将在2016年自动终止,但在这期间凡有中国厂商涉入的的反倾销调查案,皆必须由替代国价格的比较来判定,而不依据与中国国内正常价格或生产成本进行比较,这对我国的生产者而言形成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对于中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与其对外贸易,特别是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截至2009年为止世界上共计有77国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国家,但其中尚不包括中国最主要的三大贸易伙伴以及与其有频繁的反倾销争端的国家:美国、欧盟与日本。
四、结论
欧盟与中国的经贸政策分为3个时期:(1)1978-1985年欧盟与中国经贸政策基础;(2)1995-1998年欧盟与中国的长期伙伴关系;(3)2000年至今的全面伙伴关系。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原本就趋于紧密的贸易伙伴关系,也更加密切并往来频繁,但是,中国产品近年来受欧盟指控倾销的增加,主要原因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会员国可以在2016年前将它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所致,因为反倾销案提出国的调查当局对于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判断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是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即替代国)的同类产品,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的幅度,征以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所以我国商品较容易被课征高额的反倾销税;因而如何减少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制约成为双方贸易往来的重要关键,其中最主要的就在于中国是否能够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尽管目前全球已经有77个国家公开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其中却缺少了我国的最主要的三大贸易伙伴,这些国家仍旧在反倾销的问题上将中国视同非市场经济国家,使中国出口厂商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但如果欧盟先行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与日本等国家也可能因此随之效法,在此情况下势必会对目前中国与欧美等国之间的贸易产生影响,甚至可能连带造成中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上地位的改变。即使中国无法在协议书生效的期间内提早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该协议中对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限制也会于2016年起失去效力,那么,我国终究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参考文献
[1]王美莹,李雪.试论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与对华反倾销[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2]马连良.中国“非市场经济”的定位与出口产品遭歧视分析[J].经济论坛,2009(23).
[3]汤涛.反倾销、反补贴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J].现代经济信息,2009(11).
作者简介:梁日杰(1961—),男,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毕业,北京联合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学各个领域。
【关键词】中欧贸易;反倾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
一、前言
我国与欧盟之间的经贸往来,源自于1975年双方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并于1978年签订了第一份贸易协议,该协议于1985年由“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暨经济协议”(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所取代,成为欧盟与中国双方合作的基础,其中包含着彼此经贸往来的平等互惠原则,即双方均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并对部分我国输往欧盟的工业与农业产品提供普遍性优惠关税制(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以促进双方贸易的平等。在此之后我国与欧盟一直维持密切的经贸关系,而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双方的经贸关系也更加频繁,根据欧盟统计局(Eurostat)2009年的数据显示,对于欧盟而言,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同样地,欧盟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是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但随着双方经贸往来愈加密切与中国经济日益开放的进程,双方的贸易往来逐渐呈现了失衡的现象,这主要来自于我国用丰富的资源与低价劳力所生产的低成本产品的多量出口,所造成的压力,这一现象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并没有得到改善,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反而更趋严重。而当初中国的主要对外贸易伙伴,如美国、印度与欧盟等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就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谈判与商议,并与中国签署“中国加入工作小组报告”(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以下简称小组报告)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下简称协议书),让中国针对协议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第16条“过渡时期特定产品防卫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TPSSM)以及小组报告中第240条的“纺织品特殊防卫条款”等特殊条款进行承诺,并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一体适用;其中关于协议书第15条所规范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就成为日后其他国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与措施的主要原因。
反倾销为贸易救助方法的一种,被视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手段;根据世贸组织1995至2010年的反倾销相关统计显示,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发起反倾销最频繁的对象之一,在这当中又以欧盟与美国等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为最多。而我国之所以经常遭受到各国发起反倾销措施的制裁,主要因为当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于协定书第15条中对其“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Status;NMES)所作出的承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别与从我国进口的产品是否构成倾销之嫌有极大的关系,而这也成为我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印度与欧盟等国家的最大争议所在。
二、欧盟与中国贸易的发展与贸易失衡问题
随着我国在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除金融风暴时期的影响外,其对外贸易顺差已经连续七年保持20%的增长幅度,其中又以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逆差最为显著,来自中国的产品进口贸易量从2001年起每年增加幅度日益扩大,但欧盟出口至中国的增加幅度却相对的缓慢。根据2010年欧盟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9年间欧盟与中国货物贸易总值增长了两倍以上,虽然欧盟出口至中国的贸易额由307亿欧元增长至816亿欧元,但相比之下中国出口至欧盟的贸易额也由820亿欧元倍增至2,148亿欧元。由此可见,双方的贸易失衡问题相当的严重,而其中欧盟对中国贸易逆差最大的类别为机器及机械用具(Machinery and Mechanical Appliances,Electrical Equipment),其次为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Textiles and Clothing Products);第三大贸易逆差类别是杂项制品;第四大类别为金属及其制品;第五大类别是鞋、帽、伞、杖及其零件。因此欧盟也相对的采取了贸易救助措施以对付双方之间巨大的贸易差额,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调查与防卫政策等,希望维护本身贸易市场与内部的产业利益。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全球共计有4,846件防卫措施、反倾销税、平衡税与争端解决案件,其中有3,752件属于反倾销的争端,可见反倾销措施是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贸易救助工具;另外,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也显示自1995至2009年止,中国最常遭受世贸组织成员发起反倾销的措施,美国、欧盟与印度是所有发起反倾销国家中最为积极的,这三者的反倾销主要对象皆为我国。在这当中又以欧盟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频率最高,占双方贸易争端案件中的60%,其中更有70至80%集中于纺织、化学、金属等劳力密集型产业。
三、中欧反倾销争端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欧盟对中国有关反倾销的案件数占双方贸易争端总案件数的六成以上,主要原因来自于“中国加入协议书”中第15条规定对于“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认定标准中,对于中国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案件的判定。第15条适用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我国生产者在接受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反倾销调查时需要履行的义务;(2)对我国生产者适用该条的世贸组织进口成员需履行的义务。而根据中国加入协议书第15条规定,中国对其非市场经济地位作出承诺:(1)若中国能证明该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在补贴和倾销争端中可采用中国的成本或价格;否则,将实行第三国成本或价格以做比较;(2)衡量中国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主要依据世贸组织进口会员国的国内法,而非中国国内或国际相关法令标准;(3)该条协议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生效,最长有效期为15年,意即当初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达成的协议中,中国就已承诺以非市场经济地位加入世贸组织,同意中国企业在接受世贸组织进口会员国反倾销调查时,应该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各方面具备市场经济的条件。若不能明确证明符合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会员国可就条约规定,将该商品的价格与进口国或替代国家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做比较。但对于中国而言,其“替代国”,即所谓产品价格比较的国家,多为新加坡、美国与墨西哥等一般正常的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其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较高,因而在价格比较上的落差也明显加大,因此对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在条约的适用上,常常导致中国企业更高的败诉机率。这个情形在1998年4月在欧盟通过对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第905号规章中,获得些许改善,即自该年7月1日后中国从非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名单中删除,但这并未代表中国就正式成为欧盟所认定的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的一员,反而是纳入特殊非市场经济(Special Non-market Economy)国家名单之中,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做为判定是否构成倾销。虽然如此,该规章只承认符合市场经济标准的中国企业可实行市场经济方法处理,但不代表欧盟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与越南等其他三个国家仍然被欧盟视为“特殊非市场经济体”。为此我国经常对欧美等国提出抗议,要求尽早予其一般市场经济的地位,我国在“2003中国WTO报告”中即指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产品出口在长时间内仍旧会面临国外的反倾销困扰。而欧盟在2003年9月公布的文件中,虽对于中国这项要求提出响应,表示欧盟承诺会就给予中国全面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考虑,并针对双方的反倾销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但对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始终没有提出正面的回复。至目前为止,因为中国在协议书第15条中所做出的承诺以及欧盟方面的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在面对有关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调查中,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证明该产业以市场经济规范运作,而改为采用比较具有歧视性的替代国原则以比较其出口价格的正常价值。该规定虽将在2016年自动终止,但在这期间凡有中国厂商涉入的的反倾销调查案,皆必须由替代国价格的比较来判定,而不依据与中国国内正常价格或生产成本进行比较,这对我国的生产者而言形成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对于中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与其对外贸易,特别是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截至2009年为止世界上共计有77国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国家,但其中尚不包括中国最主要的三大贸易伙伴以及与其有频繁的反倾销争端的国家:美国、欧盟与日本。
四、结论
欧盟与中国的经贸政策分为3个时期:(1)1978-1985年欧盟与中国经贸政策基础;(2)1995-1998年欧盟与中国的长期伙伴关系;(3)2000年至今的全面伙伴关系。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原本就趋于紧密的贸易伙伴关系,也更加密切并往来频繁,但是,中国产品近年来受欧盟指控倾销的增加,主要原因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会员国可以在2016年前将它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所致,因为反倾销案提出国的调查当局对于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判断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是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即替代国)的同类产品,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的幅度,征以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所以我国商品较容易被课征高额的反倾销税;因而如何减少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制约成为双方贸易往来的重要关键,其中最主要的就在于中国是否能够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尽管目前全球已经有77个国家公开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其中却缺少了我国的最主要的三大贸易伙伴,这些国家仍旧在反倾销的问题上将中国视同非市场经济国家,使中国出口厂商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但如果欧盟先行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与日本等国家也可能因此随之效法,在此情况下势必会对目前中国与欧美等国之间的贸易产生影响,甚至可能连带造成中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上地位的改变。即使中国无法在协议书生效的期间内提早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该协议中对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限制也会于2016年起失去效力,那么,我国终究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参考文献
[1]王美莹,李雪.试论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与对华反倾销[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2]马连良.中国“非市场经济”的定位与出口产品遭歧视分析[J].经济论坛,2009(23).
[3]汤涛.反倾销、反补贴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J].现代经济信息,2009(11).
作者简介:梁日杰(1961—),男,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毕业,北京联合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学各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