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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律师事务所是一个特殊性十分明显的组织,通过研究发现律师事务所的绩效考核在计划、跟踪、考核、控制和反馈环节均存在一些固有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建议,增加绩效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吸引和留住优秀律师,提升事务所的竞争优势。
关键词:绩效计划;绩效跟踪;绩效考核;绩效反馈
1.问题提出
绩效管理是一个席卷全球的管理运动,起于企业绩效管理,逐步被政府组织引入和广泛运用,并且可能会被所有规模组织和有规范管理需求的组织运用。律师事务所从学术分类来说属于非营利组织,从法律属性来说属于特殊的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该如何进行绩效管理才能保证其性质的平衡、吸引和留住优秀律师和提升事务所的竞争优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兼具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研究课题。
2.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
(1)非营利性的组织。学术上认为律师事务所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其使命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非法律纠纷当事人和刑事案件被告的合法权利,营利不是使命所在。
(2)特殊的合伙企业。律所合伙人出资组成的、以专门知识提供服务的特殊的合伙企业,这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必须满足的投资必须有收益,换句话说,必须营利。
(3)员工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的员工除了专职管理人员外,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其专业性非常强,几乎是所有组织中单一职业资格证书比例最高的,从这一点来说是专业性最强的组织。
3.律师事务所绩效管理现状与问题
本文根据约翰.威廉姆斯的观点,从绩效计划、绩效跟踪、绩效考核和绩效反馈四个环节分析律师事务所员工绩效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1)绩效计划现状与问题
非刑事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快速增加,在不考虑律师事务所知名度和影响力等的情况下,简单计算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会出现同步增加的趋势,这样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绩效计划就非常简单,只需要做加法即可。但是律师事务所绩效计划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概括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绩效计划受到以下几个要素的影響。
第一,非刑事法律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量。非刑事法律纠纷包括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纠纷案件会包括多重法律关系,极端情况下会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违法犯罪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正相关,现实社会的警察越来越多、法官越来越多、律师越来越多、结案越来越久的实际也印证了这一点。1998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为588万件,而2018年受理2800万件,比上年增加8.8%,创历史新高,自1998年以来年均增幅18.8%。也就是说,从案件发生量上评估,律师事务所的案源非常丰富,增幅明显。律师事务所在绩效计划上对此缺乏足够的评估,特别是对律师事务所业务区域的案件发展状况和结构特征缺乏必要的研究。
第二,事律师务所代理案件所占发生案件的比例。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大差异性,一些大型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案源极为丰富,不仅在注册地所占比例很高,同时在外地也有很多案源,一般小所的案源就极为有限,因此,单纯比较案源数量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无法判断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比例。但是总体规律是小所的案件少、比例低,反之亦然。律师事务所往往是做自己的事,缺乏对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的横向比较,更缺乏对更大范围内的事务所之间做比较,仅仅满足于自我的纵向比较。
第三,代理案件的代理费用大小。案件代理费用是行政指导、市场调节和自愿协商的三种机制并存。代理费用存在严重的肥瘦不均特点,一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代理费用较低,特别是存在着地区差异,比如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的代理费用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的代理费用;经济纠纷和严重刑事案件的代理费用一般高出较多,特别是案值较大的经济纠纷采用比例分成的对赌约定,案件代理费用可以达到千万元甚至亿元为单位。律师事务所单纯从代理费这个角度进行考核会使律师事务所的公共服务和非营利性特征弱化,确定这一标准就必须对代理案件本身进行必要的评价,但是由于代理案件的非均衡性,导致律师事务所对案件缺乏必要的筛选机制,导致案件参差不齐,影响代理费用,更不要谈代理的社会意义。
第四,代理案件的难度与胜诉率高低。简单来看,代理案件不论胜诉败诉都可以获得代理费,但是胜诉率高低却决定着后续代理的机会大小以及代理费用的议价能力大小。代理胜诉率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对方当事人、对方代理律师、法院法官水平和司法公平性有着极大的关系,有些律师代理一些小案子即便是胜诉率较高但影响力有限,较少律师代理具有难度的复杂大案一代成名,对后期的案件的胜诉率具有积极影响。律师事务所在战略上缺乏代理具有难度和影响力的案件的规划,更多的是满足于没有挑战性的普通案件;在胜诉率方面虽然也非常在意,但缺乏制度性设计,满足于败诉也不少拿钱的消极心理。
(2)绩效跟踪现状与问题
绩效跟踪是绩效管理的信息获取环节,在有效的绩效管理中至关重要。但是,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案件采取代理律师负责制,代理律师独立对代理案件负责。代理案件的进度不受代理律师的控制,更多的受到管辖法院的案件多少、复杂程度、审判效率,新证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或者团队负责人一般无权直接干预代理律师的代理行为,对绩效跟踪的效果不明显。
(3)绩效考核现状与问题
绩效考核是利用一定指标衡量绩效高低的绩效管理手段。律师事务所的绩效考核一般较为简单,主要依据案源创收这个十分容易衡量的经济指标。由于代理费用在签订代理协议时收取,所以只要接到代理案件就有十分确定的创收。但是代理案件的周期具有很大的弹性,一个案件的代理周期可能几个月,也可能持续数年,绩效考核对这一问题考虑不足。同时,代理结果不会影响代理费用,但是代理成败却是律师事务所未来业务量大小和创收多少的重要影响因素,绩效考核中未能很好的体现这一点。 (4)绩效反馈现状与问题
绩效反馈是绩效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个人、团队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现在主要通过律师薪酬和职级来体现。由于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合伙人制,高级合伙人、一般合伙人和非合伙人律师之间具有明显身份固化的特征,普通律师、特别是助理律师的绩效反馈中体现相对较差。
4.律师事务所绩效管理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1)绩效计划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绩效计划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事务所战略性计划不足。第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与案件发生的关系上不能根据社会总体情况做出战略性规划,今后必须加强相关性研究,做好扩大业务范围和代理更多业务的战略准备;第二,在代理业务的比例上缺乏狼性,比较容易满足已经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做纵向比较之后的满足感,今后业务上要从业务比例上增加份额,不仅仅是自我比较,更要做市级、省级和国内、甚至是国际比较,只有比较才能知道自己事务所和其他事务所的之间优劣,积极开拓更大的市场;第三,寻找更具有价值的案件代理,这不仅表现在代理费用上,同时也表现在代理的社会意义上;第四,具有挑战性的代理案件不足,无论在难度、复杂性还是代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方面,今后代理案件除了常规案件,应该勇于代理在较大范围内具有难度和影响力的案件,并且应该设计具体的比例,以提升战略定位,避免过多限于一般的案件而失去领导或追赶领导地位的机会。
(2)绩效跟踪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绩效跟踪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绩效跟踪制度设计导致缺乏实际上的跟踪。代理律师负责制是律师事务所的基本制度,但是不能由此免去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的跟踪责任。由于这些人往往有自己代理案件的羁绊,无暇对下级律师的代理案件进行跟踪,导致下级律师在业务瓶颈、司法建议和异议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内部沟通,面对对方当事人、对方代理律师和法官时的谈判能力和辩护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今后应该加大内部沟通,高级别的律师对下级案件做好必要的指导,必要时把指导下级作为考核高级律师的重要指标。
(3)绩效考核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绩效考核问题源于绩效指标的唯一化和表面化。唯一化是指事务所的绩效考核仅有创收这唯一的指标,唯一化带来的是只见经济指标的增长,经济指标增长背后的因素缺乏考虑,即表面化。建议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合理赋予各指标的权重。第一,增设胜诉率指标。胜诉虽然不是创收的必要条件,但是胜诉却是获得代理的重要因素,法律关系当事人为在非刑事法律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收益最大化,对案件最终的胜诉带有一定的预期,也间接的影响着潜在法律关系当事人对事务所和律师的代理委托。第二,增设委托人满意度指标。胜诉和败诉既有事务所和律师代理水平的因素,更是案件本身性质的决定的,代理胜诉并非绝对达到委托人的预期,代理败诉也可能超出委托人的预期。因此,设置满意度指标,可以有效检验代理效果。第三,增设代理影响力指标。律师事务所追求经济利益并无不当,但同时也是非盈利组织,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公益代理不仅仅是会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更是会收获更多的案源。
(4)绩效反馈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绩效反馈问题的成因是身份固化,因此建议打破身份固化,建立更加灵活的合伙人制度和具有竞争力的非合伙人制度。扩大一般合伙人的规模使具有能力的非合伙人进入合伙人队伍,增加合伙人的竞争优势;通过绩效考核留住优秀律师,也吸引优秀律师加盟,增加律师队伍的竞争力。
作者简介:
董淳勻(1988.10——),男,山东青岛人,长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7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绩效管理。
关键词:绩效计划;绩效跟踪;绩效考核;绩效反馈
1.问题提出
绩效管理是一个席卷全球的管理运动,起于企业绩效管理,逐步被政府组织引入和广泛运用,并且可能会被所有规模组织和有规范管理需求的组织运用。律师事务所从学术分类来说属于非营利组织,从法律属性来说属于特殊的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该如何进行绩效管理才能保证其性质的平衡、吸引和留住优秀律师和提升事务所的竞争优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兼具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研究课题。
2.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
(1)非营利性的组织。学术上认为律师事务所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其使命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非法律纠纷当事人和刑事案件被告的合法权利,营利不是使命所在。
(2)特殊的合伙企业。律所合伙人出资组成的、以专门知识提供服务的特殊的合伙企业,这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必须满足的投资必须有收益,换句话说,必须营利。
(3)员工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的员工除了专职管理人员外,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其专业性非常强,几乎是所有组织中单一职业资格证书比例最高的,从这一点来说是专业性最强的组织。
3.律师事务所绩效管理现状与问题
本文根据约翰.威廉姆斯的观点,从绩效计划、绩效跟踪、绩效考核和绩效反馈四个环节分析律师事务所员工绩效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1)绩效计划现状与问题
非刑事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快速增加,在不考虑律师事务所知名度和影响力等的情况下,简单计算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会出现同步增加的趋势,这样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绩效计划就非常简单,只需要做加法即可。但是律师事务所绩效计划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概括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绩效计划受到以下几个要素的影響。
第一,非刑事法律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量。非刑事法律纠纷包括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纠纷案件会包括多重法律关系,极端情况下会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违法犯罪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正相关,现实社会的警察越来越多、法官越来越多、律师越来越多、结案越来越久的实际也印证了这一点。1998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为588万件,而2018年受理2800万件,比上年增加8.8%,创历史新高,自1998年以来年均增幅18.8%。也就是说,从案件发生量上评估,律师事务所的案源非常丰富,增幅明显。律师事务所在绩效计划上对此缺乏足够的评估,特别是对律师事务所业务区域的案件发展状况和结构特征缺乏必要的研究。
第二,事律师务所代理案件所占发生案件的比例。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大差异性,一些大型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案源极为丰富,不仅在注册地所占比例很高,同时在外地也有很多案源,一般小所的案源就极为有限,因此,单纯比较案源数量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无法判断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比例。但是总体规律是小所的案件少、比例低,反之亦然。律师事务所往往是做自己的事,缺乏对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的横向比较,更缺乏对更大范围内的事务所之间做比较,仅仅满足于自我的纵向比较。
第三,代理案件的代理费用大小。案件代理费用是行政指导、市场调节和自愿协商的三种机制并存。代理费用存在严重的肥瘦不均特点,一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代理费用较低,特别是存在着地区差异,比如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的代理费用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的代理费用;经济纠纷和严重刑事案件的代理费用一般高出较多,特别是案值较大的经济纠纷采用比例分成的对赌约定,案件代理费用可以达到千万元甚至亿元为单位。律师事务所单纯从代理费这个角度进行考核会使律师事务所的公共服务和非营利性特征弱化,确定这一标准就必须对代理案件本身进行必要的评价,但是由于代理案件的非均衡性,导致律师事务所对案件缺乏必要的筛选机制,导致案件参差不齐,影响代理费用,更不要谈代理的社会意义。
第四,代理案件的难度与胜诉率高低。简单来看,代理案件不论胜诉败诉都可以获得代理费,但是胜诉率高低却决定着后续代理的机会大小以及代理费用的议价能力大小。代理胜诉率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对方当事人、对方代理律师、法院法官水平和司法公平性有着极大的关系,有些律师代理一些小案子即便是胜诉率较高但影响力有限,较少律师代理具有难度的复杂大案一代成名,对后期的案件的胜诉率具有积极影响。律师事务所在战略上缺乏代理具有难度和影响力的案件的规划,更多的是满足于没有挑战性的普通案件;在胜诉率方面虽然也非常在意,但缺乏制度性设计,满足于败诉也不少拿钱的消极心理。
(2)绩效跟踪现状与问题
绩效跟踪是绩效管理的信息获取环节,在有效的绩效管理中至关重要。但是,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案件采取代理律师负责制,代理律师独立对代理案件负责。代理案件的进度不受代理律师的控制,更多的受到管辖法院的案件多少、复杂程度、审判效率,新证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或者团队负责人一般无权直接干预代理律师的代理行为,对绩效跟踪的效果不明显。
(3)绩效考核现状与问题
绩效考核是利用一定指标衡量绩效高低的绩效管理手段。律师事务所的绩效考核一般较为简单,主要依据案源创收这个十分容易衡量的经济指标。由于代理费用在签订代理协议时收取,所以只要接到代理案件就有十分确定的创收。但是代理案件的周期具有很大的弹性,一个案件的代理周期可能几个月,也可能持续数年,绩效考核对这一问题考虑不足。同时,代理结果不会影响代理费用,但是代理成败却是律师事务所未来业务量大小和创收多少的重要影响因素,绩效考核中未能很好的体现这一点。 (4)绩效反馈现状与问题
绩效反馈是绩效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个人、团队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现在主要通过律师薪酬和职级来体现。由于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合伙人制,高级合伙人、一般合伙人和非合伙人律师之间具有明显身份固化的特征,普通律师、特别是助理律师的绩效反馈中体现相对较差。
4.律师事务所绩效管理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1)绩效计划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绩效计划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事务所战略性计划不足。第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与案件发生的关系上不能根据社会总体情况做出战略性规划,今后必须加强相关性研究,做好扩大业务范围和代理更多业务的战略准备;第二,在代理业务的比例上缺乏狼性,比较容易满足已经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做纵向比较之后的满足感,今后业务上要从业务比例上增加份额,不仅仅是自我比较,更要做市级、省级和国内、甚至是国际比较,只有比较才能知道自己事务所和其他事务所的之间优劣,积极开拓更大的市场;第三,寻找更具有价值的案件代理,这不仅表现在代理费用上,同时也表现在代理的社会意义上;第四,具有挑战性的代理案件不足,无论在难度、复杂性还是代理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方面,今后代理案件除了常规案件,应该勇于代理在较大范围内具有难度和影响力的案件,并且应该设计具体的比例,以提升战略定位,避免过多限于一般的案件而失去领导或追赶领导地位的机会。
(2)绩效跟踪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绩效跟踪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绩效跟踪制度设计导致缺乏实际上的跟踪。代理律师负责制是律师事务所的基本制度,但是不能由此免去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团队负责人的跟踪责任。由于这些人往往有自己代理案件的羁绊,无暇对下级律师的代理案件进行跟踪,导致下级律师在业务瓶颈、司法建议和异议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内部沟通,面对对方当事人、对方代理律师和法官时的谈判能力和辩护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今后应该加大内部沟通,高级别的律师对下级案件做好必要的指导,必要时把指导下级作为考核高级律师的重要指标。
(3)绩效考核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绩效考核问题源于绩效指标的唯一化和表面化。唯一化是指事务所的绩效考核仅有创收这唯一的指标,唯一化带来的是只见经济指标的增长,经济指标增长背后的因素缺乏考虑,即表面化。建议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合理赋予各指标的权重。第一,增设胜诉率指标。胜诉虽然不是创收的必要条件,但是胜诉却是获得代理的重要因素,法律关系当事人为在非刑事法律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收益最大化,对案件最终的胜诉带有一定的预期,也间接的影响着潜在法律关系当事人对事务所和律师的代理委托。第二,增设委托人满意度指标。胜诉和败诉既有事务所和律师代理水平的因素,更是案件本身性质的决定的,代理胜诉并非绝对达到委托人的预期,代理败诉也可能超出委托人的预期。因此,设置满意度指标,可以有效检验代理效果。第三,增设代理影响力指标。律师事务所追求经济利益并无不当,但同时也是非盈利组织,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公益代理不仅仅是会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更是会收获更多的案源。
(4)绩效反馈问题成因与对策建议
绩效反馈问题的成因是身份固化,因此建议打破身份固化,建立更加灵活的合伙人制度和具有竞争力的非合伙人制度。扩大一般合伙人的规模使具有能力的非合伙人进入合伙人队伍,增加合伙人的竞争优势;通过绩效考核留住优秀律师,也吸引优秀律师加盟,增加律师队伍的竞争力。
作者简介:
董淳勻(1988.10——),男,山东青岛人,长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7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