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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首先分别通过条款学说、语义学说、双重功能学说以及立法者意志学说对民商法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通过明确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概念的界定、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以及政府加强监管四个措施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
前言
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由于民商法能够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本质以及规律,因此其占据着法律制度中较为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民商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同时,民法和商法之间又存在着民商合一以及相互分离的两种体例。民商合一是指民法之中包含了商法且商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以及特别法;相互分离是指民法与商法事实上又是各自独立的部门法,在民法之外还独立存在着商法典。而具体到我国,则主要是采取民法、商法两者合一的体例。民商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自愿原则。由于民商法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从民商法入手讨论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内涵以促进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本文主要从民商法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入手对民商法的内涵以及完善路径进行探索。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诚实信用具体而言是指在经济活动之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展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原则进行活动。尤其是在各类合约的签署以及后续的执行过程中需要体现出诚信并且以诚信为第一原则。通过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各类行为进行规范并使其严格的履行所签署合约之中的各类义务。不仅如此,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各类道德要求。而随着民商法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又逐渐发展出了多种包括一般条款学说、语义学说、双重功能学说以及立法者意志学说等多种学说。一般条款学说是指虽然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双方当事人需要根据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实施具有强制效力的一般性条款。语义学说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需要严格的恪守民商法条款并防治各类欺诈现象的发生。双重功能学说是指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对道德进行了规范,事实上还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效果。这无疑会使得各类法律条文能够更加灵活以及具有弹性,进而能够有效的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并有效的保证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立法者意志学生是指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以保护各种民事主体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的。而无论上述何种学说,事实上均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获得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跟定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均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保证民商活动的稳定、公正。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探索
(一)明确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概念的界定
首先,完善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进一步从法律的层面对其内涵和概念进行界定。尤其是针对现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界定相对模糊这一问题,有关立法部门需要格外的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并进一步结合上述各类学说对其内涵和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进而使得城诚实信用原则更加清晰和明确。只有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界定,才能够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真正成为制约当事双方的重要依据并最终实现稳定市场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民法典》
其次,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典》。《民法典》能够有效的对各类民商经济获得开展监管。而我国针对民商经济获得的监管还仅以《民法通则》为依据。但需要认识到《民法通则》之中仍旧存在着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漏洞和弊端。针对这一问题,司法部门需要通过进一步对《民法典》进行完善,进而通过《民法典》的规范使得民商获得中的各种行为能够得到一定的规范并为后续各类有关民商案件的判决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还可以通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需要认识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现阶段我国市场中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信用问题。而这一类信用问题已经使得市场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并严重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针对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充分的结合我国基本国情,进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建立出一整套市场信用体系。而建立市场信用体系需要以《民商法》为依托。同时,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细化,进而制定出涉及交易双方的具体标准以及惩处措施并最终实现诚信体系的建设以及对各类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处罚。
(四)政府加强监管
我国市场经济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注意市場经济。这其中要求政府需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而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言,也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加强相应的监管力度以保证各种经济行为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能够切实的履行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不仅如此,在上文中已经对诚信体系的建设进行了讨论。事实上,诚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政府部门加以引导,进而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并保证诚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袁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研究[J].决策探索月刊,2015,(18):46-46.
[2]付振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8):00226-00226.
[3]张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6,15(8):103-104.
[4]扈亚丽,闫佼佼.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16):30-31.
[5]牟晨,王茹雯,刘增仪.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15):13-14.
(作者单位: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
前言
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由于民商法能够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本质以及规律,因此其占据着法律制度中较为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民商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同时,民法和商法之间又存在着民商合一以及相互分离的两种体例。民商合一是指民法之中包含了商法且商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以及特别法;相互分离是指民法与商法事实上又是各自独立的部门法,在民法之外还独立存在着商法典。而具体到我国,则主要是采取民法、商法两者合一的体例。民商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自愿原则。由于民商法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从民商法入手讨论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内涵以促进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本文主要从民商法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入手对民商法的内涵以及完善路径进行探索。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诚实信用具体而言是指在经济活动之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展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原则进行活动。尤其是在各类合约的签署以及后续的执行过程中需要体现出诚信并且以诚信为第一原则。通过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各类行为进行规范并使其严格的履行所签署合约之中的各类义务。不仅如此,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的遵守各类道德要求。而随着民商法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又逐渐发展出了多种包括一般条款学说、语义学说、双重功能学说以及立法者意志学说等多种学说。一般条款学说是指虽然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双方当事人需要根据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实施具有强制效力的一般性条款。语义学说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需要严格的恪守民商法条款并防治各类欺诈现象的发生。双重功能学说是指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对道德进行了规范,事实上还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效果。这无疑会使得各类法律条文能够更加灵活以及具有弹性,进而能够有效的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并有效的保证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立法者意志学生是指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以保护各种民事主体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的。而无论上述何种学说,事实上均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获得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跟定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均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保证民商活动的稳定、公正。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探索
(一)明确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概念的界定
首先,完善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进一步从法律的层面对其内涵和概念进行界定。尤其是针对现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界定相对模糊这一问题,有关立法部门需要格外的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并进一步结合上述各类学说对其内涵和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进而使得城诚实信用原则更加清晰和明确。只有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界定,才能够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真正成为制约当事双方的重要依据并最终实现稳定市场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民法典》
其次,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典》。《民法典》能够有效的对各类民商经济获得开展监管。而我国针对民商经济获得的监管还仅以《民法通则》为依据。但需要认识到《民法通则》之中仍旧存在着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漏洞和弊端。针对这一问题,司法部门需要通过进一步对《民法典》进行完善,进而通过《民法典》的规范使得民商获得中的各种行为能够得到一定的规范并为后续各类有关民商案件的判决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还可以通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需要认识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现阶段我国市场中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信用问题。而这一类信用问题已经使得市场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并严重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针对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充分的结合我国基本国情,进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建立出一整套市场信用体系。而建立市场信用体系需要以《民商法》为依托。同时,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细化,进而制定出涉及交易双方的具体标准以及惩处措施并最终实现诚信体系的建设以及对各类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处罚。
(四)政府加强监管
我国市场经济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注意市場经济。这其中要求政府需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而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言,也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加强相应的监管力度以保证各种经济行为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能够切实的履行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不仅如此,在上文中已经对诚信体系的建设进行了讨论。事实上,诚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政府部门加以引导,进而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并保证诚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袁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研究[J].决策探索月刊,2015,(18):46-46.
[2]付振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8):00226-00226.
[3]张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6,15(8):103-104.
[4]扈亚丽,闫佼佼.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16):30-31.
[5]牟晨,王茹雯,刘增仪.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15):13-14.
(作者单位: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