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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视新闻隐性采访作为一种很隐蔽的采访方式,具有真实客观、简单易行、效果明显等特征,当前已经被新闻媒体经常采用。虽然隐性采访给传媒行业带来种种好处,但同时也给新闻媒体以及全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降低隐性采访的负面效果,提供真实的报道内容,是媒体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电视新闻 隐性采访 运用
隐性采访,也被大众叫做暗访、偷拍等。其主要手段和目的是指媒体记者采用不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但不进行公开采访等手段,通过针孔摄像机或者录音笔等等隐蔽方法对人物和事件所进行的采访。隐性采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真实有效的新闻事件。记者通过隐蔽的采访方式得到的新闻往往是真实和客观的,具有很高的可信性,对社会舆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被大众所称道。当前,不管是中央媒体还是地方媒体,都大量采用“隐性采访”方式来揭露社会种种不良现象及妨碍公众利益的事件。这种方式也越来越受到新闻记者的欢迎,在实地采访中被大量运用。但是,如果不能对隐性采访加以良性监督管理,在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监督薄弱的地方,很可能产生妨碍公众安全和利益的事情及大量不良后果。
一、隐性采访的分类及特点
1、隐性采访的分类
隐性采访主要可以分成广义的隐性采访和狭义的隐性采访。广义的隐性采访主要是指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不被当事人察觉的情况下,在公开场所对当事人进行采访的一种采访形式,是目前隐性采访最常见的一种形式。狭义的隐性采访是指明知或者估计被采访的当事人不会同意进行采访,而采用的隐瞒自己真实身份或者采用假的身份进行掩饰的有意图的,隐蔽拍摄或者录音等采访形式。这种采访形式通常是比较繁杂的,并且在相关法律范围内有可能是非法的,即所进行的隐性采访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益有所侵害和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2、隐性采访的特点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很重要的采访形式,与传统的公开采访相比具有很明显的特点:首先,记者是采用主动采访的形式。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去进行的一种新闻媒体获取行为,在采访的过程中,媒体记者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中,保证整个隐性采访的真实和完整性。记者在采访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从采访的详细计划以及设备安排还有采访路线及形式都必须精心准备,以保证采访的万无一失。其次,新闻事实详细而周密。采用隐蔽的采访方式,对种种社会陋习及时进行周密详实的报道,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舆论监督,通过这种隐性采访,能有效地制止很多社会不良现象,及时纠正不良作风,而且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可以得到客观而真实的新闻事件,对社会的舆论监督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第三,周密详实的新闻事实可以有效防止新闻侵权等负面消息的产生。其次,隐性采访的社会参与度很高。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都是在暗处发生的,新闻媒体的能力再大,对很多方面的了解还是不够的。所以,隐性采访的绝大多数线索都是来自于老百姓的举报,如果没有人举报,那么这种采访方式将会损失很多重大新闻信息来源。第四,隐性采访作为最受大众喜爱的采访形式,通过这种采访形式所获取的新闻,大众也最愿意去接受。第五,便于隐瞒身份信息,获得重要新闻信息。在采访过程中,面对记者的采访,有的人愿意接受采访,但是也有很多人面对记者却表示“无可奉告”,作为记者,不但要从愿意接受采访的人中获得消息来源,还必须要从“无可奉告者”中获取新闻信息。如果隐瞒记者的真实身份,在采访那些“无可奉告者”时,将具有更多便利。所以,对于隐性采访,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将具有很大的帮助。最后,隐藏采访的真实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时,必须将自己的真实目的进行隐藏,否则可能得不到新闻事实。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会面对不同的人和事,需要用不同的身份去应对采访,但不管怎么变化,隐藏自己的真实采访目的是不会改变的。
二、电视新闻隐性采访运用不当容易出现的问题
1、深入探寻采访致使记者过度介入,易陷入不利境地
隐性采访通常具有三个主要类型,而其中的“体验型”应用最为广泛,即记者采用深入采访对象内部,进行卧底体验。但这种卧底体验也常常面临很多不利因素,很多情况是被现行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例如,针对相关的“黄赌毒”的报道,记者通过隐瞒自己身份,与毒贩进行周旋,并且从他们手中购入毒品,这种购买毒品的行为,在法律上触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了涉嫌买卖毒品交易罪。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2001年9月7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暗访节目《亲历盗墓》,记者采用隐瞒身份的方式,装扮成文物贩卖者,与盗墓贼深入接触并且参与了整个盗墓全过程,而且花钱购买了盗墓所得的文物。这种深入介入,受到了大众的质疑,有关专家甚至指出其中的两名记者已经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倒卖文物罪”。
2、容易侵犯大众的隐私权而导致法律纠纷
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不受他人侵害。隐性采访过程中,受访者不知道自己正在接受采访,进而在衣着和行为上有些不堪,引起了大众对受访者的种种争议,以致出现相关侵犯“隐私权”的法律纠纷问题。
3、对言论自由重视不够,导致“报道失实”的争议
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采访的过程是隐秘的,受访者不知道记者的采访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言论表述,经常会引发相关争议,会对受访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害。例如,记者对政府人员进行暗访,受访者一般没有经过慎重考虑所进行的回答不一定能真实表述当事人的看法。通常这种回答也会造成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引发受访者的不满及对新闻“报道事实”的不满。
三、在电视新闻中如何正确运用隐性采访
1、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
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有所保护。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这样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损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上述人身权利中,最可能被大家所忽视的是隐私权。我们在隐性采访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上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2、在电视新闻中谨慎采用隐性采访
采访中使用隐性采访,要十分谨慎,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才采用隐性采访:首先是采访的新闻是批评性或者揭露社会不良现象的。一旦得到消息,这些不法分子就会逃之夭夭,如果采用显性采访就达不到采访报道的目的,只有通过隐性采访才能达到揭露他们的不法行为的目的。其次是只有采用隐性采访才能获取真实客观的新闻事实的情况。如学校乱收费现象,只有通过隐性采访深入调查,才能查到真实的不良现象。最后,通过隐性采访,获取到真实信息及证据,才能将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起到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综上,唯有谨慎采用隐性采访,妥善处理好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之间的关系,将两者有机地整合起来,才能还原事实真相,做真正好的电视新闻。
3、要正确处理好隐性采访与新闻导向之间的联系
当前,很多电视新闻记者将隐性采访制作成一些引人眼球的“爆料”,只是为了引起大众的关注,造成轰动效果,形成一些热点等。这种现象很容易出现关注视角上的不妥,使新闻导向出现偏差。作为电视新闻记者,应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本着客观真实的工作态度,切实地报道,将真实信息传达给大众,纠正歪风,解决问题,把握好电视新闻的正确导向。
4、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道德制约的关系
要合理看待隐性采访和道德制约之间的联系,着重关注人文关怀。这是电视新闻媒体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在前期采访过程中,大部分新闻媒体记者为了达到目的,经常采用暗访的采访方式。本着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原则来看,相关记者所进行的暗访是为了纠正社会的歪风邪气,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权益,这看来是完全合乎社会道德价值观的,但这种偷拍、偷录的形式常常又违背了大众的主流价值评价体系,大众对这种偷拍和偷录是很反感的。所以,在进行隐性采访时,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必须遵循客观真实的报道以及维护公众利益等基本原则,从而促进良好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与发展。
四、结语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准确运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呈现事实的真相,最有效地抓住问题的关键,向大众展示出新闻事实,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可视性”或“可听性”。适当地运用隐性采访不但可以极大地满足大众的好奇心,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道德价值体系。
责编:李甜甜
关键词:电视新闻 隐性采访 运用
隐性采访,也被大众叫做暗访、偷拍等。其主要手段和目的是指媒体记者采用不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但不进行公开采访等手段,通过针孔摄像机或者录音笔等等隐蔽方法对人物和事件所进行的采访。隐性采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真实有效的新闻事件。记者通过隐蔽的采访方式得到的新闻往往是真实和客观的,具有很高的可信性,对社会舆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被大众所称道。当前,不管是中央媒体还是地方媒体,都大量采用“隐性采访”方式来揭露社会种种不良现象及妨碍公众利益的事件。这种方式也越来越受到新闻记者的欢迎,在实地采访中被大量运用。但是,如果不能对隐性采访加以良性监督管理,在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监督薄弱的地方,很可能产生妨碍公众安全和利益的事情及大量不良后果。
一、隐性采访的分类及特点
1、隐性采访的分类
隐性采访主要可以分成广义的隐性采访和狭义的隐性采访。广义的隐性采访主要是指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不被当事人察觉的情况下,在公开场所对当事人进行采访的一种采访形式,是目前隐性采访最常见的一种形式。狭义的隐性采访是指明知或者估计被采访的当事人不会同意进行采访,而采用的隐瞒自己真实身份或者采用假的身份进行掩饰的有意图的,隐蔽拍摄或者录音等采访形式。这种采访形式通常是比较繁杂的,并且在相关法律范围内有可能是非法的,即所进行的隐性采访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益有所侵害和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2、隐性采访的特点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很重要的采访形式,与传统的公开采访相比具有很明显的特点:首先,记者是采用主动采访的形式。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去进行的一种新闻媒体获取行为,在采访的过程中,媒体记者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中,保证整个隐性采访的真实和完整性。记者在采访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从采访的详细计划以及设备安排还有采访路线及形式都必须精心准备,以保证采访的万无一失。其次,新闻事实详细而周密。采用隐蔽的采访方式,对种种社会陋习及时进行周密详实的报道,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舆论监督,通过这种隐性采访,能有效地制止很多社会不良现象,及时纠正不良作风,而且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可以得到客观而真实的新闻事件,对社会的舆论监督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第三,周密详实的新闻事实可以有效防止新闻侵权等负面消息的产生。其次,隐性采访的社会参与度很高。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都是在暗处发生的,新闻媒体的能力再大,对很多方面的了解还是不够的。所以,隐性采访的绝大多数线索都是来自于老百姓的举报,如果没有人举报,那么这种采访方式将会损失很多重大新闻信息来源。第四,隐性采访作为最受大众喜爱的采访形式,通过这种采访形式所获取的新闻,大众也最愿意去接受。第五,便于隐瞒身份信息,获得重要新闻信息。在采访过程中,面对记者的采访,有的人愿意接受采访,但是也有很多人面对记者却表示“无可奉告”,作为记者,不但要从愿意接受采访的人中获得消息来源,还必须要从“无可奉告者”中获取新闻信息。如果隐瞒记者的真实身份,在采访那些“无可奉告者”时,将具有更多便利。所以,对于隐性采访,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将具有很大的帮助。最后,隐藏采访的真实目的。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时,必须将自己的真实目的进行隐藏,否则可能得不到新闻事实。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会面对不同的人和事,需要用不同的身份去应对采访,但不管怎么变化,隐藏自己的真实采访目的是不会改变的。
二、电视新闻隐性采访运用不当容易出现的问题
1、深入探寻采访致使记者过度介入,易陷入不利境地
隐性采访通常具有三个主要类型,而其中的“体验型”应用最为广泛,即记者采用深入采访对象内部,进行卧底体验。但这种卧底体验也常常面临很多不利因素,很多情况是被现行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例如,针对相关的“黄赌毒”的报道,记者通过隐瞒自己身份,与毒贩进行周旋,并且从他们手中购入毒品,这种购买毒品的行为,在法律上触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了涉嫌买卖毒品交易罪。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2001年9月7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暗访节目《亲历盗墓》,记者采用隐瞒身份的方式,装扮成文物贩卖者,与盗墓贼深入接触并且参与了整个盗墓全过程,而且花钱购买了盗墓所得的文物。这种深入介入,受到了大众的质疑,有关专家甚至指出其中的两名记者已经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倒卖文物罪”。
2、容易侵犯大众的隐私权而导致法律纠纷
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不受他人侵害。隐性采访过程中,受访者不知道自己正在接受采访,进而在衣着和行为上有些不堪,引起了大众对受访者的种种争议,以致出现相关侵犯“隐私权”的法律纠纷问题。
3、对言论自由重视不够,导致“报道失实”的争议
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采访的过程是隐秘的,受访者不知道记者的采访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言论表述,经常会引发相关争议,会对受访者的言论自由造成侵害。例如,记者对政府人员进行暗访,受访者一般没有经过慎重考虑所进行的回答不一定能真实表述当事人的看法。通常这种回答也会造成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引发受访者的不满及对新闻“报道事实”的不满。
三、在电视新闻中如何正确运用隐性采访
1、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
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有所保护。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这样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损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上述人身权利中,最可能被大家所忽视的是隐私权。我们在隐性采访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上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2、在电视新闻中谨慎采用隐性采访
采访中使用隐性采访,要十分谨慎,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才采用隐性采访:首先是采访的新闻是批评性或者揭露社会不良现象的。一旦得到消息,这些不法分子就会逃之夭夭,如果采用显性采访就达不到采访报道的目的,只有通过隐性采访才能达到揭露他们的不法行为的目的。其次是只有采用隐性采访才能获取真实客观的新闻事实的情况。如学校乱收费现象,只有通过隐性采访深入调查,才能查到真实的不良现象。最后,通过隐性采访,获取到真实信息及证据,才能将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起到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综上,唯有谨慎采用隐性采访,妥善处理好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之间的关系,将两者有机地整合起来,才能还原事实真相,做真正好的电视新闻。
3、要正确处理好隐性采访与新闻导向之间的联系
当前,很多电视新闻记者将隐性采访制作成一些引人眼球的“爆料”,只是为了引起大众的关注,造成轰动效果,形成一些热点等。这种现象很容易出现关注视角上的不妥,使新闻导向出现偏差。作为电视新闻记者,应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本着客观真实的工作态度,切实地报道,将真实信息传达给大众,纠正歪风,解决问题,把握好电视新闻的正确导向。
4、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道德制约的关系
要合理看待隐性采访和道德制约之间的联系,着重关注人文关怀。这是电视新闻媒体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在前期采访过程中,大部分新闻媒体记者为了达到目的,经常采用暗访的采访方式。本着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原则来看,相关记者所进行的暗访是为了纠正社会的歪风邪气,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权益,这看来是完全合乎社会道德价值观的,但这种偷拍、偷录的形式常常又违背了大众的主流价值评价体系,大众对这种偷拍和偷录是很反感的。所以,在进行隐性采访时,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必须遵循客观真实的报道以及维护公众利益等基本原则,从而促进良好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与发展。
四、结语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准确运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呈现事实的真相,最有效地抓住问题的关键,向大众展示出新闻事实,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可视性”或“可听性”。适当地运用隐性采访不但可以极大地满足大众的好奇心,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道德价值体系。
责编: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