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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休假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休假制度是保障和支持劳动者休假权利实现所有相关制度的总称。其中带薪休假制度自颁布以来一直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文章通过带薪休假制度的现状,对其长久以来难以推进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带薪休假 原因 对策
一、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现状
带薪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带薪休假是对公民休息权的尊重,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己实行多年且比较成熟,在很多国际公约中也都有规定。我国早在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有关于年休假的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又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2008年1月1日颁布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以部门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具体规定了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边界。同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企业认真落实执行带薪休假制度。这使得我国公民的假期真正开始向分散休假模式进行转变,这种转变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社会福利、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高时间及其他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集中休假对社会生产的不利影响,使我国的休假制度与国际社会休假制度逐步接轨。这是我国休假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也是国家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一个重大举措。我国现行休假制度的完善重点是通过加强立法、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监督等措施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提供更为弹性的休假,赋予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能刺激消费、激活经济,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很有好处。但是由于没有具体办法的出台和约束措施的保障,带薪休假制度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落实,长期以来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任然是口惠而实不至。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基本落实我国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二、带薪休假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一)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
我国资强劳弱的不对等劳资关系根深蒂固,这是带薪体假制度落实起来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相对而言更加注重经济增长,社会结构优化重视不够,发展是政府、企业的主要目标。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低端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者竞争压力大,这直接导致劳资双方的地位完全不平等。在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在能否享有带薪休假的问题上,资方拥有绝对的决定权,这直接决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休假权与生存权发生矛盾时,劳动者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弱者心态。此外,个人的职业长期发展、工资报酬、个人升迁等众多因素,导致劳动者面对法律赋予的带薪体假权利,心动却不敢奢求。
(二)资方的消极情绪
落实带薪体假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减少,从而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导致资方的成本增加,经济利润减少;国内的一些企业的管理思想还停留在传统模式的层面上,为尽可能控制生产成本,管理者坚持压榨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以此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此外还有物价的不断上涨等种种因素导致了资方管理层对于推动带薪体假制度积极性并不高。
(三)员工的自身因素
对于休假制度的难以推进,其实员工自身也有一部分原因。他们受到自己的主观想法的制约,以至于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工作量大的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似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长此以往,员工本身并未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剥夺;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实行“多劳多得”的政策,因此又有一大部分员工在报酬的诱惑下愿意少休假;更有“满勤奖”等层出不穷的奖项来诱惑员工放弃休假……这些实际上都员工自己的主观意识做出的选择,是他们维权意识薄弱的体现,更是对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力而不自觉履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纵容。
(四)政府及监管部门重视不够
我国已通过法律确立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些休假制度上的空白,但是想要以此达到保护劳动者带薪休假权益的目的还远远不够。我国颁布的带薪休假制度内容略显空泛,它并没有明确的体现劳动者休假权利被侵犯时的法律措施及规定。在带薪休假条例中,将职工能否享有带薪休假权益的落实交给企业来自主选择,加之劳动执法部门监管的不作为,又对用企业实施不力的现象惩罚问责力度不够,直接导致带薪休假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举步维艰。在国外,如果资方不依法办事,劳动者可以找工会或各地公民咨询处寻求帮助,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而在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已久,却很少有那个企业因为制度落实不力而受到处罚。“带薪休假”似乎只是一个口号。
三、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劳资双方带薪休假的意识
带薪休假在时间上的灵活性决定了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休假计划,这样一来,大大降低了我国假期出游景点爆满等一些状况;况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各种各样的压力扑面而来,人们无论从心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确实需要休息放松。因此,国家应该多多举办讲座等活动培养企业和员工的休假意识。首先要让资方认识到,员工休息好了才会有更高的效率,企业也会有更高的凝聚力;其次,加强员工自身的维权意识,让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身心健康的基础上,更好的为企业贡献力量。从而构建一个科学的带薪休假模式。
(二)加强相关立法
要做到切实的落实带薪体假制度,完善带薪休假的相关立法,填补漏洞就成为了重中之重。非强制性是《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现有的条例当中并没有硬性规定,要求员工必须休年假,这样一来,这个条例的可操作性就很弱,尽管有这样一个带薪休假的制度,但却让人感到力不从心。立法部门应该完善《开动合同法》中关于带薪休假部分的法律规定,将大新休假制度写入劳动法当中,并制定相应的惩处条例,强制实施带薪休假制度,从而强化该制度,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
(三)加强执法机关的社会监督力度
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执法理念与水平直接关系到带薪体假制度的落实的具体效果。因此,应提高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理念和意识,积极主动对企业执行带薪体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带薪休假执行情况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广泛受理企业关于带薪体假违法行为的举报,畅通企业员工维权路径。此外,执法部门应加大对企业执行带薪体假制度的监察力度和频率,高效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带薪体假权益。从“有法必依”到“执法必严”,做好劳动者权利的守护者,缓和劳资矛盾。同时推广建立企业诚信、守法用工信息平台,将企业的诚信用工信息作为企业年审的必备要件之一,限定企业违法用工的最低次数,一旦超过限额,企业将被列入用工黑名单,依法撤销企业营业执照,并终身取消该企业法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完善的惩罚机制是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是落实带薪体假制度的重要保障。《职工带薪年体假条例》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在于惩罚制度欠缺,进而导致良法执行不力。在条例中应增加对职工带薪体假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明确劳动者带薪体假权利被侵害后的立法救济手段。引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多种处罚方式,处罚手段以经济性惩罚为主,刑事惩罚为辅,震慑企业违法行为,通过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引导企业逐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诉求。
作者简介
宋杨,女 现就读于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政治与行政学院,2012级,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
【关键词】:带薪休假 原因 对策
一、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现状
带薪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带薪休假是对公民休息权的尊重,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己实行多年且比较成熟,在很多国际公约中也都有规定。我国早在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有关于年休假的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又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2008年1月1日颁布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以部门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具体规定了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边界。同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企业认真落实执行带薪休假制度。这使得我国公民的假期真正开始向分散休假模式进行转变,这种转变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社会福利、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高时间及其他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集中休假对社会生产的不利影响,使我国的休假制度与国际社会休假制度逐步接轨。这是我国休假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也是国家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一个重大举措。我国现行休假制度的完善重点是通过加强立法、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监督等措施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提供更为弹性的休假,赋予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能刺激消费、激活经济,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很有好处。但是由于没有具体办法的出台和约束措施的保障,带薪休假制度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落实,长期以来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任然是口惠而实不至。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基本落实我国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二、带薪休假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一)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
我国资强劳弱的不对等劳资关系根深蒂固,这是带薪体假制度落实起来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相对而言更加注重经济增长,社会结构优化重视不够,发展是政府、企业的主要目标。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低端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者竞争压力大,这直接导致劳资双方的地位完全不平等。在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在能否享有带薪休假的问题上,资方拥有绝对的决定权,这直接决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休假权与生存权发生矛盾时,劳动者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弱者心态。此外,个人的职业长期发展、工资报酬、个人升迁等众多因素,导致劳动者面对法律赋予的带薪体假权利,心动却不敢奢求。
(二)资方的消极情绪
落实带薪体假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减少,从而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导致资方的成本增加,经济利润减少;国内的一些企业的管理思想还停留在传统模式的层面上,为尽可能控制生产成本,管理者坚持压榨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以此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此外还有物价的不断上涨等种种因素导致了资方管理层对于推动带薪体假制度积极性并不高。
(三)员工的自身因素
对于休假制度的难以推进,其实员工自身也有一部分原因。他们受到自己的主观想法的制约,以至于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工作量大的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似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长此以往,员工本身并未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剥夺;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实行“多劳多得”的政策,因此又有一大部分员工在报酬的诱惑下愿意少休假;更有“满勤奖”等层出不穷的奖项来诱惑员工放弃休假……这些实际上都员工自己的主观意识做出的选择,是他们维权意识薄弱的体现,更是对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力而不自觉履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纵容。
(四)政府及监管部门重视不够
我国已通过法律确立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些休假制度上的空白,但是想要以此达到保护劳动者带薪休假权益的目的还远远不够。我国颁布的带薪休假制度内容略显空泛,它并没有明确的体现劳动者休假权利被侵犯时的法律措施及规定。在带薪休假条例中,将职工能否享有带薪休假权益的落实交给企业来自主选择,加之劳动执法部门监管的不作为,又对用企业实施不力的现象惩罚问责力度不够,直接导致带薪休假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举步维艰。在国外,如果资方不依法办事,劳动者可以找工会或各地公民咨询处寻求帮助,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而在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已久,却很少有那个企业因为制度落实不力而受到处罚。“带薪休假”似乎只是一个口号。
三、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劳资双方带薪休假的意识
带薪休假在时间上的灵活性决定了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休假计划,这样一来,大大降低了我国假期出游景点爆满等一些状况;况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各种各样的压力扑面而来,人们无论从心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确实需要休息放松。因此,国家应该多多举办讲座等活动培养企业和员工的休假意识。首先要让资方认识到,员工休息好了才会有更高的效率,企业也会有更高的凝聚力;其次,加强员工自身的维权意识,让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身心健康的基础上,更好的为企业贡献力量。从而构建一个科学的带薪休假模式。
(二)加强相关立法
要做到切实的落实带薪体假制度,完善带薪休假的相关立法,填补漏洞就成为了重中之重。非强制性是《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现有的条例当中并没有硬性规定,要求员工必须休年假,这样一来,这个条例的可操作性就很弱,尽管有这样一个带薪休假的制度,但却让人感到力不从心。立法部门应该完善《开动合同法》中关于带薪休假部分的法律规定,将大新休假制度写入劳动法当中,并制定相应的惩处条例,强制实施带薪休假制度,从而强化该制度,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
(三)加强执法机关的社会监督力度
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执法理念与水平直接关系到带薪体假制度的落实的具体效果。因此,应提高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理念和意识,积极主动对企业执行带薪体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带薪休假执行情况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广泛受理企业关于带薪体假违法行为的举报,畅通企业员工维权路径。此外,执法部门应加大对企业执行带薪体假制度的监察力度和频率,高效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带薪体假权益。从“有法必依”到“执法必严”,做好劳动者权利的守护者,缓和劳资矛盾。同时推广建立企业诚信、守法用工信息平台,将企业的诚信用工信息作为企业年审的必备要件之一,限定企业违法用工的最低次数,一旦超过限额,企业将被列入用工黑名单,依法撤销企业营业执照,并终身取消该企业法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完善的惩罚机制是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是落实带薪体假制度的重要保障。《职工带薪年体假条例》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在于惩罚制度欠缺,进而导致良法执行不力。在条例中应增加对职工带薪体假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明确劳动者带薪体假权利被侵害后的立法救济手段。引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多种处罚方式,处罚手段以经济性惩罚为主,刑事惩罚为辅,震慑企业违法行为,通过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引导企业逐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诉求。
作者简介
宋杨,女 现就读于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政治与行政学院,2012级,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