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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双元制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核心,也是德国强大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对我国职业教育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根据双元制教育在教育形式、培养目标、职教氛围、法律法规等诸多特色方面,与我国职业教育相比较,思考我国职业教育在教育主体、相关法律法规、考核形式几方面需要学习之处,并提出职业教育改革建议。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双元制;教育主体;职教法规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01-0008-02
一、德国双元制简介
德国十分崇尚技高艺精的劳动者,今天的德国仍然拥有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大量高技能工人,与高技能工人紧密相依的是德国非常具有特色的职业教育。德国职业教育不仅将本国建设成一个强大的工业国家,也对全球的职业教育起到示范作用,他们对青少年的职业教育方式一直是其他国家乐于探索的对象。他们对学生的教育与其他国家最大不同的地方是,学生在学习期间,拥有两种“身份”,每周的少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理论,是学生;大部分时间安排在企业同员工一样从事生产,是员工,学生学习期间“学生”与“员工”身份并存,通常被称为“双元制”教育。通过企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双重作用,双元制教育培养出大量技术好、学识优、素质高、水平高的技能人才,为德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双元制学习中,学生在正式入学以前,需要与入职企业签一份详细的劳动合同,详细说明在学校应尽学习义务、在企业工作安排以及学习期间所享有的待遇。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同工人一样作息,没有寒暑假,每年有一个月左右的休假时间[1]。
二、双元制特点
德国双元制教育对别国职业教育而言,最吸引人关注的特点是将学生理论教育贯彻在学生的企业生产中,注重综合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与理论知识,注重学历教育与职业素质教育的统一,注重行业协会与教师共同对学习效果综合评价,其显著特点为以下几个:
(一)双元互补
双元制教育将学生安排在学校、企业同时学习与实践,“一元”学校、“一元”企业,两者同等重要,改变以学校是唯一学习场所的固有模式。学生在每周的学习时间中,都有固定时间以员工身份在企业从事生产,固定时间以学生身份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学生每周在参与企业实际生产时,完全遵守正式员工作息规律、劳动规范、技术要求,而非仅做些细枝末节的轻微事情,也非仅作走形式的“花架子”。这种教育模式非常生动地将一线勞动素养带入平常的学习中,避免“所学”与“所用”两者的脱节。学生每周在学校学习时,学习所从事工种的理论知识以及通识文化知识,加深对专业知识原理的了解,避免出现只知操作不知原因的现象。双元制教育是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结合的一种极好形态,综合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职业修养,是德意志民族古老“学徒制”的现代化过程[2]。
(二)教育经费
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教育事业由政府主导这一模式,在德国,双元制参与主体是企业,经费大部分由企业来承担。教育经费中约70%部分来自于企业,剩余约30%部分的费用由政府投入。这种经费承担模式,充分体现了企业在双元制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学员参加学校入学考试,并在入学前与企业签好协议,学生在上学期间有大部分时间在企业工作,毕业后也有很大可能成为企业正式员工。学生所接受的双元制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作企业对自己员工的日常培训,有益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企业也愿意承担大部分培养经费。对政府而言,企业主动承担教育经费,极大地降低了办学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可以有更多精力办好双元制教育[3]。
(三)完善的法律法规
德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立法保护历史悠久并逐步完善,早在1960年,德国劳动和社会秩序保障部颁布了《青少年劳动保护法》,保障青年人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完成法律规定的职业教育义务。1969年,德国工业快速发展,为保障企业有充足的优秀工人,规范德国各州不同步的教育法规,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该法将全国各地、不同行业分散的法规汇集起来,使政府可从国家层面对职业教育进行干预指导,并针对初级、进修、专业等不同等级的职业教育,在培训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德国职业教育法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演进,先后发布了《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联邦职业教育法》等更加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培训细致分类、教师的招聘机制、培训经费来源、培训质量的考评体系均作出详细规定[4]。
(四)良好的教育氛围
德国拥有良好的职业教育氛围,进入工业社会前,严谨的德国人便崇尚劳动技能,成为“学徒”是大部分青少年步入社会的第一步。今天的德国仍将崇尚技能的优良传统继承下来,参加职业教育、成为职业工人对青少年而言仍是优质的职业规划。学生以成为职业工人为荣,并无就读职业学校就能力不如本科毕业生的意识。职业教育在青少年群体中也很受欢迎,每年有超过一半的中学毕业生选择接受双元制教育。接受双元制教育的学生,就业率非常高并有非常可观的报酬。在学习期间,每周安排固定的时间在企业劳动,学生便会收到每月2000欧元左右的薪水,毕业后更高。良好的社会认可度、丰厚的企业报酬、优质且广阔的生源使德国职业教育已经形成良性循环。
(五)双元制考试评估体制
双元制教育的特点是学生接受学校、企业共同培养,对学生的考核也同样是由学校、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共同进行的。在校期间,学校进行理论教育,并完成学生的理论考核。在企业期间,企业安排工作实践,并对学生进行实践考核。毕业前,行业协会组织学生进行职业资格考试。三类考试均要求严格,淘汰率高。为保证真实、客观的考核结果,学校、企业、协会组织的考试均独立进行,互不参与。双元制教育对学生考核的考核分离原则,使考核能更加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在行业中的技术水平,更加贴近岗位要求,避免出现专业考核与实际应用脱节的现象。 三、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一)教育主体
学校是职业教育的绝对主体,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参与度低,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普遍形式。这种职业教育现象经常出现学校教育脱离市场的要求、课堂内容严重滞后于职场真实需求等诸多弊端。多数职业学校虽与企业已经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也有部分课程在企业完成,但企业在学生教育中真正的话语权仍极其匮乏,学校充当教育主体这一事实无丝毫变化。在此种教育背景下,学生培训好坏与企业并无太大的利益关系,而且在企业实践学生大多数技能生疏,缺乏职业规范训练,实践期间可能会给企业效率带来影响,也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如果不改变当前学校在职业教育的绝对主体模式,企业最终难以融合到职业教育当中来,职教改革也难于取得真正成效。双元制教育中,企业以雇主身份对学生进行培训,大部分学习时间均以实践形式在企业参加劳动,这一教学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二)法律法规
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经验,除了依靠严谨勤劳的优良传统之外,他们不断完善的职教法律、清晰明确的部门权责,也是德国职业教育强大的“秘密武器”之一。德国职业教育法律对毕业生的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带薪假期、社会保障均作出非常完善的规定,使青年对投入职业教育有极大的热情。政府对参与双元制企业进行立法保护,给予他们非常切实的税收优惠及其他便利,提高企业参与双元制教育的积极性。通过对职业教育完善的立法,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职业教育能稳定高速发展。我国在1996年制定并实施《职业教育法》,这也是职业教育的最根本法律,但因实施时间短,存在缺乏完善的系统法规体系的支撑、实践操作不强等缺点。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在修订之际,应借鉴德国法律模式,提升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并逐渐完善配套相关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
(三)考核体制
德国双元制对学生考核严格、淘汰率高、没有补考,考试形式主要分为学校理论考试、企业实践考试、行业资格认证考试。其中各种考试均由学校、企业、行业独立进行,互不干涉。这种考核分离的原则使学生考核与岗位要求更加贴近,避免发生专业考核与实际应用脱节的现象。我国职业教育的考核多由学校主导进行,考核形式中卷面测试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部分实践类课程更有可能以递交实践报告为考核形式。这类考核的缺点是对学生的考核多半流于形式,考核结果不能对学生的职业素养起到引导作用,也无法真正做到培养技能熟练的职业工人。结合德国双元制教育,我国的职业教育考核应逐步实施考培分离制度,对学生的专业考核,尤其是实践类课程,交由企业、行业协会进行,使考核与实际应用更加貼合。
参考文献:
[1]胡越,涂颖清.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点与启示[J].职教论坛,2017(14):90-92.
[2]赵学瑶,卢双盈.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在我国职业教育中应用的再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15(10):18-22.
[3]吴志鹏.德国“双元制”与高职顶岗实习的比较研究[J].机械职业教育,2015(8):24-25.
[4]张强.从德国职业教育立法考察我国职教体系法制化建设[J].职教论坛,2014(25):67.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双元制;教育主体;职教法规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01-0008-02
一、德国双元制简介
德国十分崇尚技高艺精的劳动者,今天的德国仍然拥有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大量高技能工人,与高技能工人紧密相依的是德国非常具有特色的职业教育。德国职业教育不仅将本国建设成一个强大的工业国家,也对全球的职业教育起到示范作用,他们对青少年的职业教育方式一直是其他国家乐于探索的对象。他们对学生的教育与其他国家最大不同的地方是,学生在学习期间,拥有两种“身份”,每周的少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理论,是学生;大部分时间安排在企业同员工一样从事生产,是员工,学生学习期间“学生”与“员工”身份并存,通常被称为“双元制”教育。通过企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双重作用,双元制教育培养出大量技术好、学识优、素质高、水平高的技能人才,为德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双元制学习中,学生在正式入学以前,需要与入职企业签一份详细的劳动合同,详细说明在学校应尽学习义务、在企业工作安排以及学习期间所享有的待遇。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同工人一样作息,没有寒暑假,每年有一个月左右的休假时间[1]。
二、双元制特点
德国双元制教育对别国职业教育而言,最吸引人关注的特点是将学生理论教育贯彻在学生的企业生产中,注重综合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与理论知识,注重学历教育与职业素质教育的统一,注重行业协会与教师共同对学习效果综合评价,其显著特点为以下几个:
(一)双元互补
双元制教育将学生安排在学校、企业同时学习与实践,“一元”学校、“一元”企业,两者同等重要,改变以学校是唯一学习场所的固有模式。学生在每周的学习时间中,都有固定时间以员工身份在企业从事生产,固定时间以学生身份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学生每周在参与企业实际生产时,完全遵守正式员工作息规律、劳动规范、技术要求,而非仅做些细枝末节的轻微事情,也非仅作走形式的“花架子”。这种教育模式非常生动地将一线勞动素养带入平常的学习中,避免“所学”与“所用”两者的脱节。学生每周在学校学习时,学习所从事工种的理论知识以及通识文化知识,加深对专业知识原理的了解,避免出现只知操作不知原因的现象。双元制教育是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结合的一种极好形态,综合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职业修养,是德意志民族古老“学徒制”的现代化过程[2]。
(二)教育经费
不同于大多数国家的教育事业由政府主导这一模式,在德国,双元制参与主体是企业,经费大部分由企业来承担。教育经费中约70%部分来自于企业,剩余约30%部分的费用由政府投入。这种经费承担模式,充分体现了企业在双元制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学员参加学校入学考试,并在入学前与企业签好协议,学生在上学期间有大部分时间在企业工作,毕业后也有很大可能成为企业正式员工。学生所接受的双元制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作企业对自己员工的日常培训,有益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企业也愿意承担大部分培养经费。对政府而言,企业主动承担教育经费,极大地降低了办学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可以有更多精力办好双元制教育[3]。
(三)完善的法律法规
德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立法保护历史悠久并逐步完善,早在1960年,德国劳动和社会秩序保障部颁布了《青少年劳动保护法》,保障青年人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完成法律规定的职业教育义务。1969年,德国工业快速发展,为保障企业有充足的优秀工人,规范德国各州不同步的教育法规,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该法将全国各地、不同行业分散的法规汇集起来,使政府可从国家层面对职业教育进行干预指导,并针对初级、进修、专业等不同等级的职业教育,在培训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德国职业教育法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演进,先后发布了《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联邦职业教育法》等更加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培训细致分类、教师的招聘机制、培训经费来源、培训质量的考评体系均作出详细规定[4]。
(四)良好的教育氛围
德国拥有良好的职业教育氛围,进入工业社会前,严谨的德国人便崇尚劳动技能,成为“学徒”是大部分青少年步入社会的第一步。今天的德国仍将崇尚技能的优良传统继承下来,参加职业教育、成为职业工人对青少年而言仍是优质的职业规划。学生以成为职业工人为荣,并无就读职业学校就能力不如本科毕业生的意识。职业教育在青少年群体中也很受欢迎,每年有超过一半的中学毕业生选择接受双元制教育。接受双元制教育的学生,就业率非常高并有非常可观的报酬。在学习期间,每周安排固定的时间在企业劳动,学生便会收到每月2000欧元左右的薪水,毕业后更高。良好的社会认可度、丰厚的企业报酬、优质且广阔的生源使德国职业教育已经形成良性循环。
(五)双元制考试评估体制
双元制教育的特点是学生接受学校、企业共同培养,对学生的考核也同样是由学校、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共同进行的。在校期间,学校进行理论教育,并完成学生的理论考核。在企业期间,企业安排工作实践,并对学生进行实践考核。毕业前,行业协会组织学生进行职业资格考试。三类考试均要求严格,淘汰率高。为保证真实、客观的考核结果,学校、企业、协会组织的考试均独立进行,互不参与。双元制教育对学生考核的考核分离原则,使考核能更加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在行业中的技术水平,更加贴近岗位要求,避免出现专业考核与实际应用脱节的现象。 三、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一)教育主体
学校是职业教育的绝对主体,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参与度低,是我国职业教育的普遍形式。这种职业教育现象经常出现学校教育脱离市场的要求、课堂内容严重滞后于职场真实需求等诸多弊端。多数职业学校虽与企业已经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也有部分课程在企业完成,但企业在学生教育中真正的话语权仍极其匮乏,学校充当教育主体这一事实无丝毫变化。在此种教育背景下,学生培训好坏与企业并无太大的利益关系,而且在企业实践学生大多数技能生疏,缺乏职业规范训练,实践期间可能会给企业效率带来影响,也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如果不改变当前学校在职业教育的绝对主体模式,企业最终难以融合到职业教育当中来,职教改革也难于取得真正成效。双元制教育中,企业以雇主身份对学生进行培训,大部分学习时间均以实践形式在企业参加劳动,这一教学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二)法律法规
德国的职业教育发展经验,除了依靠严谨勤劳的优良传统之外,他们不断完善的职教法律、清晰明确的部门权责,也是德国职业教育强大的“秘密武器”之一。德国职业教育法律对毕业生的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带薪假期、社会保障均作出非常完善的规定,使青年对投入职业教育有极大的热情。政府对参与双元制企业进行立法保护,给予他们非常切实的税收优惠及其他便利,提高企业参与双元制教育的积极性。通过对职业教育完善的立法,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职业教育能稳定高速发展。我国在1996年制定并实施《职业教育法》,这也是职业教育的最根本法律,但因实施时间短,存在缺乏完善的系统法规体系的支撑、实践操作不强等缺点。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在修订之际,应借鉴德国法律模式,提升相关法律可操作性,并逐渐完善配套相关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
(三)考核体制
德国双元制对学生考核严格、淘汰率高、没有补考,考试形式主要分为学校理论考试、企业实践考试、行业资格认证考试。其中各种考试均由学校、企业、行业独立进行,互不干涉。这种考核分离的原则使学生考核与岗位要求更加贴近,避免发生专业考核与实际应用脱节的现象。我国职业教育的考核多由学校主导进行,考核形式中卷面测试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部分实践类课程更有可能以递交实践报告为考核形式。这类考核的缺点是对学生的考核多半流于形式,考核结果不能对学生的职业素养起到引导作用,也无法真正做到培养技能熟练的职业工人。结合德国双元制教育,我国的职业教育考核应逐步实施考培分离制度,对学生的专业考核,尤其是实践类课程,交由企业、行业协会进行,使考核与实际应用更加貼合。
参考文献:
[1]胡越,涂颖清.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点与启示[J].职教论坛,2017(14):90-92.
[2]赵学瑶,卢双盈.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在我国职业教育中应用的再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15(10):18-22.
[3]吴志鹏.德国“双元制”与高职顶岗实习的比较研究[J].机械职业教育,2015(8):24-25.
[4]张强.从德国职业教育立法考察我国职教体系法制化建设[J].职教论坛,2014(2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