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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8年年报中披露开发支出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界定,实证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特征对研发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影响,结果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研发信息的自愿披露水平越低,公司盈利能力越强,研发信息的自愿披露水平越高。公司规模、独立董事的比例与研发信息的自愿披露程度不相关。据此提出了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