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学实验“多角度”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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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微生物学实验,重点对“多角度”教学模式进行阐述,即基于成果导向教育(OBE)理念,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引导作用,多角度培养和考察学生学习成果.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该模式应用后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生的科研兴趣、提高了学生发散思维能力、培养了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能力,教学质量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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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自宋代下西洋,散居南海诸国港口各地,有文献可考者,大部分来自中国福建和广东一带,尤以闽南人居多.唐宋至明清时期南海交通贸易兴盛,福建沿海的舟子海商顺季风下南洋至马来西亚垦拓.随之而至的“月子”习俗作为闽南族群的乡族记忆,在马来西亚落地生根,成为生命礼俗的重要元素.福建闽南族群的饮食习俗、行为礼俗和习俗禁忌在当地传承与嬗变,彰显了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与塑造身份认同、促进与其他族群交流与融合、彰显闽南家族社会血缘伦理的社会功能.
太原地区的“过唱”习俗源远流长,其文化生态保存也相对较为完整,具有鲜明的农耕文化特色.这种独具特色的地方性习俗与信仰祭祀活动相伴而生.从太原市万柏林区赛庄村五龙庙为中心的案例来看,以龙王信仰为中心构成的祭祀圈活动与“过唱”习俗之间关系十分密切.最初由庙会信仰祭祀活动衍生而来的“过唱”习俗,在历史的长河中曾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祭祀圈有关活动虽早已戛然而止,但“过唱”习俗却焕发出新的时代特色.赛庄村的龙王信仰在大山深处顽强地存在着,并且逐渐演变为民众对于乡村记忆的象征符号.
“力命之辨”即人力和天命的关系问题,是横贯东西方数千年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代先贤探讨的焦点.《管锥编·列子张湛注》中的“力命篇”给予我们一种新的视角.先秦时期的庄子以“时命”居之,列子承接墨子以“力命”对举,不过墨子倡导的是“非命”认为“命者非仁者之言”,列子则主张“知命”即了解天命.西方的马基雅维利提出要取悦甚至征服命运,尼采说要“爱命运”,与中国“力命观”可谓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结合钱钟书在本篇中的训诂理论对东西方的“力命之辨”问题进行探析,可以得出他本人的力命观 ——“心死神活”.
身体政治是身体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它将身体从生物学层面中抽离出来,在政治和社会层面加以审视,从而摆脱以往的固有阈限,得出更为综合的结论.笔者运用权力话语、德勒兹生成理论,全面考察巴勒斯围绕身体所构建的独特的文学世界.具体而言,巴勒斯通过肉体“辖制”与欲望“生成”两种维度,对身体政治加以展现,一方面深刻揭示出隐性资本权力与技术主义对身体的强烈控制;同时也展现出对“赤裸生命”的本能追求.
小说文本中前后两回回目互为对仗,内容也相互黏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叙事单元,整体上呈现出了平稳、对称的架构.小说中多次出现的叙事干预,有意拉近叙事者与读者的距离,并在有意摆脱说唱文学影响的洪流中独树一帜.两条叙事链条融合相配,主线以神魔小说情节为范式,清晰明朗,副线则是才子佳人小说模式的改编,起点稍晚,与主线配合融洽.“作意好奇”也使得莲岸的女英雄形象在小说史上既独具一格,又承前启后,《归莲梦》是章回体小说文体流变史上的重要节点.
《午夜之子》以主人公萨利姆的视角回溯了印巴分裂、印度独立前后的社会图景.小说借助于不可靠叙述的方式,以“事实——事件轴”为立足点,与“价值——判断轴”“知识——感知轴”之间形成互动,在这一过程通过萨利姆对父辈及自我的追寻之旅揭示其面临的身份危机:一方面,萨利姆因父母身份的更替而导致自我身份不断变化,使得个体身份呈现“不确定性”,同时这种“不确定性”也隐喻了政治上获得独立的印度人在精神上游移于两种文化之间,因而无法摆脱殖民文化带来的困扰;另一方面,萨利姆在独立后的印度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以致无从实现个体价值
近年来,内容语言融合理念在应用语言学界引发广泛关注.当下,国内外相关研究不断涌现,但多为教学效果验证和理念应用探讨,更宽广视域下的考量有待深入发展.本文基于国家新文科建设探究内容语言融合理念的概念整合和内容的潜在构成,以期通过语类实现语言、认知、内容和问题的融合,为新时代这种教学理念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策略参考.研究表明:语类所涉及的修辞知识、学科知识、过程知识、形式知识是问题、内容、认知和语言的载体.
中国儿童文学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发展至今,已历经一百余年,在百年中国儿童文学变迁中,童话批评几乎完整地参与了这一过程,并且在不同时期反映了儿童文学的不同特点.其中,《木偶奇遇记》作为较早翻译的外国童话经典之一,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几百种中译本,而对它的童话批评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末.《木偶奇遇记》的童话批评历程是中国童话批评的微型折射,其七种主要批评路径在佐证童话批评盛况的同时,也能折射出童话批评及中国儿童文学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目的”概念的界定上,“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刑事诉讼目的”缺乏清晰准确的界定,二是混同“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模式”.前者导致其结论的得出偏离前提,后者导致其错误吸收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相关观点,并最终得出“刑事诉讼法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个错误结论,该结论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对“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应明确限定于“刑事诉讼法目的”这个范围,对该目的内容之确定,则应注意其与刑法目的的区别.刑法目的在于惩罚和预防犯罪,而刑事诉讼法目的则在于
晚清人与动物关系,学术界的研究较少.以马为个案,晚清时期国人在军事方面的关注点主要体现为政府重视马匹、马炮队和马军学堂、马军等;在文学艺术视角主要涉及小说、寓言、笑话及绘画等;国外视角主要集中于德国、英国、俄国等国家;经济方面主要涉及马夫、马贩以及马的税捐等问题上;另外还有医疗卫生、交通、猎奇等多个方面.可见,晚清国人与马的联系非常紧密,对马的关注,视角也很多元.除了马之外,另有鼠、虎、兔、羊、蛇等,值得学术界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