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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湖南省的案例,研究了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类型和实现形式,分析了企业、合作社和大户等三类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绩效,并针对各自劣势提出了改进措施。通过研究,可以得出四点启示:一是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规模是有限的,二是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应该多样化,三是政府在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需发挥积极作用,四是需要采取措施,保证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