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从政策与市场的双约束下为小贷公司“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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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促使“民间借贷”逐步“阳光化”,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安宁市自2008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速度较快,以其方便、灵活、快捷的经营方式,在缓解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增加,注册资本也在不断增长,发放的各类贷款也逐年攀升,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自小贷公司成立以来,身份定位模糊、缺乏政策支持、资金供应紧张等因素就一直是困扰小贷公司的主要问题。本文在简要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对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小贷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安宁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特点
  截止2013年6月末,安宁市已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营业,注册资本金共计4.4亿元。截止6月末,全辖区累计发放贷款229笔,贷款余额64,432万元。其中:累计发放“三农”贷款196笔,贷款余额51,287万元,占比为79.6%;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10笔,贷款余额7,274万元,占11.29%;其他贷款23笔,贷款余额5,869万元,占比9.11%。
  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股东的结构看,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既有自然人也有企业法人,属于混合型股东结构。
  第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看,其资金均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现有的6家小贷公司有1家注册资本金最高,为1.5亿元,有2家为1亿元,另1家为5,000万元,其余2家均为2,000万元。
  第三,从贷款的投向看,主要以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为主,占贷款总额的88.23%;批发和零售业贷款占比为5.86%;制造业贷款占比为3.1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占比为2.77%。
  第四,从贷款方式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抵押、担保为主,受服务群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不动产及权利抵质押难以落实等因素影响,6家小贷公司目前发放的贷款中,抵押担保贷款余额为59,14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91.8%;信用贷款余额为5,28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8.2%,仍以传统的贷款发放和经营模式为主。
  第五,从贷款期限看,由于受资金规模限制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投放中期限普遍较短,贷款多用于临时周转,以期限在6个月~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占贷款总量的97.8%,一年以上的贷款仅占2.1%。
  第六,从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看,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小贷公司贷款利率须在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的区间范围内。在发生业务的6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加权平均利率为18.8%,且最高利率达到25.6%,最低利率为12%。
  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新生事物,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其却经营贷款等金融业务,在业务管理、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特点。这种身份定位与业务定位的错位,给小贷公司经营发展带来了诸多障碍。
  (一)政策制度约束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先天不足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1.“只贷不存”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辖区内已有4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占资本金总额的95%,而另外2家小贷公司已经把股东未要求分配的留成利润273万元(其中1家留存利润为153万元,另1家为120万元),作为自有信贷资金进行发放。随着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必将会耗尽,影响其正常经营。
  《指导意见》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事实上,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利率,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从大银行贷款再放贷。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加大,不可避免地转嫁部分成本给其服务对象“三农”和中小企业。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这6家贷款公司均未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
  2.现有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贴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种类来看,由于其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又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尽管《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义为适用《公司法》设立发起,但对其管理显然又不适用于《公司法》,另外,《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50%。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是承担着部分金融支农的职能(如涉农贷款),但作为小额贷款公司最为直接依据的《指导意见》和各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来看,只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而且缺乏统一性和法律效力,贷款公司该享受的涉农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经营陷入既无政策依据又无试点文件支持的尴尬境地。
  3.多头管理导致实际运作中存在权责不对称等问题。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属于金融范畴,但组织形式界定为一般工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从成立到业务经营要接受金融办公室、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的多头监管。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从目前安宁市的情况看,审批设立是金融办,具体监管责任落实到安宁市金融办,要定期向省市金融办报送业务统计数据。此外,还要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业务数据。这种做法从法律和理论层面都存在问题,从法系层面看,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已经专司履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不具备对微观金融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权;从理论层面看,尽管省政府办公厅明确下文确定金融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但在监管标准的缺失、监管能力及监管经验相对缺乏的限制下,削弱了其监管效力的有效性。
  (二)市场约束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负担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困境并不仅仅局限于现有政策制度条件下的束缚过多问题,其在市场环境面约束下的经营仍面临诸多问题。
  1.利率风险覆盖存在缺口。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是吸引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按照目前经营情况看,对小贷公司实施的审慎性监管原则却使其借贷利率受到规定的限制,无法达到民间金融的高收益水平。从安宁市小贷公司的情况看,其贷款期限主要集中在6个月~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业务上,最低年利率为12%(最低已达7%),且最高利率达到25.6%,加权平均利率为18.8%,对比民间融资30%以上的利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有限,但信贷操作风险却没有减少。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客户实际上是大型银行认为“不屑”、“不良”“高风险”者,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审贷流程上比较正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优势,但与民间借贷相比仍处于效率的劣势之中,因此也损失了一部分客户。比较而言,能够留给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需求客户,其整体风险水平较高,从而带来甄别和筛选成本的提高,公司的利率实际执行水平仍难以很好地覆盖风险。
  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即使能够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也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利率档次,而不能享受更低的“银行同业存放利率”。
  2.小额贷款公司税负过重,经营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因此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及“三农”服务,在目前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其运作成本相对较高。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利息收入应纳所得税收25%,营业税及城建税附加5.555%和贷款合同印花税0.055%,与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明显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若产生一笔不良贷款,就极可能出现亏损。
  3.贷款形式趋向于正规金融机构,但在成本控制上却存在与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的差距。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仍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目前,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贷款方式全部为仿照商业银行运作模式的抵押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很少。因此,贷款成本与正规金融趋同,成本构成较为复杂,与私人借贷相比没有避税功能。同时,与金融机构网点多,经营时间长的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对客户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了解不充分、信息网络资源缺乏,竞争优质客户时明显处于劣势。
  4.政策硬性约束与市场机制“撞车”现象屡见不鲜。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发放的对象来看,地方政府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规定中设立了须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这一系列限制措施,使得处于地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诸多约束。如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其1.5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单笔信贷投放的最大限额只能为750万元,忽视了资金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信誉偿还能力,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能够用于较大额度贷款投放的资金十分有限,与当地经济的有效需求产生脱节。因此,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而已经回避了系统性风险的制度框架下,过于严格的信贷投向比例限制实际上人为高估了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水平,同时也忽视了和低估了部分优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风险控制能力,显然是不符合市场规律,也进一步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和发展空间。
  三、相关政策建议
  从五年多的发展情况看,制度与市场的双约束是当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绑负”。当务之急,应遵循“减少约束和适度扶持”的思路,在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以市场引导为主,减少制度刚性约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其做大做强。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地位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有三个选择,一是普通市场主体,即实质上处于与民间借贷主体相同的地位;二是微观金融机构,即向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民营化银行发展;三是特殊金融主体,即非吸收存款类独立放贷人。显然非吸收存款类独立信贷主体的定位更加符合目前我国微观金融体系的需要,更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规律。纵观理论研究与具体实践,内生性金融的发展的确能够在区域经济中发挥外生性金融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但我国内生金融体系的结构缺陷也十分明显,农村信用社一枝独大局面的破解,需要乡镇银行、社区银行这样的民营银行的产生,也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这类准金融形式的独立贷款人的发展。可以通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进而解决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和不足,在微观金融领域形成民间金融、小额信贷准金融、小规模正规金融与现有金融的合理梯次结构。
  (二)建立长效“供血”机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又不具有金融企业性质,融资手段单一,融资额有限且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以资本金发放贷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截止6月末,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占总注册资本的100.62%,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解决办法:一是作为初步尝试可以把所有的个人贷款客户吸收为会员,并准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会员的存款,解决一部分资金来源问题。二是准许经营情况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扩大资本规模,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介入。三是准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在保证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风险补偿机制。研究中央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办法,尝试对其发放再贷款,以引导其业务稳健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从增资扩股的频度和额度上进行扶持;二是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和信用风险。三是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过重,盈利空间狭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有限,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提高其盈利能力。一是对于所得税,可以规定在开办之初的几年内给予全额免除或减半征收,待发展成熟后并实现财务利润可持续增长后再全额征税;二是对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执行和农信社相同的3%的税率;三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从由财政出资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四)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规定最初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2000万元。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盈利空间来说,上述资本限额明显过低,应相应提高最低资本限额。资本实力的增强可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应鼓励有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并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以整合行业资源,进行合理布局,避免过度竞争。从长远来看,应逐渐培育若干个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跨区域经营,形成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比较完善的小额贷款机构。
  (五)政策退出与重新定位
  在系统性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政策约束过多显然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合理定位的基础上,对于明显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如贷款定价、股东构成等问题,应坚持政策退出原则,将决定权归还市场。政策应退出到系统性风险监管以及系统服务的范围之内,如向小额贷款公司发布、提供各类市场利率信息、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数据服务的层面。
  (六)引导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调查显示,为解决资金来源的瓶颈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目标是改制为村镇银行,但也普遍存在担心改制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成为最大股东,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原来股东股权比重降低,失去了对公司经营的控制权。鉴于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意愿与改制后的担心相矛盾的现实,建设现阶段维持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运转模式,适时增加资本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评价及贷款管理规范、满足《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其转制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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