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存在诸多弊端及问题,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有缺陷,劳动争议处理耗时久长、成本高,不符合及时处理原则,司法成本极度浪费问题,是劳动争议处理不合理的问题存在的根源,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缺陷;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N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3-0131-01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现状
(一)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的权利或义务的不同观点而产生的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劳动争议的具体界限已经做出了详细的列举,劳动关系本身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地位应该是平等的。目前,劳动争议事件数量骤增,案件的内容也呈现多样化与复杂化。我国虽然已经制定并形成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成为了“一调一裁两审”模式。仲裁是一种强制性的程序,必须进过仲裁并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进入诉讼,也就是确立了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客观地说,我国的这种处理机制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这种“一调一裁两审”的模式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已经远远无法解决当前劳动争议这一社会的主要矛盾。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问题
(一)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作为劳动者保护神的工会却等同于无,没能行使其本身的职能。设在用工单位的工会是名存实亡的,仅仅是理论上存在的组织,根本无法解决纠纷。
(二)调解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没有真正的起到调解作用,而是形同虚设。另外,因为司法机关设置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无法充分了解双方争议之所在。“劳动者也往往并不相信其调解的公正”,所以大多并不愿意去寻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一机构来解决纠纷,进而造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一组织失去了其本身的效用。
(三)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问题
1、带有行政色彩,很难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我国的《劳动争议調解仲裁法》表明,我国的劳动仲裁部门严格来说是属于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受当地政府的制约,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
2、不符合及时处理原则。
我国目前的“一裁两审”解决机制给争议的双方带来了严重的诉累,一件劳动争议事件出现后可能要双方协商、调解以及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再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甚至其他才最终结案。这样漫长的处理机制,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四)劳动诉讼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情况比较随便,劳动争议案件不收费,加之法律倾向弱势群体等,对该维权和不该维权的情况都去进行申请仲裁或诉讼。即:“不管能否胜诉,有没有打一杆试试”的观点造成滥用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的增加。当事人的滥用诉权现象造成许多案件流入法院的诉讼系统,导致司法资源极度浪费。司法成本极度损失。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思考
(一)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解决劳动争议最好的途径就是从源头上预防争议的发生,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协商”的原则。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出保护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利的效能,从而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二)完善调解制度
调解应当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个最圆满的措施,是双方各退一步的妥协。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有效措施是不能或缺的,应尽力去完善。
1.确保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企业调解委员会应当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企业内必须设立企业调解委员会。“政府应发挥作用,以保证调解委员会及时高效地处理案件。对于企业的审查也应该要同时加强,确保企业成立时就有调解委员会,对于没有的要及时要求其停业整顿。”
2.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
双方争议应当采取自愿调解的原则,尊重双方选择程序的自由。如果不选择调解,双方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来处理。但是,调解协议一旦形成生效,一方不按照协议行动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对方执行。
(三)改革仲裁机制
1.仲裁机构去行政化
我国目前劳动仲裁程序所具有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行政干预过大,当务之急就是要去除劳动行政部门对仲裁组织的控制,突出仲裁组织的独立地位,并且由政府提供独立的资金保障。仲裁机构的负责人不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兼任,而应当由法律工会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的的专家来担任。仲裁员也应当从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并且建立花名册供争议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2.裁审分离,或裁或审
仲裁改革的重点就是实行裁审分离,由当事人自己确定适用仲裁程序还是通过诉讼解决,但是确认后就不得修改。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自愿选择的程序,必须是由双方一致同意时才能采用,对于选择仲裁并且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承诺无条件接受仲裁裁决,不得再提出异议,确保一裁终局。当然,“如果仲裁过程中存在问题,仲裁人员违规操作等现象出现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只对仲裁的过程进行审查,而不审查案件内容。如果法院撤销,当事人有权制定新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这样就实现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健全诉讼制度
劳动争议伴随着劳动关系,经常是带有人身权益的损害,因此拥有终局权的诉讼程序应该是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对诉讼制度加以健全。
四、结语
劳动关系作为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总之。涉及到人身权益的劳动争议往往与我们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然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却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不足。当务之急是构建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有质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通过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面的完善,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上必将更加适应社会的进步,更能及时地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罗燕主编,《劳动争议处理》,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第3页.
[2] 巴菱主编,《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模式探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3] 江君清主编,《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中国劳动》,2001年,第2期,第15页.
[4] 樊长远主编,《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现代企业文化》,2008年,第3期,第97页.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缺陷;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N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3-0131-01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现状
(一)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的权利或义务的不同观点而产生的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劳动争议的具体界限已经做出了详细的列举,劳动关系本身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地位应该是平等的。目前,劳动争议事件数量骤增,案件的内容也呈现多样化与复杂化。我国虽然已经制定并形成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成为了“一调一裁两审”模式。仲裁是一种强制性的程序,必须进过仲裁并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进入诉讼,也就是确立了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客观地说,我国的这种处理机制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这种“一调一裁两审”的模式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已经远远无法解决当前劳动争议这一社会的主要矛盾。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问题
(一)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作为劳动者保护神的工会却等同于无,没能行使其本身的职能。设在用工单位的工会是名存实亡的,仅仅是理论上存在的组织,根本无法解决纠纷。
(二)调解机构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没有真正的起到调解作用,而是形同虚设。另外,因为司法机关设置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无法充分了解双方争议之所在。“劳动者也往往并不相信其调解的公正”,所以大多并不愿意去寻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一机构来解决纠纷,进而造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一组织失去了其本身的效用。
(三)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问题
1、带有行政色彩,很难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我国的《劳动争议調解仲裁法》表明,我国的劳动仲裁部门严格来说是属于当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受当地政府的制约,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
2、不符合及时处理原则。
我国目前的“一裁两审”解决机制给争议的双方带来了严重的诉累,一件劳动争议事件出现后可能要双方协商、调解以及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再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甚至其他才最终结案。这样漫长的处理机制,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四)劳动诉讼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情况比较随便,劳动争议案件不收费,加之法律倾向弱势群体等,对该维权和不该维权的情况都去进行申请仲裁或诉讼。即:“不管能否胜诉,有没有打一杆试试”的观点造成滥用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的增加。当事人的滥用诉权现象造成许多案件流入法院的诉讼系统,导致司法资源极度浪费。司法成本极度损失。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思考
(一)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解决劳动争议最好的途径就是从源头上预防争议的发生,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协商”的原则。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出保护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利的效能,从而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二)完善调解制度
调解应当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个最圆满的措施,是双方各退一步的妥协。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有效措施是不能或缺的,应尽力去完善。
1.确保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企业调解委员会应当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在企业内必须设立企业调解委员会。“政府应发挥作用,以保证调解委员会及时高效地处理案件。对于企业的审查也应该要同时加强,确保企业成立时就有调解委员会,对于没有的要及时要求其停业整顿。”
2.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
双方争议应当采取自愿调解的原则,尊重双方选择程序的自由。如果不选择调解,双方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来处理。但是,调解协议一旦形成生效,一方不按照协议行动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对方执行。
(三)改革仲裁机制
1.仲裁机构去行政化
我国目前劳动仲裁程序所具有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行政干预过大,当务之急就是要去除劳动行政部门对仲裁组织的控制,突出仲裁组织的独立地位,并且由政府提供独立的资金保障。仲裁机构的负责人不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兼任,而应当由法律工会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的的专家来担任。仲裁员也应当从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并且建立花名册供争议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2.裁审分离,或裁或审
仲裁改革的重点就是实行裁审分离,由当事人自己确定适用仲裁程序还是通过诉讼解决,但是确认后就不得修改。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自愿选择的程序,必须是由双方一致同意时才能采用,对于选择仲裁并且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承诺无条件接受仲裁裁决,不得再提出异议,确保一裁终局。当然,“如果仲裁过程中存在问题,仲裁人员违规操作等现象出现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只对仲裁的过程进行审查,而不审查案件内容。如果法院撤销,当事人有权制定新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这样就实现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健全诉讼制度
劳动争议伴随着劳动关系,经常是带有人身权益的损害,因此拥有终局权的诉讼程序应该是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对诉讼制度加以健全。
四、结语
劳动关系作为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总之。涉及到人身权益的劳动争议往往与我们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然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却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不足。当务之急是构建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有质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通过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面的完善,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上必将更加适应社会的进步,更能及时地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罗燕主编,《劳动争议处理》,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第3页.
[2] 巴菱主编,《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模式探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3] 江君清主编,《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构》,《中国劳动》,2001年,第2期,第15页.
[4] 樊长远主编,《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现代企业文化》,2008年,第3期,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