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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责任型政府是相伴着现代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新的政府形态。公开、民主、透明的政府行政过程、“以民为本”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以及依法行政是责任型政府理念的内在要求。问责体系的完善则责任型政府建构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责任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问责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新时期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面临许多复杂而多变的机遇与挑战,人民内部矛盾同时也出现诸多新的特点与表现形式。这要求各级政府具有敏锐的观察力与强烈的责任心,自始至终地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摆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上。这其中,责任型政府的构建就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
关于责任型政府的内涵,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但其中的精神理义与价值本质基本上是一致的。在此,我们采用美国公共管理学者斯塔林的观点,他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把责任型政府的基本价值归纳为六点:(1)回应性。政府须对公民的正当诉求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2)弹性。政府在制定与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须考虑不同群体、不同地域的情景差异。(3)能力。政府行为须谨慎而高效。(4)正当程序。政府行政行为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5)。责任。做错事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6)。诚实。政府和公务员必须遵循伦理规范恪守道德。根据以上的六点价值追求,我们认为,所谓责任型政府就是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与归宿点,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为目标,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为约束,以相关履行职能并合理承担其相应责任的体制机制安排为有力保障的“勇于负责、敢于负责、善于负责”的责任政府形态。
众所周知,责任型政府是相伴着现代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新的政府形态,从一定程度上说,它是民主政治的“孪生兄弟”,两者同呼吸、共命运,息息相关,相互促进。在当今复杂多元的社会格局和利益结构下,政府如何克服“一己私利”,公平合理、负责守诺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是责任型政府建构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责任型政府的理念设计
前已述及,责任型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既是一种基本的公共行政价值之所在,更是一种对现实的政府行政活动进行民主安排与控制的制度设计。“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建构责任型政府同样需要政府行政文化及行政方式等的重新塑造。
推行公开、民主、透明的政府行政过程是责任型政府的实现前提。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同志在“孟连事件”发生后曾深刻地指出:“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是这起冲突事件带给广大领导干部的重要教训”。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范伯格所说,“权利是人们能够用来维护自己的东西,当人们所应有的权利得不到时,所做出的适当的反应是义愤;当权利及时被赋予时,也无须因此而感恩,因为它不过是人们自己的东西,或他所应得到的东西。”政府要真正的做到切实有效地为人民的根本利益负起责来,首先要为人民群众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及有力的利益保障机制,听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所以,责任型政府的构建务必要有一个透明的政府运作过程和公开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不能搞“闭门造车”,应尽可能让各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公开、民主、透明的政府行政过程既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合理、合法、及时、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为责任型政府的构建造就了一个公开透明的民主监督机制与良好氛围。
建立“以民为本”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是责任型政府的价值诉求。政府有时在公共行政的过程中,为了政府权力行使的方便随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公民权利,这实际上是一种把政府的强制权力临驾于公民的权利之上的做法,严重背离了责任型政府的价值诉求。只有真实体认公民的切身利益需求、维护民众的根本权利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才是责任型政府的价值诉求。公共服务型政府指的是在权利本位、民本位理念指导下,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依照法定的正当程序,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以提升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人民福利为目标,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并承担责任的政府。而责任型政府所承担的责任是也只能是提升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人民福利的责任。两者互相促进,互相依赖,价值追求是一脉相承的。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是实现责任型政府的约束条件。根据不加限制的权力会无限膨胀下去这一原理,“从头管到脚”的大包大揽的全能型政府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的急剧扩张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政府是“不会也不可能”负起保护人民利益的责任来的。反之,从宪法和法律上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界限、方式等进行限制与约束,使政府公共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和社会的监督下公开、合理地行使,容易让政府认清自身的职能与责任,理清与公民、市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界限和范围。窒息与压制市场自由、社会自治与公民自主的统治型政府显然是与现代责任型政府理念格格不入的。公民、社会及市场本身能够处理的事务和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该去直接干预。换言之,公民、社会及市场本身承担不了或不愿承担的公共事务,政府绝不应借故撒手不管,应义不容辞的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和担当起责任。
依法行政是建构责任型政府的有力保障。现实政府行政活动中,之所以屡屡出现“责任不明”“有责没人负”等现象,要么就是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要么就法律约束力不够强,以至于“以言代法”、“一言堂”、“无法无天”现象屡禁不止。责任政府的构建,不仅需要有系统、配套、规范、有序的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架构,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必须在这法律法规体系内运作,政府的一切违规违纪行为和无为作为都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追究。唯有从法律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对违规违纪的责任进行追究,责任型政府的建构才有稳定可靠的保障。
通过分析以上有关责任型政府的理念,我们把责任型政府定位为:一个想方设法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合理化合法化的、快速迅捷有效的参与渠道与机制,行政活动和政策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回应民众需求和危机应变能力强而有力,与人民群众建立鱼水情深、血肉相连的相互和谐关系的政府;一个时时刻刻关注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最有效的社会管理,为市场和社会创造最优化的外部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的“乐于服务、善于服务、全心全意服务”公共服务政府;一个摆脱了“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全能形态、克服了“缺位”“错位”“越位”现象,在清晰明确地界定了与公民、市场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职权范围和权限责任的基础上,有所作为地担当起为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治理活动奠定好坚实的基础、搭建好生机勃勃的平台,并且扮演起协 调、整合作用的主角角色的政府;一个将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深入每一位政府官员和民众人心之中,并贯彻于政府一切行政活动和过程之中,真正从过去的“依法治民”转变到“依法治官”上来,并把民主的理念贯穿于法治之中,并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政府。
二、责任型政府问责体系的完善
责任型政府贵在如何“问”责,光有责任理念的塑造与改变,还不足以谈得上责任型政府的真正建立。进而,采取什么样的体制安排与制度设计去实现切实有效的问责,就显得尤为关键。所以,问责体系的完善不仅关系到问责制的有效落实,更成其为责任型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问责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责任型政府建设的成功与否。问责体系应该包括问责方式、问责主体以及问责范围与深度等三大要素。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要素简要探讨一下责任型政府问责体系的完善,从而打造好责任型政府构建的核心环节。
从行政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转变。当前我国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官员对重大事故和危机事件的问责力度,但我们细细一看,便会发现:许许多多重大问责案例大多停留在上级对下级简单地定性定责的层面上,缺乏公正合理、系统完备的正当性程序保障,对于社会影响面广大以及上级领导高度重视的违法乱纪事件,往往采取“一棒子打死”的重度问责;而对于社会影响相对较小、上级领导又不太关注的失职失责情形,往往采取“一笑了之”的轻度问责的做法。这种典型行政性的问责方式极不利于问责体系长效机制的建立。行政性问责意味着行政责任的追究责任主要是靠上级部门或官员说了算,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决定下级要不要承担责任以及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而程序性问责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按法律规定的受责范围、受责程度追究责任。针对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基本上还停留在“上级对下级问责”、“出了事再问责任”的行政性问责层面上的做法,实现从行政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的真正转变就显得极为重要而紧迫了。真正的责任型政府应该是程序性问责为主,适当辅之以行政性问责。
从单一的同体问责向同异体相结合的问责体制转变。同体问责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构的问责,异体问责则指权力机关(各级党委和人大)、公众及媒体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要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责任型政府首先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党的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的一切行为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与制约。另外,人大监督体系应更一步加强和完善。总体说来,在不断改进与探寻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问责体制机制的同时,建立起党委领导、人大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异体多元问责体制。针对目前异体问责的强度和力度都还不够的现状,要想真正有效地建立责任型政府,应克服过于依赖行政系统内部的单一问责体制,共同发挥内外部两个问责体系的作用,整合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力量,迸发出问责制的强大生命力。
从单纯追究有错官员的违纪责任到加大追究无为官员的“无为之过”。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官员的要求不仅是“不违法乱纪、不损害国家与人民利益”,更为重要是要政府官员“兢兢业业地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努力工作,增进人民福祉,提升国家利益”,即要求“有所作为”,而且最好是“大有作为”。“不求无功,但求无过”也是被人民群众所唾弃的,诸如此类的思想同样是责任型政府建构的天敌,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责任型政府的价值理念,对社会的发展也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须加大对无所作为的官员的问责力度。无为行为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加之当前对于重大违纪官员的问责力度的加大,很多地方官员抱着“枪打出头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无为思想,对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认为只要不出错,就得以保全自身。诸如此类的观念和做法,实质上严重背离了公共权力的本质特征,侵犯了公共利益,是一种“无形”的权力滥用和腐败作风。因此,在责任政府的建构中,应使问责对象从有错官员扩大到无为官员,使“混日子过”的人在政府机构中没有立足之地,从而达到从整体上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增进政府广泛主动的责任意识的目的。
关键词:责任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问责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新时期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面临许多复杂而多变的机遇与挑战,人民内部矛盾同时也出现诸多新的特点与表现形式。这要求各级政府具有敏锐的观察力与强烈的责任心,自始至终地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摆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上。这其中,责任型政府的构建就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
关于责任型政府的内涵,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但其中的精神理义与价值本质基本上是一致的。在此,我们采用美国公共管理学者斯塔林的观点,他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把责任型政府的基本价值归纳为六点:(1)回应性。政府须对公民的正当诉求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2)弹性。政府在制定与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须考虑不同群体、不同地域的情景差异。(3)能力。政府行为须谨慎而高效。(4)正当程序。政府行政行为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5)。责任。做错事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6)。诚实。政府和公务员必须遵循伦理规范恪守道德。根据以上的六点价值追求,我们认为,所谓责任型政府就是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与归宿点,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为目标,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为约束,以相关履行职能并合理承担其相应责任的体制机制安排为有力保障的“勇于负责、敢于负责、善于负责”的责任政府形态。
众所周知,责任型政府是相伴着现代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新的政府形态,从一定程度上说,它是民主政治的“孪生兄弟”,两者同呼吸、共命运,息息相关,相互促进。在当今复杂多元的社会格局和利益结构下,政府如何克服“一己私利”,公平合理、负责守诺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是责任型政府建构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责任型政府的理念设计
前已述及,责任型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既是一种基本的公共行政价值之所在,更是一种对现实的政府行政活动进行民主安排与控制的制度设计。“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建构责任型政府同样需要政府行政文化及行政方式等的重新塑造。
推行公开、民主、透明的政府行政过程是责任型政府的实现前提。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同志在“孟连事件”发生后曾深刻地指出:“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是这起冲突事件带给广大领导干部的重要教训”。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范伯格所说,“权利是人们能够用来维护自己的东西,当人们所应有的权利得不到时,所做出的适当的反应是义愤;当权利及时被赋予时,也无须因此而感恩,因为它不过是人们自己的东西,或他所应得到的东西。”政府要真正的做到切实有效地为人民的根本利益负起责来,首先要为人民群众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及有力的利益保障机制,听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所以,责任型政府的构建务必要有一个透明的政府运作过程和公开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不能搞“闭门造车”,应尽可能让各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公开、民主、透明的政府行政过程既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合理、合法、及时、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为责任型政府的构建造就了一个公开透明的民主监督机制与良好氛围。
建立“以民为本”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是责任型政府的价值诉求。政府有时在公共行政的过程中,为了政府权力行使的方便随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公民权利,这实际上是一种把政府的强制权力临驾于公民的权利之上的做法,严重背离了责任型政府的价值诉求。只有真实体认公民的切身利益需求、维护民众的根本权利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才是责任型政府的价值诉求。公共服务型政府指的是在权利本位、民本位理念指导下,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依照法定的正当程序,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以提升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人民福利为目标,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并承担责任的政府。而责任型政府所承担的责任是也只能是提升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人民福利的责任。两者互相促进,互相依赖,价值追求是一脉相承的。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是实现责任型政府的约束条件。根据不加限制的权力会无限膨胀下去这一原理,“从头管到脚”的大包大揽的全能型政府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的急剧扩张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政府是“不会也不可能”负起保护人民利益的责任来的。反之,从宪法和法律上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界限、方式等进行限制与约束,使政府公共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和社会的监督下公开、合理地行使,容易让政府认清自身的职能与责任,理清与公民、市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界限和范围。窒息与压制市场自由、社会自治与公民自主的统治型政府显然是与现代责任型政府理念格格不入的。公民、社会及市场本身能够处理的事务和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该去直接干预。换言之,公民、社会及市场本身承担不了或不愿承担的公共事务,政府绝不应借故撒手不管,应义不容辞的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和担当起责任。
依法行政是建构责任型政府的有力保障。现实政府行政活动中,之所以屡屡出现“责任不明”“有责没人负”等现象,要么就是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要么就法律约束力不够强,以至于“以言代法”、“一言堂”、“无法无天”现象屡禁不止。责任政府的构建,不仅需要有系统、配套、规范、有序的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架构,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必须在这法律法规体系内运作,政府的一切违规违纪行为和无为作为都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追究。唯有从法律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对违规违纪的责任进行追究,责任型政府的建构才有稳定可靠的保障。
通过分析以上有关责任型政府的理念,我们把责任型政府定位为:一个想方设法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合理化合法化的、快速迅捷有效的参与渠道与机制,行政活动和政策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回应民众需求和危机应变能力强而有力,与人民群众建立鱼水情深、血肉相连的相互和谐关系的政府;一个时时刻刻关注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最有效的社会管理,为市场和社会创造最优化的外部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的“乐于服务、善于服务、全心全意服务”公共服务政府;一个摆脱了“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全能形态、克服了“缺位”“错位”“越位”现象,在清晰明确地界定了与公民、市场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职权范围和权限责任的基础上,有所作为地担当起为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治理活动奠定好坚实的基础、搭建好生机勃勃的平台,并且扮演起协 调、整合作用的主角角色的政府;一个将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深入每一位政府官员和民众人心之中,并贯彻于政府一切行政活动和过程之中,真正从过去的“依法治民”转变到“依法治官”上来,并把民主的理念贯穿于法治之中,并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政府。
二、责任型政府问责体系的完善
责任型政府贵在如何“问”责,光有责任理念的塑造与改变,还不足以谈得上责任型政府的真正建立。进而,采取什么样的体制安排与制度设计去实现切实有效的问责,就显得尤为关键。所以,问责体系的完善不仅关系到问责制的有效落实,更成其为责任型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问责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责任型政府建设的成功与否。问责体系应该包括问责方式、问责主体以及问责范围与深度等三大要素。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要素简要探讨一下责任型政府问责体系的完善,从而打造好责任型政府构建的核心环节。
从行政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转变。当前我国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官员对重大事故和危机事件的问责力度,但我们细细一看,便会发现:许许多多重大问责案例大多停留在上级对下级简单地定性定责的层面上,缺乏公正合理、系统完备的正当性程序保障,对于社会影响面广大以及上级领导高度重视的违法乱纪事件,往往采取“一棒子打死”的重度问责;而对于社会影响相对较小、上级领导又不太关注的失职失责情形,往往采取“一笑了之”的轻度问责的做法。这种典型行政性的问责方式极不利于问责体系长效机制的建立。行政性问责意味着行政责任的追究责任主要是靠上级部门或官员说了算,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决定下级要不要承担责任以及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而程序性问责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按法律规定的受责范围、受责程度追究责任。针对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基本上还停留在“上级对下级问责”、“出了事再问责任”的行政性问责层面上的做法,实现从行政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的真正转变就显得极为重要而紧迫了。真正的责任型政府应该是程序性问责为主,适当辅之以行政性问责。
从单一的同体问责向同异体相结合的问责体制转变。同体问责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构的问责,异体问责则指权力机关(各级党委和人大)、公众及媒体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要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责任型政府首先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党的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的一切行为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与制约。另外,人大监督体系应更一步加强和完善。总体说来,在不断改进与探寻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问责体制机制的同时,建立起党委领导、人大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异体多元问责体制。针对目前异体问责的强度和力度都还不够的现状,要想真正有效地建立责任型政府,应克服过于依赖行政系统内部的单一问责体制,共同发挥内外部两个问责体系的作用,整合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力量,迸发出问责制的强大生命力。
从单纯追究有错官员的违纪责任到加大追究无为官员的“无为之过”。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官员的要求不仅是“不违法乱纪、不损害国家与人民利益”,更为重要是要政府官员“兢兢业业地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努力工作,增进人民福祉,提升国家利益”,即要求“有所作为”,而且最好是“大有作为”。“不求无功,但求无过”也是被人民群众所唾弃的,诸如此类的思想同样是责任型政府建构的天敌,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责任型政府的价值理念,对社会的发展也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须加大对无所作为的官员的问责力度。无为行为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加之当前对于重大违纪官员的问责力度的加大,很多地方官员抱着“枪打出头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无为思想,对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认为只要不出错,就得以保全自身。诸如此类的观念和做法,实质上严重背离了公共权力的本质特征,侵犯了公共利益,是一种“无形”的权力滥用和腐败作风。因此,在责任政府的建构中,应使问责对象从有错官员扩大到无为官员,使“混日子过”的人在政府机构中没有立足之地,从而达到从整体上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增进政府广泛主动的责任意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