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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使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有了快速发展,目前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得以广泛应用。如视听证据,包括提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录像、手机短信及通话记录、电邮、电子文档等音视频证据;多媒体举证,即庭审过程中用多媒体方式出示采集整理的文字、图片、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
关键词:视听技术;证据;应用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
视听技术作为我国新刑诉法规定证据的一种,在新形势下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打击犯罪一直发挥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视听技术仅仅是听觉与视觉方面的电子技术,通常理解为录音录像和照相等技术。它是以模拟方式记录,音轨视频信息记录是在存储媒体的实际感应值,容易受到记录载体的影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视听技术由模拟视听技术发展为数字视听技术。数字视听技术就是对数字方式记录的音视频信号进行采样,编码,压缩等方面的技术,主要包括采样技术,编码技术,压缩技术,流媒体技术,非线性编辑技术等。它是传统视听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结合。
其特点是:
(1)直接性和逼真性,视听资料可以原原本本地将案发当时的声音、形象、作案人的动作、表情以及现场环境等做动态的、连续性的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
(2)稳定性强。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情况相比,视听资料反应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
(3)具有物质依赖性。制作视听资料需要科技设备,必须借助于特定仪器,设备及其特殊功能才能形成。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收集,审查,鉴定与应用都必须依赖高、精、尖科学技术设备,这种物质依赖性是其他证据不具有的。
(4)容易仿造,伪造。试听资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篡改,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如数码照片等,因此审查人员应当注意鉴别,认真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证据是诉讼之本,近几年来,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逐渐深入展开,主要是围绕视听证据的采集,运用,存储,加密等方面,数字视听证据的特点又要求检察人员在具体的业务应用中要慎重处理。下面,笔者就视听技术作为诉讼证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几类典型应用作一些介绍。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随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的技术规范》的推行,检察系统的审讯监控系统经历了从模拟到数字的阶段。
数字化审讯监控系统暨全程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良好效果。一是固定证据、震慑犯罪。二是规范办案、自证清白。全程录音录像也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全程录像被刻录到光盘后是不能剪辑和涂改的,原始光盘当场密封,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调取、复制和剪辑这些资料。四是保密性,依托于三级网建设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信号传输不易截获、破解和篡改;五是具有通信指挥功能,便于多人远程指导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二)侦查指挥系统
目前该系统还没有普及,但大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已经开始建立,对今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有着很好的指挥作用。侦查指挥系统是集音频,视频,无线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于一体,用于辅助侦查办案的软硬件系统,主要包括,侦查指挥车,侦查指挥室,社会信息查询库,和侦查指挥平台。
(三)多媒体示证系统
所谓多媒体示证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视频、动画、图片等多种媒体,借助计算机技术,制作出生动、活泼、形象的展示形式,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行业。这些证据可以是图片、视频、音频、文本、动画等形式,科室公诉过程真实、直观地呈现其原始面目,是整个举证过程证据呈现严谨、重点突出,取得更好的公诉效果。
(四)在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视听技术出来再检察业务工作中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外,在日常检务工作中也有着许许多多的应用。
(1)电子物证。用于视听证据的获取、固定及恢复已删除的数字信息。即为调查案情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数据的调出筛选排查以及恢复已删除的数字信息资料;搜查嫌疑人住所及工作单位场所、犯罪现场的勘察取证和现场录像资料保存等等、对侦察机关提供的犯罪现场监控录像资料编辑整理,以便案件分析及法庭调用方便播放。
(2)视频会议。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不同地域的检察部门通过局域网联通方式,将本会议现场音视频信号通过摄像头及麦克风传输到另一会场,同时通过电视将外地会场的音视频展现在本地会场,主会场与各个分会场互相观看,如同在一起开会。
(3)检察文化宣传。视听技术在检察文化方面的应用包括视听资料的摄取和编辑两个部分。视听资料的摄取其实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照相、录像。编辑工作是利用平面编辑软件和音视频编辑软件等非线性视频编辑类软件,对平面图形以及音视频进行编辑、渲染制作。
三、视听技术的几点思考
(1)过近几年的发展,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的应用已初具规模,由过去可有可无的辅助性工作发展为现在的不可或缺的检察技术门类之一,视听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深入发展。
(2)当前大多数检察干警依然没有认识到包括视听技术在内的信息技术对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还是占据主导地位。其次,在现有视听技术设备的应用上,往往是为应用而应用,仅仅是对一些复杂的工作进行信息化处理,并不是从促进工作的角度出发,这样就导致工作效率非但没有因技术设备的应用而提高,反而可能降低。
(3)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能力直接影响着视听技术的应用范围和实践效果。目前,专业技术人员大多忙于应付日常琐事,大量的缺乏技术含量的貌似技术工作占据了大部分工作时间,机械地进行重复性的流水式工作。
全球化的信息技术时代早已来到,数字视听技术在其他各行业的应用已呈遍地开花之势,而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却还处于生根发芽之时。必须加快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全面与深入开展的步伐,“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不应只是一句口号,检察系统必须尽快掀起新的科技强检高潮。将多媒体视听工作应用到检察业务中的每一个可以用到的环节。
参考文献:
[1]邓鉴能.《浅谈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法制与经济》,第261期
[2]周波.《谈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月期
关键词:视听技术;证据;应用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
视听技术作为我国新刑诉法规定证据的一种,在新形势下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打击犯罪一直发挥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视听技术仅仅是听觉与视觉方面的电子技术,通常理解为录音录像和照相等技术。它是以模拟方式记录,音轨视频信息记录是在存储媒体的实际感应值,容易受到记录载体的影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视听技术由模拟视听技术发展为数字视听技术。数字视听技术就是对数字方式记录的音视频信号进行采样,编码,压缩等方面的技术,主要包括采样技术,编码技术,压缩技术,流媒体技术,非线性编辑技术等。它是传统视听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结合。
其特点是:
(1)直接性和逼真性,视听资料可以原原本本地将案发当时的声音、形象、作案人的动作、表情以及现场环境等做动态的、连续性的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
(2)稳定性强。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情况相比,视听资料反应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
(3)具有物质依赖性。制作视听资料需要科技设备,必须借助于特定仪器,设备及其特殊功能才能形成。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收集,审查,鉴定与应用都必须依赖高、精、尖科学技术设备,这种物质依赖性是其他证据不具有的。
(4)容易仿造,伪造。试听资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篡改,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如数码照片等,因此审查人员应当注意鉴别,认真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证据是诉讼之本,近几年来,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逐渐深入展开,主要是围绕视听证据的采集,运用,存储,加密等方面,数字视听证据的特点又要求检察人员在具体的业务应用中要慎重处理。下面,笔者就视听技术作为诉讼证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几类典型应用作一些介绍。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随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的技术规范》的推行,检察系统的审讯监控系统经历了从模拟到数字的阶段。
数字化审讯监控系统暨全程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良好效果。一是固定证据、震慑犯罪。二是规范办案、自证清白。全程录音录像也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全程录像被刻录到光盘后是不能剪辑和涂改的,原始光盘当场密封,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调取、复制和剪辑这些资料。四是保密性,依托于三级网建设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信号传输不易截获、破解和篡改;五是具有通信指挥功能,便于多人远程指导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二)侦查指挥系统
目前该系统还没有普及,但大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已经开始建立,对今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有着很好的指挥作用。侦查指挥系统是集音频,视频,无线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于一体,用于辅助侦查办案的软硬件系统,主要包括,侦查指挥车,侦查指挥室,社会信息查询库,和侦查指挥平台。
(三)多媒体示证系统
所谓多媒体示证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视频、动画、图片等多种媒体,借助计算机技术,制作出生动、活泼、形象的展示形式,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行业。这些证据可以是图片、视频、音频、文本、动画等形式,科室公诉过程真实、直观地呈现其原始面目,是整个举证过程证据呈现严谨、重点突出,取得更好的公诉效果。
(四)在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视听技术出来再检察业务工作中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外,在日常检务工作中也有着许许多多的应用。
(1)电子物证。用于视听证据的获取、固定及恢复已删除的数字信息。即为调查案情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数据的调出筛选排查以及恢复已删除的数字信息资料;搜查嫌疑人住所及工作单位场所、犯罪现场的勘察取证和现场录像资料保存等等、对侦察机关提供的犯罪现场监控录像资料编辑整理,以便案件分析及法庭调用方便播放。
(2)视频会议。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不同地域的检察部门通过局域网联通方式,将本会议现场音视频信号通过摄像头及麦克风传输到另一会场,同时通过电视将外地会场的音视频展现在本地会场,主会场与各个分会场互相观看,如同在一起开会。
(3)检察文化宣传。视听技术在检察文化方面的应用包括视听资料的摄取和编辑两个部分。视听资料的摄取其实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照相、录像。编辑工作是利用平面编辑软件和音视频编辑软件等非线性视频编辑类软件,对平面图形以及音视频进行编辑、渲染制作。
三、视听技术的几点思考
(1)过近几年的发展,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的应用已初具规模,由过去可有可无的辅助性工作发展为现在的不可或缺的检察技术门类之一,视听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深入发展。
(2)当前大多数检察干警依然没有认识到包括视听技术在内的信息技术对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还是占据主导地位。其次,在现有视听技术设备的应用上,往往是为应用而应用,仅仅是对一些复杂的工作进行信息化处理,并不是从促进工作的角度出发,这样就导致工作效率非但没有因技术设备的应用而提高,反而可能降低。
(3)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能力直接影响着视听技术的应用范围和实践效果。目前,专业技术人员大多忙于应付日常琐事,大量的缺乏技术含量的貌似技术工作占据了大部分工作时间,机械地进行重复性的流水式工作。
全球化的信息技术时代早已来到,数字视听技术在其他各行业的应用已呈遍地开花之势,而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却还处于生根发芽之时。必须加快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全面与深入开展的步伐,“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不应只是一句口号,检察系统必须尽快掀起新的科技强检高潮。将多媒体视听工作应用到检察业务中的每一个可以用到的环节。
参考文献:
[1]邓鉴能.《浅谈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法制与经济》,第261期
[2]周波.《谈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