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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效力制度得以建立,不过其设计显得过于僵硬,并且严重背离了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我国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路径大致如下:遵循合同效力制度的一般性,同时保持劳动合同效力制度所应有的特殊性,实现二者的统一。针对前者,要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建立一个评价劳动合同效力的多元体系,即涵盖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情形,并在此基础上,对判断劳动合同效力状态的事由进行重新整合;针对后者,要限制可撤销劳动合同的适用,对代理问题进行特殊处理,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