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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微信"商标行政诉讼案一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锤定音,一时间众说纷纭。笔者悉心学习一审判决以及各方观点,有感而发,以抛砖引玉,期待更多声音凝聚以辩之愈明。目前各路文章多从"微信"商标和"腾讯即时通讯工具"之间的"用户群认知"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角度分析,但笔者认为:本案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商标法》关于商标取得程序中"申请日"和"使用日"孰先孰后不同情形下的对抗机制已有明文规定,确保善意的在先申请无需让渡于在后使用,基于本案中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