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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为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先后于2016年9月、2017年5月和2020年1月三次调整刑事、民事和行政环资案件管辖范围。现阶段,在全市范围内已形成集中管辖为基础,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的审判模式。本文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为代表,介绍现阶段上海市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情况。
2016年9月,上海法院开始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现已形成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崇明法院、金山法院、青浦法院四家基层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市三中院和市高院三级联动、审级监督、各有侧重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重点保障东海海域湿地区,以及黄浦江生态廊道、吴淞江生态廊道;崇明法院重点保障世界级生态岛、东滩重点生态区域,以及长江口战略协同区;青浦法院重点保障环淀山湖水乡古镇生态区,以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淀山湖战略协同区、青浦西部湖泊群以及黄浦江上游生态保护区;金山法院重点保障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以及杭州湾北岸战略协同区;上海海事法院重点保障滨海生态保护带,以及东部沿海战略协同区。市三中院统筹全域并依法进行审级监督。市高院负责本市区域特别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对内调整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范围,指导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外协调与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司法协作。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共计416件,其中刑事402件,行政12件,民事2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涉环境类案件主要领域为擅自向雨水窨井、河道排放污染物污染水源;利用渗井、渗坑倾倒或填埋污染物污染土地资源。涉资源类案件主要为在禁渔(猎)区、禁渔(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狩猎)鱼类鸟类,以及非法出售陆龟、象牙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刑事案件数量较多且呈上升趋势。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收案为62件,较全市环资刑事案件集中前一年同比增长21.6%;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收案为134件,同比又增长了54.4%。共同犯罪增幅较大,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共同犯罪(包括单位犯罪)案件62件,较前一年同比增长69.4%。2018年9月至2019年底共收案213件,案件增长趋势明显。
第三,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牵涉领域广社会关注度高。涉环资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涉案主体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如有关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涉及噪声来源、形成,责任主体认定及因果关系确定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又如有关土地或者水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环节,兼具专业性与综合性,对法官知识储备、综合法律素养等都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行政部门或基层组织发现案件占多数。刑事案件的案发以行政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主动检查发现而移送公安机关为主,占环资刑事案件案发的90%以上。如一起涉长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案件中,宝山区某村委会发现后在向有關部门报告的同时,第一时间采取封堵排污口等措施,有效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体现出对环境资源的防范保护机制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前述刑事案件上升也反映出环资保护的法治网络需进一步严密。
然而,审判实践中尚有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首先,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与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规则。环境资源案件中除私益诉讼案件,还有特殊的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审理上均与私益诉讼案件有很大的区别。虽然现阶段公益诉讼案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环境保护力度加大,该类案件会不断涌现。法院需不断探索研究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主体资格、审判流程、责任分担、措施衔接、部门合作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审理规则,妥善审理该类案件,更好地加强环境保护协作力度,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其次,环境资源案件的复杂性,需法官提高知识储备和审理技能。环境资源案件,无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不同于普通类型案件。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环境专业知识和创新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够透过复杂问题的表面,在法律上找到基础和依据,以解决环境保护实际问题。现阶段“三合一”审判模式下的法官,仍需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特点,进一步丰富环境专业知识、扎实审判技能,提升处理环境法律问题的能力。
再次,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性,需在个案中找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环境资源关系民生,既要预防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扩大,又要促进生态环境及时保护和修复。因此,在个案审理中,需要不断坚持并强化兼顾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找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创新保全措施、裁判方式和修复方式,方能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多赢效果,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绿色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最后,环境资源案件的高关注度,需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信息化时代,法院要用好法院官网、微信公号等新媒体,实现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发布典型案例,再结合组织公众开放日、探索建立法治教育基地等实体形式,讲好环资保护法治故事,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努力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合一”审判模式
2016年9月,上海法院开始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现已形成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崇明法院、金山法院、青浦法院四家基层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市三中院和市高院三级联动、审级监督、各有侧重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重点保障东海海域湿地区,以及黄浦江生态廊道、吴淞江生态廊道;崇明法院重点保障世界级生态岛、东滩重点生态区域,以及长江口战略协同区;青浦法院重点保障环淀山湖水乡古镇生态区,以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淀山湖战略协同区、青浦西部湖泊群以及黄浦江上游生态保护区;金山法院重点保障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以及杭州湾北岸战略协同区;上海海事法院重点保障滨海生态保护带,以及东部沿海战略协同区。市三中院统筹全域并依法进行审级监督。市高院负责本市区域特别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对内调整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范围,指导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外协调与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司法协作。
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共计416件,其中刑事402件,行政12件,民事2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涉环境类案件主要领域为擅自向雨水窨井、河道排放污染物污染水源;利用渗井、渗坑倾倒或填埋污染物污染土地资源。涉资源类案件主要为在禁渔(猎)区、禁渔(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狩猎)鱼类鸟类,以及非法出售陆龟、象牙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刑事案件数量较多且呈上升趋势。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收案为62件,较全市环资刑事案件集中前一年同比增长21.6%;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收案为134件,同比又增长了54.4%。共同犯罪增幅较大,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共同犯罪(包括单位犯罪)案件62件,较前一年同比增长69.4%。2018年9月至2019年底共收案213件,案件增长趋势明显。
第三,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牵涉领域广社会关注度高。涉环资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涉案主体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如有关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涉及噪声来源、形成,责任主体认定及因果关系确定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又如有关土地或者水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环节,兼具专业性与综合性,对法官知识储备、综合法律素养等都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行政部门或基层组织发现案件占多数。刑事案件的案发以行政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主动检查发现而移送公安机关为主,占环资刑事案件案发的90%以上。如一起涉长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案件中,宝山区某村委会发现后在向有關部门报告的同时,第一时间采取封堵排污口等措施,有效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体现出对环境资源的防范保护机制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前述刑事案件上升也反映出环资保护的法治网络需进一步严密。
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
然而,审判实践中尚有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首先,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与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规则。环境资源案件中除私益诉讼案件,还有特殊的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审理上均与私益诉讼案件有很大的区别。虽然现阶段公益诉讼案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环境保护力度加大,该类案件会不断涌现。法院需不断探索研究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主体资格、审判流程、责任分担、措施衔接、部门合作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审理规则,妥善审理该类案件,更好地加强环境保护协作力度,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其次,环境资源案件的复杂性,需法官提高知识储备和审理技能。环境资源案件,无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不同于普通类型案件。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环境专业知识和创新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够透过复杂问题的表面,在法律上找到基础和依据,以解决环境保护实际问题。现阶段“三合一”审判模式下的法官,仍需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特点,进一步丰富环境专业知识、扎实审判技能,提升处理环境法律问题的能力。
再次,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性,需在个案中找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环境资源关系民生,既要预防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扩大,又要促进生态环境及时保护和修复。因此,在个案审理中,需要不断坚持并强化兼顾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找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创新保全措施、裁判方式和修复方式,方能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多赢效果,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绿色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最后,环境资源案件的高关注度,需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信息化时代,法院要用好法院官网、微信公号等新媒体,实现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发布典型案例,再结合组织公众开放日、探索建立法治教育基地等实体形式,讲好环资保护法治故事,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努力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确保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