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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保持着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与此同时,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随着预防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的侦防机制已制约了预防工作的发展。我们应突破侦防机制的传统格局,建立以办案为基础,互相配合,分工协作,以侦带防、以防促侦的侦防一体化工作新机制,从而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惩防职能最优化和惩防效果最大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防机制 犯罪惩防
作者简介:李丽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36-02
近年来职务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等特点,这无疑给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前所未有的考验。高调反腐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随着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党中央“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精神为指导和以高检院“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为出发点,实施“打防并举”措施,全国反腐败形势呈现良好态势。然而在检察机关一直保持着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却未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职务犯罪给人民一种打而不绝的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查办和预防脱节,侦查部门重查办轻预防,预防部门脱离案件开展预防,两个部门在目标本来一致应该紧密配合的反腐战役中缺乏紧密衔接和及时配合,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侦查工作不能及时在预防过程中深入预防对象内部,极少捕捉到有价值的成案线索,也导致预防部门由于不能很好借助侦查部门查办案件的“强劲东风”而深入被预防单位或者发案单位,使预防工作这一原本在很大程度对反腐倡廉发挥重大作用的工作变成了走过场,未能真正形成“打中有防,防中有打,打防并举”的良好局面,也不能发挥查办和预防两把反腐利剑一加一大于二的最佳工作效能。
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需要,取得职务犯罪防控工作更大的成果,我们必须转换观念、更新思路,突破侦防机制的传统格局,克服侦防“两张皮”的尴尬,将各种资源优化组合,形成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以办案为基础,互相配合,分工协作,以侦带防、以防促侦的侦防一体化新格局,从而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惩防职能最优化和惩防效果最大化。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不合理。各级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设置不重视、不合理的现象,有些检察院没有设置预防部门,造成这一工作成为空白状态;或者虽未设置预防部门但仅是指定专人专项负责这一工作,且在实际工作中呈应付状态;有些检察院将预防业务设在反贪部门的综合业务科室,看似有专门的业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但综合性业务科室的其他综合性工作冲淡甚至忽略了具有很强专业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部门之间“各唱各调”。侦查和预防部门往往各自单线作战,基于各自业务工作的考虑而忽略、排斥对方的相关资源信息,导致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同时一部分侦查人员盲目追求办案数量,认为自己就是从事侦查工作,预防工作应由预防部门完成;预防人员不太关心侦查情况,习惯于由侦查部门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预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
3.预防存在真空地带。当前开展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两种形式——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在个案预防中,针对侦查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了解发案单位管理上、制度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发案单位进行警示教育,协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但无论作为行业预防的事前预防和个案预防的事后预防,预防工作的精力主要都放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和监督上,而忽略了侦查部门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成为预防工作的真空地带。
4.预防实效停留于表面。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工作内容局限于次数有限的会议、简报、法制课及展览等等,有的配合行业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宣传教育传统模式,预防工作处于虚、散、浅的层面,预防实效停留于表面。
二、创新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及形式
要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改变目前职务犯罪侦防工作的现状,就需要在检察实践中将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和预防工作放在反腐败整体角度来重新考虑。要将侦查和预防两股反腐力量相互联系、依赖、制约和促进起来,而不是将它们孤立地存在。创新建立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正是将侦查工作和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侦查部门进行侦查工作的同时,由预防部门介入,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使两者在工作机制中及时配合、相互促进,人力、装备和信息资源得到共享和优化配置,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从而将防控职务犯罪效果发挥到极致。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不是简单地将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的职能杂乱组合,该机制的整体性能也并不是两部门职能的简单相加,其在表现形式上既不是结合更不是融合,而是配合。一体化机制通常采取三种形式。
1.预防附着侦查式。以办案跟踪为载体和方式,预防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等方式,透过案件的表象,深入剖析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工作体制机制方面的缺陷。
2.侦查附着预防式。以预防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和策略,名为预防,实为侦查掩护,即是变相的秘密侦查方式。在预防过程中,相关人员总会无意间流露一些涉案信息,侦查人员要具有捕捉、甄别、运用这种信息的能力。在不知不觉中就可将某些线索成案。
3.侦查预防协调并进式。侦查和预防互不依附,呈现双轨并行的态势,办案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预防的过程,两者协调并进,互相监督,彼此呼应,互补互利。做到预防为侦查开门,侦查为预防铺路。
三、侦防一体化机制良好运行促进遏制职务犯罪1 1>2的效果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来分析、求解全局必须遵循的最优化原则,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目标,通过改变系统的要素和结构从而使系统功能达到最佳状态。因此,侦防一体化机制就像是“一个发动机,两对车轮子”一样,要使侦查和预防这两对车轮子同时四驱起来,协调快速运转,发挥其遏制职务犯罪1 1>2的效果,就应寻求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职能的结合点,更好地整合信息资源以及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结合上作探索。侦防一体化机制的良好运行有赖于以下制度的同步落实与推进:
1.信息共享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分为侦查信息共享和预防信息共享。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信息收集的过程。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将线索来源、涉案单位及人员的基本状况、相关事件和发展状况等信息,初查阶段调取的证据材料、鉴定材料、照片、录像以及勘验、检查材料等信息,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关于其动机、犯罪行为的事实过程、作案手段等多方面信息建立查办案件信息库,预防部门同时将以上信息纳入预防视野,为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信息支持。由于预防人员的同步介入,侦查和预防的双重办案视角会使相关信息收集得更加齐全、深入和系统。同时,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中,通过与被预防单位或个人的接触,获得相关单位人员信息、工作性质和流程、工作制度等资料建立预防信息库,可帮助侦查部门更多地了解与侦查相关的信息,发现犯罪的隐患及案发线索。
2.人力资源互动制度。目前很多检察院在具体办案中常常出现部门人员缺乏,人力资源力不从心的局面。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办案需要,将侦查人员与预防人员配置进行结构上的设计。注重参办人员的结构安排,合理规划在具体办案活动中预防部门人员和侦查部门人员的分配比例、结构组合。根据工作需要将不同风格、不同视角的办案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使人员结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效能。如我院反贪部门去年积极挖掘干警的潜力,实行“单兵作战、整体配合”策略,即以二人结对子为基本办案单位,进行先期的初查和突破,上案时所在组协调配合,案情需要时由反贪局统一调配增加力量;遇有牵涉面广的大要案、窝案串案,及时调整警力向一线支援,形成强大侦查合力;遇到侦查瓶颈问题或外部压力,由检察长亲临现场、指挥协调、排解阻力、争取支持,切实实现优势互补。去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4件35人,与上一年同比上升100%。
3.预防介入制度。介入制度即是预防部门认为侦查部门正在查办的案件具有预防资料收集价值时,进行预防立项,出具立项报告书,经检察长决定启动侦防一体化机制后,预防部门及时介入侦查环节,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单独审讯犯罪嫌疑人、调阅卷宗、走访发案单位,收集有关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干部队伍的教育情况、工作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等与预防工作相关的信息后整理归档,待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写出预防报告,形成预防专题调研材料。侦查部门介入预防部门的预防调查、预防咨询工作,一方面从更为实用的视角对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其具有针对性、目的性,提高预防效果,另一方面从相关环节发现侦查线索,了解办案环境,为相关的侦查工作开拓线索渠道,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
4.会诊制度。通过对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进行全面的准确解析,为预防对策的研究设计提供切实的适用基础。从多角度、多层次、准确无误地分析发案原因,设计对策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将案件预防成果在今后的推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进行发案原因的交流,听取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案原因的分析和见解,并通过与发案单位相关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发案原因的共同讨论,一起查找教育上的原因和管理上的漏洞。在会诊过程中,职务犯罪侦、防部门可与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进行协作和连接,促使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职能的整合。同时,由于预防部门是专职的预防机构,对信息的分析、整合能力比较强,反过来也可以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预防工作提供有益的支持,从而构建以预防部门为主体、其他业务部门联动的“办案抓点、预防抓面”的大预防工作格局。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框架内对具体的工作模式所作的创新和发展,是检察机关自身加强内部协调的尝试,是检察预防的机制创新。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检察实践中已经显示了较强的适应力和效果,但真正要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优化侦防两部门职能的组合以发挥预防为侦查开门、侦查为预防铺路的效果,实现职务犯罪防控效果最大化,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探索。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防机制 犯罪惩防
作者简介:李丽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36-02
近年来职务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等特点,这无疑给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前所未有的考验。高调反腐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随着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党中央“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精神为指导和以高检院“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为出发点,实施“打防并举”措施,全国反腐败形势呈现良好态势。然而在检察机关一直保持着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却未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职务犯罪给人民一种打而不绝的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查办和预防脱节,侦查部门重查办轻预防,预防部门脱离案件开展预防,两个部门在目标本来一致应该紧密配合的反腐战役中缺乏紧密衔接和及时配合,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侦查工作不能及时在预防过程中深入预防对象内部,极少捕捉到有价值的成案线索,也导致预防部门由于不能很好借助侦查部门查办案件的“强劲东风”而深入被预防单位或者发案单位,使预防工作这一原本在很大程度对反腐倡廉发挥重大作用的工作变成了走过场,未能真正形成“打中有防,防中有打,打防并举”的良好局面,也不能发挥查办和预防两把反腐利剑一加一大于二的最佳工作效能。
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需要,取得职务犯罪防控工作更大的成果,我们必须转换观念、更新思路,突破侦防机制的传统格局,克服侦防“两张皮”的尴尬,将各种资源优化组合,形成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以办案为基础,互相配合,分工协作,以侦带防、以防促侦的侦防一体化新格局,从而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惩防职能最优化和惩防效果最大化。
一、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不合理。各级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设置不重视、不合理的现象,有些检察院没有设置预防部门,造成这一工作成为空白状态;或者虽未设置预防部门但仅是指定专人专项负责这一工作,且在实际工作中呈应付状态;有些检察院将预防业务设在反贪部门的综合业务科室,看似有专门的业务科室负责该项工作,但综合性业务科室的其他综合性工作冲淡甚至忽略了具有很强专业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部门之间“各唱各调”。侦查和预防部门往往各自单线作战,基于各自业务工作的考虑而忽略、排斥对方的相关资源信息,导致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同时一部分侦查人员盲目追求办案数量,认为自己就是从事侦查工作,预防工作应由预防部门完成;预防人员不太关心侦查情况,习惯于由侦查部门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预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
3.预防存在真空地带。当前开展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两种形式——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在个案预防中,针对侦查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了解发案单位管理上、制度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发案单位进行警示教育,协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但无论作为行业预防的事前预防和个案预防的事后预防,预防工作的精力主要都放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和监督上,而忽略了侦查部门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成为预防工作的真空地带。
4.预防实效停留于表面。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工作内容局限于次数有限的会议、简报、法制课及展览等等,有的配合行业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宣传教育传统模式,预防工作处于虚、散、浅的层面,预防实效停留于表面。
二、创新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必要性及形式
要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改变目前职务犯罪侦防工作的现状,就需要在检察实践中将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和预防工作放在反腐败整体角度来重新考虑。要将侦查和预防两股反腐力量相互联系、依赖、制约和促进起来,而不是将它们孤立地存在。创新建立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正是将侦查工作和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侦查部门进行侦查工作的同时,由预防部门介入,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使两者在工作机制中及时配合、相互促进,人力、装备和信息资源得到共享和优化配置,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从而将防控职务犯罪效果发挥到极致。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不是简单地将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的职能杂乱组合,该机制的整体性能也并不是两部门职能的简单相加,其在表现形式上既不是结合更不是融合,而是配合。一体化机制通常采取三种形式。
1.预防附着侦查式。以办案跟踪为载体和方式,预防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等方式,透过案件的表象,深入剖析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工作体制机制方面的缺陷。
2.侦查附着预防式。以预防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和策略,名为预防,实为侦查掩护,即是变相的秘密侦查方式。在预防过程中,相关人员总会无意间流露一些涉案信息,侦查人员要具有捕捉、甄别、运用这种信息的能力。在不知不觉中就可将某些线索成案。
3.侦查预防协调并进式。侦查和预防互不依附,呈现双轨并行的态势,办案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预防的过程,两者协调并进,互相监督,彼此呼应,互补互利。做到预防为侦查开门,侦查为预防铺路。
三、侦防一体化机制良好运行促进遏制职务犯罪1 1>2的效果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来分析、求解全局必须遵循的最优化原则,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目标,通过改变系统的要素和结构从而使系统功能达到最佳状态。因此,侦防一体化机制就像是“一个发动机,两对车轮子”一样,要使侦查和预防这两对车轮子同时四驱起来,协调快速运转,发挥其遏制职务犯罪1 1>2的效果,就应寻求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职能的结合点,更好地整合信息资源以及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结合上作探索。侦防一体化机制的良好运行有赖于以下制度的同步落实与推进:
1.信息共享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分为侦查信息共享和预防信息共享。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信息收集的过程。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将线索来源、涉案单位及人员的基本状况、相关事件和发展状况等信息,初查阶段调取的证据材料、鉴定材料、照片、录像以及勘验、检查材料等信息,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关于其动机、犯罪行为的事实过程、作案手段等多方面信息建立查办案件信息库,预防部门同时将以上信息纳入预防视野,为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信息支持。由于预防人员的同步介入,侦查和预防的双重办案视角会使相关信息收集得更加齐全、深入和系统。同时,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中,通过与被预防单位或个人的接触,获得相关单位人员信息、工作性质和流程、工作制度等资料建立预防信息库,可帮助侦查部门更多地了解与侦查相关的信息,发现犯罪的隐患及案发线索。
2.人力资源互动制度。目前很多检察院在具体办案中常常出现部门人员缺乏,人力资源力不从心的局面。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办案需要,将侦查人员与预防人员配置进行结构上的设计。注重参办人员的结构安排,合理规划在具体办案活动中预防部门人员和侦查部门人员的分配比例、结构组合。根据工作需要将不同风格、不同视角的办案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使人员结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效能。如我院反贪部门去年积极挖掘干警的潜力,实行“单兵作战、整体配合”策略,即以二人结对子为基本办案单位,进行先期的初查和突破,上案时所在组协调配合,案情需要时由反贪局统一调配增加力量;遇有牵涉面广的大要案、窝案串案,及时调整警力向一线支援,形成强大侦查合力;遇到侦查瓶颈问题或外部压力,由检察长亲临现场、指挥协调、排解阻力、争取支持,切实实现优势互补。去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4件35人,与上一年同比上升100%。
3.预防介入制度。介入制度即是预防部门认为侦查部门正在查办的案件具有预防资料收集价值时,进行预防立项,出具立项报告书,经检察长决定启动侦防一体化机制后,预防部门及时介入侦查环节,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单独审讯犯罪嫌疑人、调阅卷宗、走访发案单位,收集有关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干部队伍的教育情况、工作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等与预防工作相关的信息后整理归档,待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写出预防报告,形成预防专题调研材料。侦查部门介入预防部门的预防调查、预防咨询工作,一方面从更为实用的视角对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其具有针对性、目的性,提高预防效果,另一方面从相关环节发现侦查线索,了解办案环境,为相关的侦查工作开拓线索渠道,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
4.会诊制度。通过对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进行全面的准确解析,为预防对策的研究设计提供切实的适用基础。从多角度、多层次、准确无误地分析发案原因,设计对策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将案件预防成果在今后的推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进行发案原因的交流,听取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发案原因的分析和见解,并通过与发案单位相关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发案原因的共同讨论,一起查找教育上的原因和管理上的漏洞。在会诊过程中,职务犯罪侦、防部门可与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进行协作和连接,促使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职能的整合。同时,由于预防部门是专职的预防机构,对信息的分析、整合能力比较强,反过来也可以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预防工作提供有益的支持,从而构建以预防部门为主体、其他业务部门联动的“办案抓点、预防抓面”的大预防工作格局。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框架内对具体的工作模式所作的创新和发展,是检察机关自身加强内部协调的尝试,是检察预防的机制创新。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检察实践中已经显示了较强的适应力和效果,但真正要完善侦防一体化机制,优化侦防两部门职能的组合以发挥预防为侦查开门、侦查为预防铺路的效果,实现职务犯罪防控效果最大化,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