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罪”的依据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bc5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考察我国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所有罪名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种罪名九种情形负相对刑事责任。关于这样规定的意图,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从犯罪的严重性、常发性、可识性以及犯罪的包容性这几方面探究立法者如此规定的依据。
   【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八罪”;依据
  尽管我国刑法学界对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作了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研讨,但从立法的实效性、公正性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仍有对其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八罪”的规定
   在我国,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完全(有)刑事责任四类。[1]其中,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此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俗称“八罪”。
  (一)“八罪”的刑法规定
   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它在明确列举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五种具体犯罪的同时,还使用了“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这一“口袋性”术语。由于如此规定所适用的范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而将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在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八罪”的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02年7月24日作出的《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一《答复意见》的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于2002年8月9日发布了《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在《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又作了进一步说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这实际上是将相对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能够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8种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
  二、“八罪”的依据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我国经历了从1979年《刑法》的“五罪”到1997年《刑法》的“八罪”。从刑法条文的修改中,我们发现1997年《刑法》将“强奸”、“贩卖毒品”、“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列入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刑事责任范围,对“杀人”、“重伤”明确规定为“故意”,并删除了“惯窃罪”和“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对此,笔者认为,立法者明列这“八罪”的依据应同时包括以下四点:
  (一)犯罪的严重性
   刑法分则对该款规定的犯罪都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法定最低刑,除贩卖毒品罪外,都是三年有期徒刑,而从新增的四个罪名来看,其法定最高刑都达到了死刑。由于犯罪首先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虽然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也不能阻却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性。上述八种犯罪行为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大,有严重的危害社會安全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罪,有严重侵犯财产的抢劫罪,有严重妨害公共管理秩序的贩卖毒品罪。对于这八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打击。
  (二)犯罪的可识性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立法之所以单独作出“八罪”的规定,是因为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对较轻的犯罪行为缺乏足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已具有足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2]此“八罪”都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故意理论,只有在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故意的罪责。[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无论从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必然能够学到一些判断是非曲直的基本标准和观念,这就使他们对那些仅凭一般的是非标准便能做出判断的自然犯①,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的危害性质,能够有正确的认识。[4]所以他们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的常发性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立法一方面要考虑周全性,另一方面也要努力避免立法过剩与虚置。又所谓“法律不过问琐碎之事”,严重社会危害性、常发性和典型性——即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行为,才是立法所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就贩卖毒品罪而言,毒品交易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才逐渐开始的,1979年《刑法》制定时人民群众对毒品还很陌生,更谈不上未成年人参与毒品交易了,然而近年来,青少年毒品犯罪日益严重,2011年公安部破获的网络吸、贩毒案中超过一半都是该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的高犯案率显示了其入罪的必要性。单从犯罪性质角度看,投毒、爆炸、劫持船舰、飞机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很严重,但这类案件的实际发案率很小,比如,在1987年的投毒案件和爆炸案件中,为不满18岁的人所为的,全国分别只有3起和20起。因此,刑法在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罪名时,可只列举那些性质严重、发案较多的几种常见犯罪。[5]若对于实践中较少发生的行为也加以专门规定,则必然会导致立法过剩和虚置、削弱法律权威,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四)犯罪的包容性[6]
   有人认为应该扩大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7],笔者持不同观点。由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的罪状描述或者采用简单罪状方式,或者即使采用叙明罪状但构成要件比较宽泛,因而具有很大的包容性,能够囊括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许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满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以及贩卖人口过程中实施强奸行为的,可以分别被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所涵盖,一般不会出现刑法上的疏漏。三、结语
   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宜对严重的“自然犯”承担刑事责任,除了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可认识性、常发性外,还考虑了犯罪的包容性,这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法益,又对处于这一特殊年龄阶段的行为人的人权给予了充分地保护。[8]所以,此“八罪”应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和认识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典型犯罪行为。
  注释:
  ①自然犯是“指无需等待法律的规定,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也称刑事犯。”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M].成文堂,1994:102。
  参考文献
  [1]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40-141.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75.
  [3]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10.
  [4]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10.
  [5]高铭喧,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下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350.
  [6]黄华生,于国旦.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杀人犯罪中的刑法适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5).
  [7]韩轶.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J].法学,2006(1).
  [8]参见刘树德.实践刑法学·总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93.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其他文献
【摘要】本文将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立法概况和政策扶持进行比对分析,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法律对策  2009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已经超过4200万户,创造的价值已经占到当年GDP的76.7%,2012年我国中小企业总数预计达到5000万家,未来几年内将保持7%-8%的快速增长率,如此快速的增长和在GDP中的绝对占比,无不说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
期刊
【摘要】近年来云南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不仅在案件绝对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中存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大幅度上升。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大理州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不仅在案件绝对数
期刊
作者简介:李秀婷,女,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2011级社会工作硕士。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摘要】本文以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三中为例,介绍了凉城县三中留守儿童的厌学情况,通过对他们的调查问卷的分析,了解他们产生这一情况的原因,从留守儿童厌学的原因出发,提出建立了学校社会工作站的建议,从而使留守儿童的厌学情况得到改善,使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学习。  【关键词】留守儿
期刊
作者简介:王全(1985—),男,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法学方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治理模式也提升至一个全新的平台,但是公司治理的弊端也日益凸显,这集中主要体现在对于债权人利益之维护上。一方面,要求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使得公司的股东与法人自身的责任相分离;另一方面,又强调债权人的利
期刊
作者简介:冯洲静,云南普洱人,沈阳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沈阳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属于社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高校的管理工作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这种社会管理制度当中,这给高校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学生权利的维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高校在管理工作的变革中,正确认识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法治社会下建立管理制度的根基。在法治社会中
期刊
【摘要】随着劳资关系的不平等日益加剧,现代劳动法应运而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劳动法的价值需着眼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关系,倾斜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适当运用公权力之手来对各方加以控制,以期最终实现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劳资关系;平衡价值;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的今天,各种劳资纠纷愈演愈烈。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已经被脸谱化为“残酷食人者”的用人单位,都试图通过法律途
期刊
作者简介:刘梦瑜,女,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2011级社会工作硕士。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摘要】本文以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为例,简要介绍了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状况,分析了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
期刊
作者简介:马丽,女,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就业办主任。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7  【摘要】智力与创造力密不可分,高创造力必须有高智力水平为基础。而智力主要受遗传因素影响,创造力则除了受具有明显遗传特征的智力水平影响外,还受到其他多种因素的制约。这篇文章在以往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主要从家庭、文化、教育三方面探讨制约创造力发挥的因素,谈创造力比智力具有更大的后天可塑性。  【关
期刊
【摘要】近年来,行为人窃取、骗取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此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意见。本文主要讨论用非法手段实现自己合法财产权益行为的罪或非罪之中的一个方面——盗窃自己所有而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以对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保护法益、对象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等问题的辩证分析作为切入点,并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后,认为对于行为人盗窃本人所有而为他人所占
期刊
【摘要】2009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其核心就是情势变更适用的标准不明确、不具体,应通过认定专业化及标准行业化来实现情势变更原则的准确适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法;公平;文献综述  我国早在199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