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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 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1997年刑法典将该罪纳入其中.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应是其构成的必备条件,不能将私有公司、企业视为个人,注意区分营利活动与违法活动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