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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合日本在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办法,分析现阶段我国应用在改善环境,有效提升居民环保意识的问题。结合政治、经济以及群众环保意识情况,对比中日居民环保意识差别,寻根溯源,探究现阶段,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有效对策,希望能够对改善我国环境提供帮助。
关键词:垃圾;处理方式;中日;环保意识
人类的现实生活需要自然环境作为支撑,人类需要不断开发自然资源,并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才能生存。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对资源造成破坏。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则长期处在一种矛盾关系之中。同时,人类也始终都在寻找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办法,并寻求新的平衡点。科学不断进步,促使社会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生产生活垃圾数量增加,促使所有垃圾的处理方面受到很大影响,因此,通过对比分析中日垃圾处理方式,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办法。
一、中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现状对比
(一)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差异性
日本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素质相对其他国家水平更高,尤其是相对发展中国家更高。日本的街道没有垃圾桶,日本民众都会将垃圾随身携带,然后将垃圾袋带回家中,这种生活方式已经演变成为日本民众的生活习惯与社会风气,如果乱扔垃圾在日本将会受到鄙视。日本政府也十分卡中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工作,并将垃圾处理方面的知识列入课本之中,日本垃圾处理设施全部面向公众,任何学生与居民都能够参观。由于从小接受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工作,因此日本民众在这方面的意识相对更强。
对比之下,我国民众在环境保护意识方面水平价低。同时,我国居民对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知识掌握情况有限,环保意识淡薄。城市之中随处设置垃圾桶,也設置了环保标识,但是民众仍然不懂得如何进行垃圾分类。长期以来,养成了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习惯。我国民众在垃圾堆放造成的危害性知识了解也明显不足。
(二)法律保障程度差异性
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一方面关系到社会民众行为习惯,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属于经济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针对废弃物方面的有效管理,日本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且法律内容非常具有针对性。法律条款之中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十分完整的立法。日本在垃圾处理经济立法方面非常完备,因此,日本的垃圾处理以及经济循环方面均具有相关法律机制给予保障。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制定中,关于垃圾处理的内容明显不足。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尤其是垃圾问题严重的农村地区的法律内容几乎没有。由此可知,在垃圾处理环节之中缺少必要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则工作势必无法有序进行。
了解我国行政法律内容可以发现,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内容并未能够形成专门性规定。既能在相应文件中查询到部分内容。真正可以体现循环经济方面的要求的地方性条款并不普遍。
(三)垃圾处理阶段分类程度差异性
垃圾分类属于垃圾处理过程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更加是垃圾进行再利用的前提。针对垃圾进行分类,需要从源头提供保障。分类规整之后才能够有效回收。进一步降低垃圾运输以及相关环节费用产生。一些研究者指出,垃圾其实不过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针对垃圾进行减量化以及无害化处理能够使得垃圾转变为资源。
日本在垃圾分类方面的研究成果显著,生活垃圾可以被划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资源以及有害等几种类型。日本居民通常情况下会依据环卫部门相关文件中规定内容自觉对垃圾实施分类。日常生活垃圾使用垃圾袋封装,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垃圾存放在规定位置上。在日本垃圾的分类与回收工序十分精细,包括饮料瓶瓶盖以及瓶体都会分来,并且要冲洗干净,分门别类。
而相对日本,我国在给予垃圾进行分类方面的工作只能以尚未起步来形容。现阶段我国针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研究仍然处于空白阶段,理论研究水平极低。垃圾收集处于混合收集以及分类收集相结合方面。现阶段,我国民众对垃圾分类识别的能力尚存在困难,更加无法谈及分类。
我国国内垃圾分类一方面缺少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缺少技术方面的支撑。政策及法律支持也比较缺少,促使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无法真正达到实际效果。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主要是通过小商贩收购的方式。有农田的农民则会将人畜粪便堆肥,回归农田。一些没有农田的则采取简单焚烧等方式,但是这种焚烧的方式对自然造成的破坏同样十分严重。
(四)垃圾再利用程度差异性
日本针对垃圾的规划与再利用水平较高,并建立各种类型的垃圾处理工厂。依据分类的垃圾采取多种处理手段,对垃圾进行资源化转化。日本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可以完成垃圾直接资源化。除此之外,也包括了焚烧、填埋以及加工可持续利用。日本垃圾处理结合了源头减量化方式进行,因为日本国家土地资源相对不足,采取焚烧的方式比较合理,更加对环境保护具有好处。焚烧之后,则可以发电、供热。剩余的垃圾无法进行完全焚烧,则在缩小体积之后进行科学填埋。这样一来,实现了垃圾的减量化利用。同时也能够促使垃圾无害化。日本在进行垃圾填埋以及再利用方面并不是通过简单处理就完成的,而是在系统性的分类之后,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一系列工序完成的。日本垃圾处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对看似无用的垃圾进行再利用,更加能够有效解决资源,避免造成的对环境的污染。
对比之下,我国在生活垃圾再利用与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然无法取得进展。在对城市生活垃圾方面的处理中,多采用焚烧、填埋、堆肥以及资源化处理办法。从表面上看,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上与日本之间大体相同。但是,从本质上却可以发现两国之间的巨大差异性。我国在垃圾处理与再利用水平上明显低于日本。我国焚烧现状是粗放式的焚烧,并未能够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处理。因此,焚烧掉了相当一部分原本可再利用的资源。除此之外,焚烧经济成本非常高。我国国内在焚烧处理前期投入方面较大,此外,这种焚烧方式将会造成大量的二恶英气体进入到大气之中,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填埋方面,则因为在源头上未能够对垃圾进行清晰分类,造成了部分可利用资源被填埋。填埋工作中未能够结合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垃圾将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的污染。进而威胁到了城市环境以及地下水资源。 堆肥方面,农村地区中堆肥情况普遍,大量堆肥中养分含量十分有限,为此,再利用价值较低。资源化利用仅能够在理论上体现,但是实践水平仍然较低。
我国城市中的垃圾处理情况水平极低,而农村地区在垃圾处理方面由于缺少人员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效果更差。农村中随处可见垃圾堆放,甚至在房前屋后以及河湖旁边都能够见到各种生活垃圾。
通过上述中分析,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日本城市与农村在垃圾处理方面差距很小,农村作为城市的郊区,其在垃圾处理的能力与意识方面都与城市相差无几。整个日本在垃圾处理以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都十分完善。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地区广阔,这对农村生活垃圾环境的改善也造成了困扰,采取何种有效手段解决此类问题是本研究中亟待解决的。
二、改善生活垃圾问题主要措施
结合日本处理垃圾方面的措施可知,日本在此类研究相对较早,且已经形成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垃圾处理更加已经成为日本社会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日本在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垃圾处理产生了借鉴意义。我国垃圾处理研究发展相对较晚,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在对待生活垃圾方面我国不能够走西方发达国家的旧路,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创新理论,始终坚持高标准要求自我,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因此,应当从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府导向性
通过法律支持以及政策帮助的方式实现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导向性。我国具有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促使我国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中存在非农偏好,因此,也造成了我国出现城乡差异性的机制。为此,对我国经济发展方面总是表现出政府的导向性作用,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并进入到环境保护领域之中。基于法律角度提供支持。改善我国垃圾处理能力,解决此类问题首先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发,争取在垃圾处理的所有环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并应当对立法进行完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对社会环境中所有环节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销售者的责任都加以明确。通过对比系统垃圾处理立法情况,具体包括了宪法、法律等内容。法律不完善造成了执行相关操作中也会存在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垃圾处理工作中的主体,属于法律赋予其重要权利的机关单位,因此应当发挥其主体优势。与此同时,现行机制之中也会造成了部分环保单位只能够受命于本级政府部门。而地方政府部门可能出现看重经济效益问题,最终造成了政府与企业都过分追求经济利益。
基于政策角度提供支持。政府政策性扶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直接政策扶持与间接扶持。垃圾处理的相关工序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资金支持,这就需要政府能够相应拨付一部分资金,通过有效规划,形成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交易市场,能够对公众废旧垃圾购销提供帮助。同时,应当在政府扶持项目平台上建立二手交易市场。间接性扶持则是指政府通过借助税收与财政政策完成对垃圾处理的支持。另外也包括了金融政策、产业以及科技政策类型等。
(二)企业核心作用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活垃圾不能够完全依靠政府解决,需要企业能够参与其中,结合市场规律,促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进行垃圾处理。转变垃圾为资源,促使企业能够以开发开展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垃圾处理。政府优先购再生产品,并对公众消费形成导向引导,通过促进消费的方式带动生产,从而能够形成企业经济效益影响下的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
(三)社会参与下的基础性作用发挥
通过宣传、教育与实践方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坚持循环经济发展道路。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民众的参与性。在改造自然与控制自然方面,应当将人的思想意识的非理性至于有效控制范围内。基于道德层面分析,适应自然则更加具有挑战性。垃圾处理关系人们的利益,更加是有效控制欲望的一种重要表现。针对社会民众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教育工作开展,能够提升民众环境保护意识,还能够改善社会民众的在垃圾处理方面的习惯。真正做到改善环境与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宣传工作上应充分遵循宣传——教育——行动的原则。宣傳工作属于环境保护之中的重要前提,通过多元媒体渠道进行宣传,面型民众提供垃圾及危害性的信息。政府部门也应当在教育中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面课程的设置。宣传与教育的最终结果是能够形成全民行动,从本质上提升国民综合素质。
三、结语
综上所述,集中日两国在对待垃圾处理相关问题上具有一定相似之处,我国要想实现地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就应当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问题,避免岔线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协调。促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区域,生活垃圾数量大,且问题严重。因此采用更加合理的办法解决此类问题十分必要,只有坚持正确的道路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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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垃圾;处理方式;中日;环保意识
人类的现实生活需要自然环境作为支撑,人类需要不断开发自然资源,并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才能生存。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对资源造成破坏。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则长期处在一种矛盾关系之中。同时,人类也始终都在寻找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办法,并寻求新的平衡点。科学不断进步,促使社会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生产生活垃圾数量增加,促使所有垃圾的处理方面受到很大影响,因此,通过对比分析中日垃圾处理方式,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办法。
一、中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现状对比
(一)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差异性
日本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素质相对其他国家水平更高,尤其是相对发展中国家更高。日本的街道没有垃圾桶,日本民众都会将垃圾随身携带,然后将垃圾袋带回家中,这种生活方式已经演变成为日本民众的生活习惯与社会风气,如果乱扔垃圾在日本将会受到鄙视。日本政府也十分卡中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工作,并将垃圾处理方面的知识列入课本之中,日本垃圾处理设施全部面向公众,任何学生与居民都能够参观。由于从小接受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工作,因此日本民众在这方面的意识相对更强。
对比之下,我国民众在环境保护意识方面水平价低。同时,我国居民对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知识掌握情况有限,环保意识淡薄。城市之中随处设置垃圾桶,也設置了环保标识,但是民众仍然不懂得如何进行垃圾分类。长期以来,养成了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习惯。我国民众在垃圾堆放造成的危害性知识了解也明显不足。
(二)法律保障程度差异性
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一方面关系到社会民众行为习惯,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属于经济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针对废弃物方面的有效管理,日本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且法律内容非常具有针对性。法律条款之中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十分完整的立法。日本在垃圾处理经济立法方面非常完备,因此,日本的垃圾处理以及经济循环方面均具有相关法律机制给予保障。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制定中,关于垃圾处理的内容明显不足。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尤其是垃圾问题严重的农村地区的法律内容几乎没有。由此可知,在垃圾处理环节之中缺少必要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则工作势必无法有序进行。
了解我国行政法律内容可以发现,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内容并未能够形成专门性规定。既能在相应文件中查询到部分内容。真正可以体现循环经济方面的要求的地方性条款并不普遍。
(三)垃圾处理阶段分类程度差异性
垃圾分类属于垃圾处理过程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更加是垃圾进行再利用的前提。针对垃圾进行分类,需要从源头提供保障。分类规整之后才能够有效回收。进一步降低垃圾运输以及相关环节费用产生。一些研究者指出,垃圾其实不过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针对垃圾进行减量化以及无害化处理能够使得垃圾转变为资源。
日本在垃圾分类方面的研究成果显著,生活垃圾可以被划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资源以及有害等几种类型。日本居民通常情况下会依据环卫部门相关文件中规定内容自觉对垃圾实施分类。日常生活垃圾使用垃圾袋封装,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垃圾存放在规定位置上。在日本垃圾的分类与回收工序十分精细,包括饮料瓶瓶盖以及瓶体都会分来,并且要冲洗干净,分门别类。
而相对日本,我国在给予垃圾进行分类方面的工作只能以尚未起步来形容。现阶段我国针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研究仍然处于空白阶段,理论研究水平极低。垃圾收集处于混合收集以及分类收集相结合方面。现阶段,我国民众对垃圾分类识别的能力尚存在困难,更加无法谈及分类。
我国国内垃圾分类一方面缺少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缺少技术方面的支撑。政策及法律支持也比较缺少,促使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无法真正达到实际效果。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主要是通过小商贩收购的方式。有农田的农民则会将人畜粪便堆肥,回归农田。一些没有农田的则采取简单焚烧等方式,但是这种焚烧的方式对自然造成的破坏同样十分严重。
(四)垃圾再利用程度差异性
日本针对垃圾的规划与再利用水平较高,并建立各种类型的垃圾处理工厂。依据分类的垃圾采取多种处理手段,对垃圾进行资源化转化。日本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可以完成垃圾直接资源化。除此之外,也包括了焚烧、填埋以及加工可持续利用。日本垃圾处理结合了源头减量化方式进行,因为日本国家土地资源相对不足,采取焚烧的方式比较合理,更加对环境保护具有好处。焚烧之后,则可以发电、供热。剩余的垃圾无法进行完全焚烧,则在缩小体积之后进行科学填埋。这样一来,实现了垃圾的减量化利用。同时也能够促使垃圾无害化。日本在进行垃圾填埋以及再利用方面并不是通过简单处理就完成的,而是在系统性的分类之后,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一系列工序完成的。日本垃圾处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对看似无用的垃圾进行再利用,更加能够有效解决资源,避免造成的对环境的污染。
对比之下,我国在生活垃圾再利用与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然无法取得进展。在对城市生活垃圾方面的处理中,多采用焚烧、填埋、堆肥以及资源化处理办法。从表面上看,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上与日本之间大体相同。但是,从本质上却可以发现两国之间的巨大差异性。我国在垃圾处理与再利用水平上明显低于日本。我国焚烧现状是粗放式的焚烧,并未能够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处理。因此,焚烧掉了相当一部分原本可再利用的资源。除此之外,焚烧经济成本非常高。我国国内在焚烧处理前期投入方面较大,此外,这种焚烧方式将会造成大量的二恶英气体进入到大气之中,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填埋方面,则因为在源头上未能够对垃圾进行清晰分类,造成了部分可利用资源被填埋。填埋工作中未能够结合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垃圾将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的污染。进而威胁到了城市环境以及地下水资源。 堆肥方面,农村地区中堆肥情况普遍,大量堆肥中养分含量十分有限,为此,再利用价值较低。资源化利用仅能够在理论上体现,但是实践水平仍然较低。
我国城市中的垃圾处理情况水平极低,而农村地区在垃圾处理方面由于缺少人员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效果更差。农村中随处可见垃圾堆放,甚至在房前屋后以及河湖旁边都能够见到各种生活垃圾。
通过上述中分析,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日本城市与农村在垃圾处理方面差距很小,农村作为城市的郊区,其在垃圾处理的能力与意识方面都与城市相差无几。整个日本在垃圾处理以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都十分完善。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地区广阔,这对农村生活垃圾环境的改善也造成了困扰,采取何种有效手段解决此类问题是本研究中亟待解决的。
二、改善生活垃圾问题主要措施
结合日本处理垃圾方面的措施可知,日本在此类研究相对较早,且已经形成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垃圾处理更加已经成为日本社会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日本在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垃圾处理产生了借鉴意义。我国垃圾处理研究发展相对较晚,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在对待生活垃圾方面我国不能够走西方发达国家的旧路,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创新理论,始终坚持高标准要求自我,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因此,应当从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府导向性
通过法律支持以及政策帮助的方式实现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导向性。我国具有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促使我国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中存在非农偏好,因此,也造成了我国出现城乡差异性的机制。为此,对我国经济发展方面总是表现出政府的导向性作用,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并进入到环境保护领域之中。基于法律角度提供支持。改善我国垃圾处理能力,解决此类问题首先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发,争取在垃圾处理的所有环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并应当对立法进行完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对社会环境中所有环节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销售者的责任都加以明确。通过对比系统垃圾处理立法情况,具体包括了宪法、法律等内容。法律不完善造成了执行相关操作中也会存在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垃圾处理工作中的主体,属于法律赋予其重要权利的机关单位,因此应当发挥其主体优势。与此同时,现行机制之中也会造成了部分环保单位只能够受命于本级政府部门。而地方政府部门可能出现看重经济效益问题,最终造成了政府与企业都过分追求经济利益。
基于政策角度提供支持。政府政策性扶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直接政策扶持与间接扶持。垃圾处理的相关工序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资金支持,这就需要政府能够相应拨付一部分资金,通过有效规划,形成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交易市场,能够对公众废旧垃圾购销提供帮助。同时,应当在政府扶持项目平台上建立二手交易市场。间接性扶持则是指政府通过借助税收与财政政策完成对垃圾处理的支持。另外也包括了金融政策、产业以及科技政策类型等。
(二)企业核心作用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活垃圾不能够完全依靠政府解决,需要企业能够参与其中,结合市场规律,促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进行垃圾处理。转变垃圾为资源,促使企业能够以开发开展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垃圾处理。政府优先购再生产品,并对公众消费形成导向引导,通过促进消费的方式带动生产,从而能够形成企业经济效益影响下的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
(三)社会参与下的基础性作用发挥
通过宣传、教育与实践方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坚持循环经济发展道路。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民众的参与性。在改造自然与控制自然方面,应当将人的思想意识的非理性至于有效控制范围内。基于道德层面分析,适应自然则更加具有挑战性。垃圾处理关系人们的利益,更加是有效控制欲望的一种重要表现。针对社会民众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教育工作开展,能够提升民众环境保护意识,还能够改善社会民众的在垃圾处理方面的习惯。真正做到改善环境与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宣传工作上应充分遵循宣传——教育——行动的原则。宣傳工作属于环境保护之中的重要前提,通过多元媒体渠道进行宣传,面型民众提供垃圾及危害性的信息。政府部门也应当在教育中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面课程的设置。宣传与教育的最终结果是能够形成全民行动,从本质上提升国民综合素质。
三、结语
综上所述,集中日两国在对待垃圾处理相关问题上具有一定相似之处,我国要想实现地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就应当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问题,避免岔线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协调。促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区域,生活垃圾数量大,且问题严重。因此采用更加合理的办法解决此类问题十分必要,只有坚持正确的道路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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