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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提拔”是个饱受诟病的老问题,尽管多年来一直着力解决,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问题依然,久禁不止。在中央纪委的“打虎榜”上,尤为典型的是江苏省南京市原市委书记季建业——在长达21年的“带病提拔”史中,他由副处级“边腐边升”到副省级。而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则在落马前自称:“我是一路被举报,一路有惊喜。”
“带病提拔”虽是少数,但危害极大——“问题干部”一旦有了“上位”的机会,挫伤的就是那些好干部的积极性,形成的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
解决“带病提拔”问题靠什么?当然靠完善的制度,同时更要靠严格执行。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负责选人用人的人推上了责任前台。
当然,要想让制度落到实处,要想避免“纸上谈兵”,就需要“实打实”的硬举措。这篇仅有2100余字的文件之所以被看好,一个最大亮点就在于它在构建选人用人的机制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从《意见》中的六条举措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第一条讲的是明确责任,最后一条讲的是追究责任,首尾呼应,形成闭环。
毋庸讳言,责任不明是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原因——把人选好了,论功可以人人有份;把人选错了,论过都可以“一推六二五”。而《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由此明确责任,而这是构建问责机制的第一步。
此外,《意见》第一条还提出,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将责任落到人头,进一步压实了责任,这也是一大突破性贡献。从中央组织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可以看出,此举是基于基层的实践探索而确立的,有些地方、部门此前已经试行,大家的普遍反映是“有效管用”。为什么?因为签字是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签下的不再是几个简单的汉字,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试想:按名定责写下的用人意见,谁还敢随意和马虎?
以上两点是构建问责机制的基础,而严格问责,追究则是关键。按照程序,干部选拔任用需通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五个环节,可谓“过五关”。按照《意见》最后一条的规定,一旦出现“带病提拔”问题,将逐一甄别,倒查责任,相关责任人再也难辞其咎。
如此一来,关于选人用人的问责机制,为选人用人者增加了一道带电的高压线,加大了违规用人的风险,有助于强化选人用人者的责任意识,令其不敢掉以轻心,因为“倒查”之下,选人用人者不仅要对被选的干部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
当然,好制度离不开真落实,希望各级执行者莫负众望。
“带病提拔”虽是少数,但危害极大——“问题干部”一旦有了“上位”的机会,挫伤的就是那些好干部的积极性,形成的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
解决“带病提拔”问题靠什么?当然靠完善的制度,同时更要靠严格执行。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负责选人用人的人推上了责任前台。
当然,要想让制度落到实处,要想避免“纸上谈兵”,就需要“实打实”的硬举措。这篇仅有2100余字的文件之所以被看好,一个最大亮点就在于它在构建选人用人的机制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从《意见》中的六条举措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第一条讲的是明确责任,最后一条讲的是追究责任,首尾呼应,形成闭环。
毋庸讳言,责任不明是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原因——把人选好了,论功可以人人有份;把人选错了,论过都可以“一推六二五”。而《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由此明确责任,而这是构建问责机制的第一步。
此外,《意见》第一条还提出,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将责任落到人头,进一步压实了责任,这也是一大突破性贡献。从中央组织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可以看出,此举是基于基层的实践探索而确立的,有些地方、部门此前已经试行,大家的普遍反映是“有效管用”。为什么?因为签字是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签下的不再是几个简单的汉字,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试想:按名定责写下的用人意见,谁还敢随意和马虎?
以上两点是构建问责机制的基础,而严格问责,追究则是关键。按照程序,干部选拔任用需通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五个环节,可谓“过五关”。按照《意见》最后一条的规定,一旦出现“带病提拔”问题,将逐一甄别,倒查责任,相关责任人再也难辞其咎。
如此一来,关于选人用人的问责机制,为选人用人者增加了一道带电的高压线,加大了违规用人的风险,有助于强化选人用人者的责任意识,令其不敢掉以轻心,因为“倒查”之下,选人用人者不仅要对被选的干部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
当然,好制度离不开真落实,希望各级执行者莫负众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