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原因探析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llingqi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家政"通常指家庭事务。家政行业是指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提供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产业组合。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存在三种模式,由于性质不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分析家政服务法律关系性质后,建议将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
  关键词:家政服务 法律关系 员工制
  
  一、家政服务法律关系性质解析
   目前,在家政服务活动中,主要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员和家庭。现今家政服务各方关系有多种关系模式,主要是"员工制"、"中介制"和"亲朋介绍制"。 在我国家政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家政服务市场的不完善,行业尚未统一规范,很多家庭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与家政服务员建立雇佣关系。家庭没有通过家政服务企业或者家政中介公司,不存在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而是需求者与提供服务者达成口头协议。这种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方式雇佣家政服务员来工作,无论有无合同,都形成一个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可通过民事法律渠道救济。
  "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家庭与家政服务员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的介绍,职业中介机构收取介绍费等费用的家政服务企业类型。家政服务员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建立雇佣关系,家庭直接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民事合同约定,形成一种居间合同关系。家庭和提供家政服务人员都是委托人,家政中介机构是居间人。居间人在交易中只起到中介人作用,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合同中。现今大部分家庭所使用的家政服务人员都是通过中介公司获得的。此种中介模式中如果产生纠纷,双方法律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派遣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家政服务公司招聘家政服务员,进行统一培训、管理,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从家政企业获取工资的家政服务企业类型。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员是劳动关系,按月支付工资,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家政企业与家庭之间是民事关系,家庭向企业按月支付服务费,企业扣除管理等费用后,用其余部分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无劳动关系,其关系依附于家庭与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制模式下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全面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但从实践看,员工制家政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员工制模式中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企业招聘家政服务员后将其派遣到家庭从事家政服务,三方当事人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务派遣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另一用工单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并不完全符合劳务派遣关系主体要件。然而,从保护劳动者、和谐与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在现行法律基本制度框架内探索新的具体制度,将家政服务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更能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关系纳入劳动法规制的原因
   对于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应纳入劳动法规制,将家政服务企业纳入劳动法律适用范围,会使家政服务员获得更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归结原因主要有:
  第一,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務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本质属性与劳动法律关系接近,具有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存在两个用人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由劳动法律规范、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围绕着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一方面,家政服务员参加家政服务企业组织的劳动过程,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纪律,完成企业安排的劳动任务。另一方面,企业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待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者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并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用人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为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须的各种条件。家政服务员按企业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也从企业获得相应的劳动条件。
  第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的需要,弥补法律漏洞和空白。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一般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作了相应规定,但是对劳务派遣单位(指家政服务企业)向家庭派遣劳动者(指家政服务员)的关系未作规定。对此呈现法律空白和漏洞,劳动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难以保护全国所有的劳动者,实现劳动者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为了保护从事家政服务行业人员的权益,相关法律的建立应向《劳动法》靠拢,同时《劳动法》中很多条款都适用于从事家政服务的保姆等这些群体,因此可以考虑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家政服务企业向家庭派遣家政服务员的关系作出规定,在《劳动法》中针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员工作出特殊规定,甚至可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这都与上位法法律不抵触。
  第三,符合家政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家庭三方利益。
  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实行特殊劳动法律规定,首先符合家政服务企业的利益。对家政服务企业加强监管,依法规范家政服务企业从业行为,对家政服务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主体、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规家政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家政服务企业,由财政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技能,使得更多的家庭使用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收入。其次,符合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利益。由家政企业提供职业培训,提高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与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有利于员工的维权。家政服务企业或家政服务员给家庭造成损害的,由企业承担对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也符合家庭的利益。家政服务企业对派遣的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保障所服务家庭的安全。企业对家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维护家庭的合法权益,减少家庭的风险负担。企业对家政服务员进行职业培训,保障家庭享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家政服务。
  总之,基于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同类性,基于完善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需要,基于兼顾三方利益形成良性循环,将员工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建立在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基本制度之上,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编著《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前言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年。
  [2]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008
  [3]郑毓枫、李晟 家政服务业的立法思考 社科纵横 2005年10月第20卷第5期
  [4]崔俊贵 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6月第27卷第2期
  作者简介: 周昭(1988、5--) ,女 ,江西上饶人,湘潭大学2011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其他文献
摘 要:由于我国法治知识的不断普及,国内企业国际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在商事纠纷的解决方案上人们也越来越趋于明智与理性,不再仅仅局限于司法审判的争议解决方式,商事仲裁由于其自身具有的权威性,便捷性,自主性,经济性和公正性等特点,也被人们日益接受,但由于我国《仲裁法》的制定与颁布较晚,制度中的一些规定较英美国家还存有较大的不足与缺陷,如仲裁适用范围不明确,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不合理
期刊
摘 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征收的"正当程序"原则。本文试图对现有征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梳理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的程序制度,并对二者做出比较并指出其中之不足。  关键词:行政征收、法律程序、房屋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是一部旨在明确和保
期刊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为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探索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新途径。但目前,中国学术届对辩诉交易和与刑事和解这两种制度的间就似乎存在着某种断裂的倾向。实际上,这两种制度原本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比如:两者具有通的理论基础,体现了相同的价值理念;都体现了对刑事诉讼中个体权益的关注,顺应了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正是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两者之间相同或相似的本质和表现使他们有了对比的可能
期刊
摘 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保有量越来越大,经机动车方邀请或允许搭乘机动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于是因好意同乘这一特殊类型的社会行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数量激增,好意同乘纠纷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事务界的关注。同时,因其与无偿客运合同交织在一起,使得该种纠纷究属侵权纠纷抑或合同纠纷也存在争论。本文从好意同乘的概念特征出发,横向比较考察国内外立法,力图构建合乎社会发展的法律体制。  关键词:好意同乘
期刊
摘 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  关键词:辩护制度;草案 ;"三难"问题    近期以来,接连发生的刑事辩护律
期刊
摘 要:"公共安全服务"理念滥觞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社区警务是"公共安全服务"理念在我国的实现形式之一,它以合作和预防为其基本内容,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追求,要求警察站在民众立场思考,直接与民众交流,把公众的满意作为警察部门的的工作目标,为其提供多元便捷的安全服务。在运作机制上也与"公共安全服务"理念基本吻合。但在执行中,社区警务模式存在一些不足。应按照"公共安全服务"理
期刊
摘 要: 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据法上的核心问题,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解读,其中间接反证就是对其学说的补充与修正,更加适应了时代的需求。本文即试图对间接反证进行粗浅了解。  关键词 :证明责任 间接反证    一、理论概述  间接反证学说原系德国民事证据法上的理论,由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所创设,其含义是在对于某主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从经验法则出发,对作为推定该主要事实
期刊
摘 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简称片面共犯)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介绍片面共犯在各国面临的理论争议,认识剖析片面共犯的内涵,并对其具体存在形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片面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实行犯 帮助犯    一 当前对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  所谓片面共同犯罪 ,亦称片面共犯,即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
期刊
摘 要: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美国已将获得保释的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建立了完善的保释制度。比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美国的保释制度,尽管二者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在本质、决定主体、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取保候审率低、超期羁押问题十分严重等,应借鉴美国保释制度的经验,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确立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的理念,并对取保候审的具体制度进行
期刊
摘 要:本文以行政规划为内容,分析其法律性质,将其严格区分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并从行政法角度对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的必要性进行研究,最后再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规划;必要性;规范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活动中比较独特的一种,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中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相对人所实施的。在现代多元社会中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