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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布的《2012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 2012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量(含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款物捐赠)共计约817亿元,与2011年度相比,减少28亿元,同比减少3.31%;2012年是我国年度捐赠总额继2011年之后,连续第二年下降。其中,红十字会系统募捐额也连续两年下降。
据了解,目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基金会、红十字会系统等受捐额度降幅明显,慈善会系统、各级民政部门、宗教场所等却有较大增幅。与红十字会等传统受捐主体捐赠量下降相反,2012年的网络捐赠成绩不俗,无论是在参与人数上,还是在募捐金额上,多家网络捐赠平台的劝募效果皆超过了2011年,成为劝募市场上快速壮大的新兴力量。
捐款人权利意识觉醒
有舆论认为,我国捐赠市场一直以来都处在由红十字会组织主导的格局当中,不但导致社会公益组织不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权利与机会,同时也导致红十字会组织由于缺乏竞争形成的外部压力,出现诸如内部管理不够严格与捐赠管理不够透明等痼疾,并由此而不断爆出各类丑闻,使红十字会组织的公信力遭受重创。
2011年,可以称作中国慈善事业的灰色年,由于多起风波的接连出现,使原本发展顺利的慈善业迅速进入冷却期。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官方慈善机构进行的捐赠金额大幅降低。2011年3月至5月,全国慈善机构接收捐赠金额62.6亿元,而6月至8月总额为8.4亿元,降幅高达86.6%。数据显示,红会系统募捐额连续两年下降,同比下降超过2成,接收的捐赠款物仅占全国捐赠总量的2.68%。另外,公众在捐款时更多地选择了其他民间慈善组织。
红会系统受捐助份额大幅下降,必然会给红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促使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工作力度。对于其通过加快改革重树公信力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对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来说,其现在收到的捐助份额大幅提高,是动力,更是压力。只有进一步规范自身募捐工作管理,加大捐助管理透明度,才能在更大程度上赢得民众的信赖。
据悉,汶川地震后,政府指定16家公募基金会募捐。而在今年4月芦山地震后,民政部不再发文限定接收捐款捐物的单位。这些都表明,我国的慈善事业由过去的政府直接抓改为由市场自行发挥配置作用,政府职能的转变将进一步规范公益组织的管理,这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也将起到更大的效用。
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73.63%的全国捐赠,社会组织继续成为接收社会捐赠的绝对主体,政府进一步退出劝募市场。
中外慈善差异
据统计,2012年的人均捐款约60.4元,而捐赠总量为817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519322亿元)的约0.16%。中国的慈善捐赠规模与国际水平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例如在2012年,美国的社会捐款月为3162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中国GDP约为美国的1/2,但是美国的慈善捐赠总量却是中国的近24倍。
由于国外的慈善组织运作时间长,在信息公开方面已有一套成熟的运作模式。例如美国慈善机构的运作历史悠久,一般建立了旨在约束本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较完善的标准、规则等,尤其是自主项目申请、款项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等,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而且任何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其账目。
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英国采用的是“行政监管模式”。 1992年新《慈善法》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对于那些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来说,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英国是欧洲慈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860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增进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信心。
在美国,减税措施还成为美国人慈善捐赠的经济考量。法国社会学家马特尔就在《论美国的文化》一书中解释慈善时,就把慈善家的非营利行为与其职业行为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考虑在内,把捐赠的道德本身看成一种好“生意”。他认为慈善提高了捐赠者的社会地位,产生交换与贸易的可能,带来社会威信,这对于企业家来说尤为重要,他们需要这种地位,所以这种潜规则所造成的内在激励产生了一种“同僚压力”,使对捐赠的选择变成了一种捐赠的义务。
1913年美国开创了所得税,而且从1917年政府开始实施501c3法令(美国税法第501条,c款,第3段)对所有的慈善捐款免税。捐赠可以让捐赠人从“年度可缴税收入”除去捐赠的总额,扣除额度有上限,通常是收入的50%。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的收入越多,其缴税率越高,利用增加捐赠减少其应纳税收入,从而减少缴税额。因此,捐赠可以根据税务专家的意见更好地享受减税。
如今在美国存在约6.2万个基金会,多数是“私人”基金会,但对基金会的定位是“独立”而非“私人”。由于其目标是公益,而且独立于创立基金会的个人、家族或企业,因此,这种被称作“对捐赠者独立的规则”也是法律所倡导的。
体系待完善
在中国,拥有80%社会财富的富豪们对慈善事业的贡献额仅占20%。而且中国富豪的捐款大多都是通过其所拥有的公司进行的,往往带有公司广告性质,捐赠成为企业宣传和公关的手段,有的还附带免除“罪责”的使命。有些公益捐款是为了讨好当地官员和百姓,替代行贿,目的是为了减少官方和民间可能的骚扰。
除此之外,中国人的财富观也与现代的慈善业并不相容。一方面,人们害怕露富,因为慈善募捐可能把自己的财富过分暴露,引起盗贼和穷亲戚的纠缠。另一方面,人们内心存有“光宗耀祖”的观念,宁可亲自为家乡做善事(如修路、修庙、建祠堂等),也不愿意把钱捐给与自己毫不相干的慈善组织。再加上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如对保险业的不信任,子女的反对,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谁都希望把财富留到最后,多半会传给子孙后代或最亲近的人。
《2012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公益慈善行业“年度透明指数”为45.1分。与上一年度相比,透明度提高了46%。与2011年相比,我国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升最为显著,但由于基础较差,表现依旧不如人意。《报告》建议:政府资助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标准及奖惩机制,搭建公益慈善行业公共的信息平台。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副主任郭国文曾在“中国公益慈善透明度评估体系”研讨会上指出,有关基本信息的指标在透明评估体系里所占权重过高,应增加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这两类指标的权重。
据了解,目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基金会、红十字会系统等受捐额度降幅明显,慈善会系统、各级民政部门、宗教场所等却有较大增幅。与红十字会等传统受捐主体捐赠量下降相反,2012年的网络捐赠成绩不俗,无论是在参与人数上,还是在募捐金额上,多家网络捐赠平台的劝募效果皆超过了2011年,成为劝募市场上快速壮大的新兴力量。
捐款人权利意识觉醒
有舆论认为,我国捐赠市场一直以来都处在由红十字会组织主导的格局当中,不但导致社会公益组织不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权利与机会,同时也导致红十字会组织由于缺乏竞争形成的外部压力,出现诸如内部管理不够严格与捐赠管理不够透明等痼疾,并由此而不断爆出各类丑闻,使红十字会组织的公信力遭受重创。
2011年,可以称作中国慈善事业的灰色年,由于多起风波的接连出现,使原本发展顺利的慈善业迅速进入冷却期。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官方慈善机构进行的捐赠金额大幅降低。2011年3月至5月,全国慈善机构接收捐赠金额62.6亿元,而6月至8月总额为8.4亿元,降幅高达86.6%。数据显示,红会系统募捐额连续两年下降,同比下降超过2成,接收的捐赠款物仅占全国捐赠总量的2.68%。另外,公众在捐款时更多地选择了其他民间慈善组织。
红会系统受捐助份额大幅下降,必然会给红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促使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工作力度。对于其通过加快改革重树公信力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对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来说,其现在收到的捐助份额大幅提高,是动力,更是压力。只有进一步规范自身募捐工作管理,加大捐助管理透明度,才能在更大程度上赢得民众的信赖。
据悉,汶川地震后,政府指定16家公募基金会募捐。而在今年4月芦山地震后,民政部不再发文限定接收捐款捐物的单位。这些都表明,我国的慈善事业由过去的政府直接抓改为由市场自行发挥配置作用,政府职能的转变将进一步规范公益组织的管理,这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也将起到更大的效用。
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73.63%的全国捐赠,社会组织继续成为接收社会捐赠的绝对主体,政府进一步退出劝募市场。
中外慈善差异
据统计,2012年的人均捐款约60.4元,而捐赠总量为817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519322亿元)的约0.16%。中国的慈善捐赠规模与国际水平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例如在2012年,美国的社会捐款月为3162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中国GDP约为美国的1/2,但是美国的慈善捐赠总量却是中国的近24倍。
由于国外的慈善组织运作时间长,在信息公开方面已有一套成熟的运作模式。例如美国慈善机构的运作历史悠久,一般建立了旨在约束本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较完善的标准、规则等,尤其是自主项目申请、款项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等,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而且任何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其账目。
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英国采用的是“行政监管模式”。 1992年新《慈善法》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对于那些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来说,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英国是欧洲慈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860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增进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信心。
在美国,减税措施还成为美国人慈善捐赠的经济考量。法国社会学家马特尔就在《论美国的文化》一书中解释慈善时,就把慈善家的非营利行为与其职业行为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考虑在内,把捐赠的道德本身看成一种好“生意”。他认为慈善提高了捐赠者的社会地位,产生交换与贸易的可能,带来社会威信,这对于企业家来说尤为重要,他们需要这种地位,所以这种潜规则所造成的内在激励产生了一种“同僚压力”,使对捐赠的选择变成了一种捐赠的义务。
1913年美国开创了所得税,而且从1917年政府开始实施501c3法令(美国税法第501条,c款,第3段)对所有的慈善捐款免税。捐赠可以让捐赠人从“年度可缴税收入”除去捐赠的总额,扣除额度有上限,通常是收入的50%。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的收入越多,其缴税率越高,利用增加捐赠减少其应纳税收入,从而减少缴税额。因此,捐赠可以根据税务专家的意见更好地享受减税。
如今在美国存在约6.2万个基金会,多数是“私人”基金会,但对基金会的定位是“独立”而非“私人”。由于其目标是公益,而且独立于创立基金会的个人、家族或企业,因此,这种被称作“对捐赠者独立的规则”也是法律所倡导的。
体系待完善
在中国,拥有80%社会财富的富豪们对慈善事业的贡献额仅占20%。而且中国富豪的捐款大多都是通过其所拥有的公司进行的,往往带有公司广告性质,捐赠成为企业宣传和公关的手段,有的还附带免除“罪责”的使命。有些公益捐款是为了讨好当地官员和百姓,替代行贿,目的是为了减少官方和民间可能的骚扰。
除此之外,中国人的财富观也与现代的慈善业并不相容。一方面,人们害怕露富,因为慈善募捐可能把自己的财富过分暴露,引起盗贼和穷亲戚的纠缠。另一方面,人们内心存有“光宗耀祖”的观念,宁可亲自为家乡做善事(如修路、修庙、建祠堂等),也不愿意把钱捐给与自己毫不相干的慈善组织。再加上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如对保险业的不信任,子女的反对,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谁都希望把财富留到最后,多半会传给子孙后代或最亲近的人。
《2012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公益慈善行业“年度透明指数”为45.1分。与上一年度相比,透明度提高了46%。与2011年相比,我国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升最为显著,但由于基础较差,表现依旧不如人意。《报告》建议:政府资助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标准及奖惩机制,搭建公益慈善行业公共的信息平台。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副主任郭国文曾在“中国公益慈善透明度评估体系”研讨会上指出,有关基本信息的指标在透明评估体系里所占权重过高,应增加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这两类指标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