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约翰·马歇尔大法官曾说:“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现状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或“税收法定主义”,我国学者一般称之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原则”,其简明含义是指课征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须严格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最为重要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经济个体”的财产权利及自由,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不仅要求有关税收核定、课征的实体条件须有法律依据,而且要求税收的征收程序也必须具有正当性,此即“实体合法,程序正当”。因为税收的课征是“公权力”的行使,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经济个体”的生活领域,所以它必须依适当的程序行使,并且对其课征而发生的纠纷也必须依公正的程序加以解决,以维护征纳双方尤其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内通说以学者张守文为代表,将税收法定的内容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三个方面,依法稽征原则也被表述为程序保障原则。笔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税收立法权法定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进行调整,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轨时期,许多经济关系并不稳定,因此根据 《立法法》 的规定,国务院也享有部分税收立法权。
·国家征税权法定
我国长期回避国家征税权的来源,因此往往形成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之间的利益冲突,纳税人纳税意识欠缺,使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行政成本大大提高。
·税款收益权法定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国家通过税收将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由国家统一支配和使用。
·税收的主要依据是关于税收的法律
税收是个重大问题,因此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规范税收应当主要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这里的 “法定” 应准确理解为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课税要素法定且明确
课税要素是国家征税时必不可少的要件。依法享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应当在税法中将有关要素进行规定,且规定要尽可能明确和具体。
·税款征纳法定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征税事项,负有纳税义务的广大纳税人也应该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纳税义务,否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在我国建构税收法定原则的思考
首先,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其次,在我国的税法立法实践中,税法的立法层次低、行政法规越权,立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程度不同地存在。在我国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始逐步完善税收法定原则: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有关内容
由于修改宪法的体例涉及重大,可以在现有的框架下对宪法第56条进行修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收”将宪法第56条的主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改为“纳税人”。
·规范税收授权立法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研究的重点不是其合理性问题,而是如何对其进行监督,保障其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第一,增加税收授权立法过程中纳税人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以便使授权立法具有正当性。第二,税收授权立法中要明确授权的内容、范围、目的,不得笼统、含糊。授权者应对授权立法事项具有明确的框架要求,被授权者必须在此框架内制定相应的规定。
·加强税收立法监督
加强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性调查。对于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税收立法,必须接受公众评议,对于公众的评议意见,税收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予以答复,其答复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开,以监督评议制度的执行。
·提高立法技术,力求条款缜密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税收法律直接触及公民私有财产权益,其调整的范围广、影响大。欲使税收法律能顺利得以执行,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吸纳西方国家较为流行且行之有效的立法听证方式。这样, 不仅可以会集各方利益代表,使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消失于充分的对话和意见的交流之中,从而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而且可以直接提高立法的质量。
客观地说,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不但在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为立法机关制定尚未制定的税收法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而,确立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将任重而道不远。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现状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或“税收法定主义”,我国学者一般称之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原则”,其简明含义是指课征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须严格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最为重要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经济个体”的财产权利及自由,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不仅要求有关税收核定、课征的实体条件须有法律依据,而且要求税收的征收程序也必须具有正当性,此即“实体合法,程序正当”。因为税收的课征是“公权力”的行使,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经济个体”的生活领域,所以它必须依适当的程序行使,并且对其课征而发生的纠纷也必须依公正的程序加以解决,以维护征纳双方尤其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内通说以学者张守文为代表,将税收法定的内容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三个方面,依法稽征原则也被表述为程序保障原则。笔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税收立法权法定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进行调整,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轨时期,许多经济关系并不稳定,因此根据 《立法法》 的规定,国务院也享有部分税收立法权。
·国家征税权法定
我国长期回避国家征税权的来源,因此往往形成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之间的利益冲突,纳税人纳税意识欠缺,使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行政成本大大提高。
·税款收益权法定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国家通过税收将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由国家统一支配和使用。
·税收的主要依据是关于税收的法律
税收是个重大问题,因此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规范税收应当主要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这里的 “法定” 应准确理解为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课税要素法定且明确
课税要素是国家征税时必不可少的要件。依法享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应当在税法中将有关要素进行规定,且规定要尽可能明确和具体。
·税款征纳法定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征税事项,负有纳税义务的广大纳税人也应该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纳税义务,否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在我国建构税收法定原则的思考
首先,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其次,在我国的税法立法实践中,税法的立法层次低、行政法规越权,立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程度不同地存在。在我国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始逐步完善税收法定原则: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有关内容
由于修改宪法的体例涉及重大,可以在现有的框架下对宪法第56条进行修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收”将宪法第56条的主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改为“纳税人”。
·规范税收授权立法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研究的重点不是其合理性问题,而是如何对其进行监督,保障其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第一,增加税收授权立法过程中纳税人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以便使授权立法具有正当性。第二,税收授权立法中要明确授权的内容、范围、目的,不得笼统、含糊。授权者应对授权立法事项具有明确的框架要求,被授权者必须在此框架内制定相应的规定。
·加强税收立法监督
加强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性调查。对于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税收立法,必须接受公众评议,对于公众的评议意见,税收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予以答复,其答复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开,以监督评议制度的执行。
·提高立法技术,力求条款缜密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税收法律直接触及公民私有财产权益,其调整的范围广、影响大。欲使税收法律能顺利得以执行,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吸纳西方国家较为流行且行之有效的立法听证方式。这样, 不仅可以会集各方利益代表,使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消失于充分的对话和意见的交流之中,从而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而且可以直接提高立法的质量。
客观地说,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不但在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为立法机关制定尚未制定的税收法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而,确立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将任重而道不远。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