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权保护在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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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古代社会,个体是臣民而非主人,人在等级序列和服从关系中,于此对应,婚姻家庭关系也处在一座等级严明的“金字塔”。从夫权父权的自上而下的人身财产支配。到了现代社会,人权保护的觉醒,社会个体逐渐追求权力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也进入了婚姻家庭领域,特别是自20世纪以来,人权保护通过宪法的根本性原则越发广泛的影响部门法的领域,并通过部门法的具体制度和规范内容予以影响,本文基于人权保护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深刻影响,以追求在人权保护指导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带给我们社会一个更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
  关键词 人权保护 婚姻 家庭关系
  作者简介:白军洋,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63-02
  古代的中国社会与世界大多数地区一样,存在着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关系,古代中国的伦理建立在“家——国——天下”一体的基础之上,不难看出,个体从属于家庭,家庭从属于国家,在政治体制上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在家庭关系中就有家长制与其相配合。近现代权利意识的启蒙来源于天赋人权学说,它指出權利是人生来有之,不是君主所赐,君主更不能剥夺。自从,国家与个体,个体与家庭适当分离,这就打破了旧式家庭关系中的从属模式,而对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而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发展,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
  一、人权保护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发展
  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人权这一因素对其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现如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婚姻法中肯定了婚姻自由,明确反对包办婚姻和童婚现象。基于女性在传统婚姻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婚姻法也都表示保护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妇女与男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同时继承方面也规定了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人权保护对于家庭成员的影响是禁止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在保护儿童权益上主要体现“在儿童本位”思想中。
  二、婚姻家庭法对落实人权保护的体现——关于结婚与离婚
  婚姻是形成婚姻关系的基础,构成一国公序良俗的基本内涵,结婚是行成婚姻关系的前提,随着人权呼声的高涨,平等,自由基本人权观念的深化,往往从历史的根源取消那些普通存在的过多的结婚离婚的限制条件,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在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①中,第16条提出结婚和家庭的成立只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并且提出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体现在结婚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在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也是贯穿立法与实践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与之相对应的是强迫婚姻,它的对象往往是妇女,或者是女童。女性过去低下的社会地位往往限制她们对婚姻的自主选择,不得不将其择偶权交与父母或者服从暴力胁迫。人权的发展,则带动个性解放,婚姻自由是公民作为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在1962年联合国制定的《关于结婚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②中,首次提出了目标是全世界范围内废止强迫婚姻和童婚。
  三、婚姻家庭法落实人权保护的体现——男女家庭地位的平等
  人权保护在家庭法方面的影响首先在于家庭中两性关系上,由于历史原因,歧视妇女的现象到如今仍然普遍存在,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进步,确保其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驶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是在婚姻家庭中女性人权实现的前提③,这一目标的实现在现实中受到了挫折。男女家庭成员的权利分配与关系构成上产生巨大变革是在19世纪末以后,女性从过去完全附属于男性成员的局面摆脱出来,法律也同样给予女性越来越多的权利。1979年《法国民法典》对于男女平等的规定,1949年,德国宪法对男女平等先是有了原则性的规定,1957年《男女平等法》进一步在法律上重申了男女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于此同时,夫妻在人身财产制度上都有了重大变革。在19世纪的英国采用的是夫妻财产一体主义,已婚妇女的财产因婚姻而变成丈夫的财产,这种制度造成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的极度不安全感和耻辱感,在女权运动的努力下,在人权的发展下,废止了该项条款,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立人格的解放带来的是财产的独立与平等。另一方面,离婚中的男女平等也进一步加强,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日益增加,以往对女性提出离婚的种种限制也得到了改变。
  四、婚姻家庭法落实人权的体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家庭婚姻中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关系,人权观念的发展同意促进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往有益的地方发展。亲子关系的确认重点转移到确认儿童父母身份以确认其父母责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人身依附性越来越小,对于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的保护也越来越全面。国际上以父母责任代替监护概念,体现了立法价值的转变。“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从各个法律层面来确立子女之间的地位平等以及子女与父母地位的平等。
  未成年子女权利保护是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权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及。国际上对于人权的分类可讲其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它的本质就是对弱势方的保护,儿童作为独立个体,同时作为弱势方,理应得到人权的保护,并承认未成年子女与其他人一样拥有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人权。联合国自1979年开始起草《儿童权利公约》,历时10年,通过了该项公约,其对儿童权利做了广泛深入的规定,涵盖的领域包括人权的整个范围,行成了许多国家都认可的一些基本原则,现概括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平等保护和特殊保护原则”、“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儿童法律制度相对性原则”④。这些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知道着各国立法工作。例如,在非婚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地位差异中,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给予其同等法律待遇。再者,“父母本位”也在向“子女本位”转变。在过去,亲权和监护权是被认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发展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往往是以父母对子女行驶权利为基点,儿童在家庭中处在从属地位。随着人权的发展,强调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逐渐使家庭领域的价值观转向儿童本位,立法上加强父母的责任以取代所谓父母的权利与义务。   五、家庭婚姻法落实人权保护的体现——关于继承
  人权保护对继承的影响很多,其主要表现在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人权发展带今天,世界各国普遍承认遗嘱的自由性。并且对其形式效力采用了宽松的立法政策以便为其提供自由的环境。在遗嘱内容上,出于人权保护的考虑,被继承人的自由也有适当的限制,遗嘱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不得剥夺未成年人,生活无来源的配偶等“必要的继承份额和特留份”。在沒有遗嘱的前提下,法定继承方面,女性继承人享有和男性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意大利1975年151号法令废除了民法典中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继承问题上的区别条款⑤。另一方面,从传统继承而言,继承基本上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只有与被继承人具有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才存在继承权,但这种形势也在改变,为了保护那些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扶助的人在被继承人死后也能得到生活保障,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得到生活保障。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是人权发展的产物,家庭关系中,这一方面规定有利于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的职能,在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人等问题上的相关规定上体现了人权保护的原则。
  六、人权在婚姻家庭中的贯彻带来家庭的和谐
  随着人权的发展,人们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与此同时,人权保护的思潮从宪法进入部门法,婚姻家庭法中也出现了体现人权保护观念的法规和思潮⑥。如上文所诉,结婚离婚自由尺度放大,男女性家庭地位的平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进一步向着父母的责任论进步,以及继承方面人权的体现。笔者相信人权在婚姻家庭法中的贯彻会带来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
  注释:
  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款第一、第二条文(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②1962年联合国制定的《关于结婚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
  ③黄宇.婚姻家庭法女性主义分析.西南政法大学.2007.
  ④魏惠斌.婚姻家庭视野下儿童权利保护.厦门大学.2007.
  ⑤意大利1975年151号法令.
  ⑥袁发强主编.人权保护与现代家庭关系中的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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