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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场合之缔约过失责任于1896年德国学者莱昂哈德提出后,对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均产生一定的影响.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缔结过程之中,不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场合,也适用于合同有效场合.承认合同有效场合之缔约过失责任,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好适应时代的交化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