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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通过系列客观的事实论据证明离婚对未成年人将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再由离婚自由权与未成年人成长权的价值对比证明两种价值不能绝对以其中一种为首,只有通过建立合理的程序和制度才可以最大限度的同时保障两种价值。笔者以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切入点,在比较各国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着重评析中国法关于之一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