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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行为独立成罪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帮助犯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然而通过对介绍贿赂罪追根溯源及其内涵界定,以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区分标准进行分析,提倡“行为本质区别说”能更好地对两者进行区分客观上“中立性”与“偏向性”、“独立性”与“从属性”、“阶段性”与“全局性”的差异,主观上“任意性”与“法定性”、“放任性”与“追求性”的不同是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帮助犯最主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