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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成都市在2004年将各部门行政许可权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是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载体。成都市工商局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对工商窗口充分授权,实现了工商行政许可权的集中。
(一)应进必进,集中办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将企业注册登记分局、外资处、市场处、广告处等五个内设机构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次性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授权窗口集中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内资企业登记、外资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市场登记、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等行政许可工作;在岗位设置上,实行受理岗位与核准岗位相邻、核准岗位与打照岗位相接、打照岗位与发照岗位一体的模式,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在政务中心完成,实现了行政许可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二)整合窗口,统一受理。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对原来相对独立的公司登记窗口、非公司登记窗口、市场广告 (含企业动产物抵押和商品展销会)窗口进行整合,统一标示为成都市工商局窗口,不再按具体业务类型划分受理窗口。
(三)“一审一核”,高效办理。从2003年起,成都市工商局在四川省工商系统率先推出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度,所有工作人员经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分别持审查员证书、核准员证书上岗,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一审一核”,彻底改变了以前“受理、审查、复审、核准”的审批模式,提高了审批效能。目前,工商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即办件率已达到98%,绝大部分群众在提交资料当场或当天即可领取到营业执照。
(四)完善制度,实施标准化管理。成都市工商局按照“写我所做、写我应做”原则,将贯标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了“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促服务”。先后制订了登记大厅服务管理规定、登记资料交接与管理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函管理规定、服务反馈意见管理规定、延时服务值班规定、疑难问题会审制度、登记资料内部查验规定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窗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实现了窗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为实现工商行政审批工作标准、统一、规范,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做到:1、同一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六统一”。2、对照市局标准,将11个行政审批服务大项细化为138个子项目,制作92种办事指南,明确所有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必须“应进必进、集中办理”。3、受市局委托受理外资企业登记的,将此项服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按“六统一”要求集中受理、办理。4、参照市局办事指南,按照“六统一”的要求,制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等市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各区(市)县政务大厅工商局窗口和网上公布。5、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使流程中各个环节无缝衔接,确保登记资料在各个环节之间适时移交、有序运转,并在依法规范的基础上,简化程序、精简资料。
(五)积极搞好“上下协同”。为方便投资人提交申请材料,成都市工商局在探索行政许可权集中的过程中,结合全市工商登记工作实际情况,与区(市)县工商局窗口联合开展了“上下协同”业务,使路程较远的企业可选择就近办理登记。一是实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上下协同。通过局域网络,使冠“成都”、“成都市”名的企业,既可以在市局窗口办理核名,也可直接在区(市)县局窗口办理核名。二是实现外资企业登记的上下协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委托锦江工商局等11个区(市)县局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市局窗口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核准后,企业可在区(市)县局窗口直接领取营业执照。
集中行政许可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我们从这一改革的实践中体会到:
(一)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关注人和发展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集中行政许可权就充分彰显出“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
(二)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使登记行为更加标准、规范。在集中行政审批权的过程中,通过本部门和市政务中心的双重管理,很好地规范了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市政务中心各部门的窗口之间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水平的良好风气,增强了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新性和主动性,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得到明显转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
(三)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一,行政许可权的集中,避免了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促进登记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了“走后门、托关系”甚至“暗箱操作”,有效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权力的侵害。其二,行政许可权的集中,对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受理程序、缩减办理期限起到积极作用,方便了人民群众,提高了行政效能,充分体现便民、快捷原则。
(四)集中行政许可权,必须实行深层次的改革。“一个窗口对外”不仅仅是行政许可权形式上的集中,要发挥它提高行政效能的作用,必须进行从内部管理到对外服务的彻底改革。从考勤管理到形象举止管理,从质量第一、效率第一的绩效管理到查找问题、持续改进的问题管理,都要不断改革管理思路,不断调整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管理制度,全方位打造依法、廉洁、高效的规范化服务型窗口,打造全国一流、中西部领先的市场准入环境。
责任编辑 杜妍妍
(一)应进必进,集中办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将企业注册登记分局、外资处、市场处、广告处等五个内设机构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次性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授权窗口集中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内资企业登记、外资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市场登记、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等行政许可工作;在岗位设置上,实行受理岗位与核准岗位相邻、核准岗位与打照岗位相接、打照岗位与发照岗位一体的模式,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在政务中心完成,实现了行政许可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二)整合窗口,统一受理。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对原来相对独立的公司登记窗口、非公司登记窗口、市场广告 (含企业动产物抵押和商品展销会)窗口进行整合,统一标示为成都市工商局窗口,不再按具体业务类型划分受理窗口。
(三)“一审一核”,高效办理。从2003年起,成都市工商局在四川省工商系统率先推出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度,所有工作人员经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分别持审查员证书、核准员证书上岗,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一审一核”,彻底改变了以前“受理、审查、复审、核准”的审批模式,提高了审批效能。目前,工商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即办件率已达到98%,绝大部分群众在提交资料当场或当天即可领取到营业执照。
(四)完善制度,实施标准化管理。成都市工商局按照“写我所做、写我应做”原则,将贯标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了“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促服务”。先后制订了登记大厅服务管理规定、登记资料交接与管理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函管理规定、服务反馈意见管理规定、延时服务值班规定、疑难问题会审制度、登记资料内部查验规定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窗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实现了窗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为实现工商行政审批工作标准、统一、规范,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做到:1、同一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六统一”。2、对照市局标准,将11个行政审批服务大项细化为138个子项目,制作92种办事指南,明确所有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必须“应进必进、集中办理”。3、受市局委托受理外资企业登记的,将此项服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按“六统一”要求集中受理、办理。4、参照市局办事指南,按照“六统一”的要求,制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等市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各区(市)县政务大厅工商局窗口和网上公布。5、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使流程中各个环节无缝衔接,确保登记资料在各个环节之间适时移交、有序运转,并在依法规范的基础上,简化程序、精简资料。
(五)积极搞好“上下协同”。为方便投资人提交申请材料,成都市工商局在探索行政许可权集中的过程中,结合全市工商登记工作实际情况,与区(市)县工商局窗口联合开展了“上下协同”业务,使路程较远的企业可选择就近办理登记。一是实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上下协同。通过局域网络,使冠“成都”、“成都市”名的企业,既可以在市局窗口办理核名,也可直接在区(市)县局窗口办理核名。二是实现外资企业登记的上下协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委托锦江工商局等11个区(市)县局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市局窗口通过网上审批平台核准后,企业可在区(市)县局窗口直接领取营业执照。
集中行政许可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我们从这一改革的实践中体会到:
(一)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关注人和发展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集中行政许可权就充分彰显出“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
(二)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使登记行为更加标准、规范。在集中行政审批权的过程中,通过本部门和市政务中心的双重管理,很好地规范了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市政务中心各部门的窗口之间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水平的良好风气,增强了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新性和主动性,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得到明显转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
(三)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一,行政许可权的集中,避免了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促进登记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了“走后门、托关系”甚至“暗箱操作”,有效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权力的侵害。其二,行政许可权的集中,对改进服务方式、简化受理程序、缩减办理期限起到积极作用,方便了人民群众,提高了行政效能,充分体现便民、快捷原则。
(四)集中行政许可权,必须实行深层次的改革。“一个窗口对外”不仅仅是行政许可权形式上的集中,要发挥它提高行政效能的作用,必须进行从内部管理到对外服务的彻底改革。从考勤管理到形象举止管理,从质量第一、效率第一的绩效管理到查找问题、持续改进的问题管理,都要不断改革管理思路,不断调整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管理制度,全方位打造依法、廉洁、高效的规范化服务型窗口,打造全国一流、中西部领先的市场准入环境。
责任编辑 杜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