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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贝诺·克里对弗雷格的《算术基础》及其他工作的误读是他写作《概念和对象》的直接动机,他不仅反驳了比诺?克里的诘难,而且更详尽地阐述了他在《算术基础》中的概念和对象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主要观点,在《算术基础》中,他提出:“数的给出包含着一个概念的表达。”数表达的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概念的性质,不能把一个概念的标记作为一种性质赋予一个处于其下的对象。概念与对象的性质和关系,是深入理解其思想的关键之处。
关键词:概念;对象;性质;标志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1
弗雷格认为,克里之所以会对他的工作产生误读,原因在于“概念”这个词本身的特性上。.尽管“概念”本身的用法很多,但弗雷格认为重要的是:一种使用方式,一旦被采用就应当被保留下来。他的目的在于消除“概念”那些可能会导致混淆的用法,尽管他明白自己采用的用法并不一定是最恰当的,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能够就某种用法达成一致。
一、概念与对象的区别
(一)弗雷格认为“概念”难以定义
人们不能要求对所有的东西都进行定义,尤其是逻辑上简单的东西。
(二)概念与对象之间的区别是绝对的
克里将这两种性质之间的关系比喻为,不能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进一步化归的,得到某人同时是父又是子。
弗雷格的反驳:如果有过一些生物,它们尽管是父,却不能是子的生物显然与是儿子的人是截然不同的种类。
在弗雷格看来,概念起谓词作用;专名则绝不能作为语法谓词。
他从“是”的两方面涵义入手,说明了概念与对象之间的区别:
1、as a copula, a mere verbal sigh of predication.
这种语法连词可以从词尾变化看出来,例如:(1)这片叶子是绿的。这句话也可以表达为:(2)这片叶子变绿了。
上述两句话表达的内容是一样的,都表示某个个体(这片叶子)处于一个概念(绿色的)之下。上述句子中的“是”是纯形式词,用作语法连词,它加上表语表达的东西与它本身表达的东西是一样的。
2、like the 'equals' sigh in arithmetic.
(3)晨星是金星。 (4)晨星是一颗行星。
(3)实质上是一个等式,表示可逆关系;(4)是一个对象处于一个概念之下,是不可逆关系。(3)中的“是”相当于“不过就是”。“金星”本身是一个专名,绝不能是真正的谓词,然而却可以作为构成谓词的一部分,它的意谓不能是概念,只能是对象。这就说明存在只能作为对象出现的东西和所有其他东西之间的差别。
(三)形如“F这个概念”的表达式表示对象
A concept may fall under a higher concept- which, however, must not be confused with one concept's being subordinated to another.
(5)“马”这个概念是一个易于获得的概念。在这里,“‘马’这个概念”这五个字表示一个对象。单数定冠词总指示一个对象,而不定冠词伴随一个概念词。
(6)我正在说的这个概念是一个个体概念。“我正在说的这个概念”并不是弗雷格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对象。
然而,我们可以说柏林这个城市是一个城市,维苏威火山是一座火山,但是“马”这个概念竟然不是概念,看起来这有些违反常规,却依旧正确。
(6)人這个概念不是空的。前五个字为专名,表示对象,不能作为谓词。
(7)耶稣处于人这个概念下。其中的谓词就是“…处于人这个概念下”,其中“人这个概念”只是这个谓词的一部分。
概念是谓词的意谓,对象绝不能是谓词的全部意谓,却可能是主词的意谓。
(四)关于一个概念的表达绝不适合于一个对象
Properties ascribed to a concept, and a concept may fall under a higher one.
(8)至少有一个4的平方根。该句子表达一个概念:4的平方根。
(9)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被满足。前9个字构成了对象的专名,它表达的与概念表达的东西不同。
在(8)中不能用“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替换“一个4的平方根”,所以,适合概念的表达并不适合对象,二者的意谓根本不同。
概念本质上是作谓词,即使在关于它做出一些表达的地方也是这样。因此,它在那里只能用一个概念代替,而不能用一个对象代替。
对象——概念——二阶概念
(五)“性质”和“标志”的区别
如果对象A有性质B、C和D,那么,把这些性质概括为E。B、C和D是概念E的标志,同时也是A的性质。
(10)2是一个小于10的正整数。这里,“是一个整数”“是一个正数”“小于10”都是对象2的性质,同时也是“小于10的正整数”这个概念的标志。弗雷格不同意克里取消性质与标志之间区别的做法。
(11)“这个”数4是3和1相加的结果。
(12)数4是3和1相加的结果。
这里,“数4”和“‘这个’数4”所表示的对象处于“3和1相加的结果”这个概念之下。问题这于,这些对象怎样区别?
弗雷格认为二者的意义均表示逻辑等式,即“数4不过就是3和1相加的那个结果”。所谓的“数4”和“‘这个’数4”其实不存在区别。
二、看不懂的疑问
(一)概念与概念的外延之间的关系?
The number that belongs to the concept F is the extension of the concept equinumerous to the concept F.
(二)克里是如何混淆性质和标志的?
From the number 4 to "the" number 4?
参考文献:
[1]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M].商务印书馆.
关键词:概念;对象;性质;标志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1
弗雷格认为,克里之所以会对他的工作产生误读,原因在于“概念”这个词本身的特性上。.尽管“概念”本身的用法很多,但弗雷格认为重要的是:一种使用方式,一旦被采用就应当被保留下来。他的目的在于消除“概念”那些可能会导致混淆的用法,尽管他明白自己采用的用法并不一定是最恰当的,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能够就某种用法达成一致。
一、概念与对象的区别
(一)弗雷格认为“概念”难以定义
人们不能要求对所有的东西都进行定义,尤其是逻辑上简单的东西。
(二)概念与对象之间的区别是绝对的
克里将这两种性质之间的关系比喻为,不能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进一步化归的,得到某人同时是父又是子。
弗雷格的反驳:如果有过一些生物,它们尽管是父,却不能是子的生物显然与是儿子的人是截然不同的种类。
在弗雷格看来,概念起谓词作用;专名则绝不能作为语法谓词。
他从“是”的两方面涵义入手,说明了概念与对象之间的区别:
1、as a copula, a mere verbal sigh of predication.
这种语法连词可以从词尾变化看出来,例如:(1)这片叶子是绿的。这句话也可以表达为:(2)这片叶子变绿了。
上述两句话表达的内容是一样的,都表示某个个体(这片叶子)处于一个概念(绿色的)之下。上述句子中的“是”是纯形式词,用作语法连词,它加上表语表达的东西与它本身表达的东西是一样的。
2、like the 'equals' sigh in arithmetic.
(3)晨星是金星。 (4)晨星是一颗行星。
(3)实质上是一个等式,表示可逆关系;(4)是一个对象处于一个概念之下,是不可逆关系。(3)中的“是”相当于“不过就是”。“金星”本身是一个专名,绝不能是真正的谓词,然而却可以作为构成谓词的一部分,它的意谓不能是概念,只能是对象。这就说明存在只能作为对象出现的东西和所有其他东西之间的差别。
(三)形如“F这个概念”的表达式表示对象
A concept may fall under a higher concept- which, however, must not be confused with one concept's being subordinated to another.
(5)“马”这个概念是一个易于获得的概念。在这里,“‘马’这个概念”这五个字表示一个对象。单数定冠词总指示一个对象,而不定冠词伴随一个概念词。
(6)我正在说的这个概念是一个个体概念。“我正在说的这个概念”并不是弗雷格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对象。
然而,我们可以说柏林这个城市是一个城市,维苏威火山是一座火山,但是“马”这个概念竟然不是概念,看起来这有些违反常规,却依旧正确。
(6)人這个概念不是空的。前五个字为专名,表示对象,不能作为谓词。
(7)耶稣处于人这个概念下。其中的谓词就是“…处于人这个概念下”,其中“人这个概念”只是这个谓词的一部分。
概念是谓词的意谓,对象绝不能是谓词的全部意谓,却可能是主词的意谓。
(四)关于一个概念的表达绝不适合于一个对象
Properties ascribed to a concept, and a concept may fall under a higher one.
(8)至少有一个4的平方根。该句子表达一个概念:4的平方根。
(9)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被满足。前9个字构成了对象的专名,它表达的与概念表达的东西不同。
在(8)中不能用“4的平方根这个概念”替换“一个4的平方根”,所以,适合概念的表达并不适合对象,二者的意谓根本不同。
概念本质上是作谓词,即使在关于它做出一些表达的地方也是这样。因此,它在那里只能用一个概念代替,而不能用一个对象代替。
对象——概念——二阶概念
(五)“性质”和“标志”的区别
如果对象A有性质B、C和D,那么,把这些性质概括为E。B、C和D是概念E的标志,同时也是A的性质。
(10)2是一个小于10的正整数。这里,“是一个整数”“是一个正数”“小于10”都是对象2的性质,同时也是“小于10的正整数”这个概念的标志。弗雷格不同意克里取消性质与标志之间区别的做法。
(11)“这个”数4是3和1相加的结果。
(12)数4是3和1相加的结果。
这里,“数4”和“‘这个’数4”所表示的对象处于“3和1相加的结果”这个概念之下。问题这于,这些对象怎样区别?
弗雷格认为二者的意义均表示逻辑等式,即“数4不过就是3和1相加的那个结果”。所谓的“数4”和“‘这个’数4”其实不存在区别。
二、看不懂的疑问
(一)概念与概念的外延之间的关系?
The number that belongs to the concept F is the extension of the concept equinumerous to the concept F.
(二)克里是如何混淆性质和标志的?
From the number 4 to "the" number 4?
参考文献:
[1]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M].商务印书馆.